第3647期 2016-09-13

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入刑,真的有必要吗?

刘文昭  

昭昭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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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最近,新疆北部的一片2000亩的玉米制种田,被检测出父本为转基因品种。随后,这片制种田被铲除,相关公司被罚款1万元。农业部科教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与知识产权处处长林祥明表示,转基因作物非法种植已有套路,行政法规打击力度不足,正在争取用“非法经营罪”对此进行打击。此外,还有专家呼吁设立“基因技术罪”对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进行规制。…[详细]

对转基因作物非法种植,无论是用非法经营罪来规制,还是设立新罪,都有不妥之处

非法经营罪,很多人并不了解,但并不妨碍它的广泛应用。在我国,凡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可能和它扯上关系。

在刑法225条中列举了一些非法经营行为,比如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烟草和食盐等),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等,并没有明确提及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

不过,农业部官员这样表态也有依据:非法经营罪第4款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包括“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国家虽然允许转基因食品生产,但必须合法有序,如未许可便经营,就扰乱了市场秩序,可以用非法经营罪来规制。

然而,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不少学者认为,由于兜底性条款的存在,非法经营罪渐渐成为一个口袋罪,几乎任何经济活动中的违规行为都包含在内,不宜再进一步扩张。

在我国,非法经营罪已成口袋罪,与经济有关的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都可以往里装在我国,非法经营罪已成口袋罪,与经济有关的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都可以往里装

李松奎律师在《非法经营罪“口袋化”趋势的遏制》一文中指出,在他搜集的362个涉及非法经营罪的案例中,各级法院引用兜底性条款进行判决的,共276起,占到76%。他认为,经济刑事法规制的是“情节严重”的不法经济行为,且只有极少数经济领域的非法经营行为会对市场秩序构成威胁,应理性区分罪与非罪。

从这个角度看,目前非法种植转基因农作物虽已成套路,但这些非法种植的面积和产量是否“情节严重”,是否扰乱了市场秩序,恐怕是见仁见智。

其次,转基因作物非法种植并不是没有行政处罚措施,如《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违反规定非法生产或加工转基因作物的行为,有罚款、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措施。今年4月,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曾表示,经过大量评估,非法违规的种植是个别的、可控的,转基因作物的违规扩散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欧盟一直对含有未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中国进口产品进行通报,这个数据也侧面印证了农业部部长的表态:

如果非法种植是可控的,有没有必要耗费不菲的立法成本设立“基因技术罪”,更让人存疑。有法学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增设新罪的呼声不断,医闹多了,就要设立暴力伤医侮辱医务人员,警察执法受到袭击,就要设立“袭警罪”……实际上,我国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足以应对这些问题。

刑法作为惩戒手段中的最后一道“闸阀”,依靠其他手段或者其他法律无法奏效时,刑法才有“挺身而出”的必要,动不动就入刑,或者设立新法,则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和罪刑法定的原则。

更何况对转基因作物偷种,社会上还有泾渭分明的观点

医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最终没有单设罪名,但在暴力伤医需严惩这点上,社会有共识。这也是医闹能入刑的原因所在(未单设罪名,但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予以明确)。

而对于偷种转基因作物是否是犯罪,社会各方并没有共识。今年年初,辽宁被曝大面积违法在转基因玉米种植,这却点燃了两种观点的论战:反转派认为,偷种转基因作物是重大丑闻,政府应严厉监管,出重手打击非法种植转基因的现象;挺转派则认为,转基因技术是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政府目前在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种植上不作为,农民偷种转基因作物是市场的选择。

由于转基因玉米抗虫、抗除草剂,很受农民欢迎由于转基因玉米抗虫、抗除草剂,很受农民欢迎

反转派说的有道理,中国的转基因研发和产业中存在诸多违规,而且部分转基因工作者自律程度也值得怀疑,正如农业部官员所说,造成转基因非法扩散的主要是科研单位和有研发能力的企业。然而,挺转派也有自己的理由。辽宁发现的转基因玉米品种主要为Mon810、NK603、Bt11和TC1507,均为抗虫、抗除草剂或者二者兼具的品种。这4款转基因玉米均为全球市场上主要的商业化转基因玉米品种,也深受当地农民喜爱。这些转基因玉米不用打药除草,减少了购买农药的支出,虫害受到抑制,产量也有所提高。有农村在采访时表示,“如果不让我种这种玉米,我明年不打算种粮食了,种以前的那种实在不赚钱。”

铲除这类偷种的农作物,不是因为它们不安全,而是因为品种没有完成审定,违反了《专利法》《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这也是很多转基因水稻和转基因大豆被铲除的原因。

挺转派认为,转基因作物被证明安全有效后,却不让种植,是过度监管;有更好的产品,国外种了很多年,却因国内公众压力不推广,这样的监管法规当属“恶法”。

此外,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导黄大昉曾表示,我国现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的部分条款过于严格和繁琐,难以操作;主管部门安全审批与品种审定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工作效率低,不适应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督管理发展的需要。

在一些挺转人士看来,违反有着种种缺陷的“恶法”,是类似于小岗村村民搞包产到户的壮举,当然不是犯罪。监管法规是否是恶法,可以留给法学家讨论。然而,如果偷种的转基因作物是安全的,在国外也已产业化推广,在中国偷种却要受刑罚,实在难以服众。

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以经济手段对付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

偷种转基因作物入刑,主管部门是希望用严刑峻法彻底解决偷种行为。但在此之前,也应先审视一下我国的转基因监管法规,世界大面积种植和应用转基因作物已近20年,我国现行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于15年前(2001年),有关规定内容和措施也应该与时俱进。否则推广无门的研发机构,还可能用“生米煮成熟饭”式的推广策略。

更重要的是,增加转基因企业的违法成本,不只有入刑这一招,还有经济手段。实际上,我国转基因违法成本相当低廉,无论是违法种植还是违反标识规定,处罚对生物技术产业而言轻微到可以忽略,如未取得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或应用的,将处2-10万元的罚款,违反标识规定的,处1-5万元的罚款。过于低廉的违法成本可能产生研发者和生产者故意有法不依的现象。

另一方面,在2001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对企业的赔偿责任仅规定,“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或者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模糊的规定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在国外,企业发生了基因安全事故,很难被轻轻放过。以美国为例,2006年8月,拜耳作物科学公司与路易斯安那大学曾对水稻品种进行测试,结果在试验中造成了转基因物质在长粒水稻中的痕量残留,使得水稻出口至欧盟、日本、俄罗斯及其他国家受阻,订单暂停或者推迟。

随后,来自美国德克萨斯州等五个州的约1.1万农民起诉拜耳作物,要求其必须为自己的损失负责,索赔金额高达7.5亿美元。经过长期的诉讼,原告终于得以胜诉。让企业负起责任,这样的高额赔款可能比入刑更管用。

刑罚不是制止一切不法行为的万能良药。对转基因作物非法种植,学术界和法律界并没有一致的意见,此时推动入刑,未免操之过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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