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10期 2016-08-07

女友被咬伤 男子杀狗遭刑拘,民事纠纷何以刑事化

王杨  

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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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江苏连云港,一名女子被一只德国牧羊犬咬伤,两天后,其男友与同伴一起打死了咬人狗。岂料经鉴定,该狗价值3.6万元。男子遂遭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为由刑拘。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大部分网友都很义愤,纷纷表示岂能人不如狗,也有部分专业人士表示该男子事后杀狗行为确实有犯罪的嫌疑。而这起争议案件背后,是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的边界问题。…[详细]

很难用刑事案件的标准来衡量“男子打死咬女友狗被刑拘”事件,有三大争议之处

男子的女友在网贴中的配图,她称被咬伤后“没有得到对方一点点的慰问与道歉”男子的女友在网贴中的配图,她称被咬伤后“没有得到对方一点点的慰问与道歉”

打死了狗的王某,不仅仅是被刑拘,期限更达到30天,理由是“涉嫌与他人结伙作案”。在当地警方的通报中,”王某和同行的男子从轿车后备厢各拿出一把刀追逐陈某家的狗,直至用手持的刀将陈某家的狗砍伤,后王某和同行的男子2人驾车逃跑。”可以理解为蓄意杀狗报复。而王某的女友则在网贴中表示,男友在小区内见到狗主人依然在遛狗,遂起了争执,争执中,这条狗再次“想上来咬人”,王某“出于自卫”将其打伤。依照王某方的说法,他们是自卫无疑。若以警方的说法为准,王某到底又是不是涉嫌犯罪,应该被刑拘呢?答案恐怕也是值得审慎商榷。

首先,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公私财物到底包不包括非法财物,这是有争议的。而被打死的牧羊犬,在连云港属于禁养品种。

其次,即使不法财物也能够得到保护,也要看原因,譬如检察日报曾发表的《毁坏非法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文认为,“如果任由行为人毁坏其自认为是非法的财产而不追究法律责任,社会将处于混乱状态,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那么,男子杀狗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呢?恐怕很难称大。相反,在社区对烈性犬管束不严、公共管理缺位的时候,该行为对小区居民有益。这不是鼓励私刑,在公权力不能覆盖的时候,对于私力救济应该有所容忍。根据王某女友新发的文章,起码有两名被这只狗咬伤过的人愿意站出来为他们说话。

男子女友在网贴中提供的其他邻里证词,力图证明这条狗本身多次扰民男子女友在网贴中提供的其他邻里证词,力图证明这条狗本身多次扰民

再次,并非说王某不该为自己的杀狗行为负责,而是民事责任恐怕要比刑事更加妥帖,因为后者涉及到的是非常宝贵的自由。即使涉及轻微犯罪,非罪化处理也是被允许的,代表了刑罚的谦抑性,否则,牢房里早就人满为患了。现实却是相反的,将刑拘的期限延长到30天,其实有将王某给视为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倾向。

毁坏财物罪并不是一个经常被运用的罪名毁坏财物罪并不是一个经常被运用的罪名

总之,就算王某确实是事后报复性杀狗,是否应该被刑拘这么多天,也确实是需要经得起推敲的,而根据现有材料来看,说服力恐怕不够。

盲目地把民事纠纷给刑事化,在一些地方具有普遍性,核心的原因在于思维固化和利益问题

刑事案件由民事纠纷诱发或者刑事案件中包含民事侵权,这是一个普遍现象。所以,在罪与非罪之间需要作出辨别。前些年,由于在许多的经济纠纷,特别是合同纠纷中,当事一方往往利用各种关系和地方保护主义将另一方给送进看守所,接受刑事调查,民事纠纷的刑事化一度成为一个热门的法律界研讨课题。这些案子往往涉及巨大的数额,因此非常吸引眼球。而普遍认为地方和相关基层队伍的利益驱动是动因。那么,对于非经济类的案子,又有什么行为逻辑呢?在利益问题上,恐怕和考核压力有关,吉林大学“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于龙刚在《派出所民警执法面临口供难题》一文中写了自己在调研中的一个观察,“在基层派出所,每隔一段时间,上级公安部门就会开展专项行动。有时甚至在同一时间,开展多个专项行动。”而“无论是哪类专项行动,大都以设定破案指标、展开执法评比为内容。以该县的‘风雷行动’为例,在该行动中,县公安部门给各大队、所下达破案指标,其中我们所调研的A镇派出所需要在行动期间刑拘侵财犯罪嫌疑人4名、打击侵财犯罪团伙数1个、破获侵财案件6起。”

除了考核指标、地方保护主义等利益问题之外,在一些基层,“先刑后民”也是一种普遍的思维。一些评论认为,这是由于基层执法人员对民事案件的处理不熟悉,更多人觉得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刑事比民事更重要”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思维,而这样的固化思维至今影响力强大。固化思维也体现在手段上。其实,倾向于更严厉的结果与愿意选择更严厉的手段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以在一些非刑事案件的执法中,也倾向于用大炮打蚊子,显示出很强的自由裁量权,相反,在服务职能上体现不足。固化思维也体现在对于曾经制定的、可能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法条机械运用上。例如,根据江苏省1998年的一个意见,即“苏高法发[1998]14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这个标准显然是太低了,要知道数额巨大是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民事纠纷刑事化显然会有很多不良后果,需要制度性提防

到底如何来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界限,一个最大的标准乃是考察社会危害性,如王健在《警惕“民事纠纷刑事化”》一文所言,“刑事罪责有明确的标准和构成要件,就是其行为是否对社会构成危害。这也决定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之间界限清晰。”而不少文章认为,司法人员分清两者其实不难。

那么,如何来防止民事纠纷刑事化呢?恐怕首要的是堵住目前制度方面的漏洞。如法制日报所刊登报道引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陈泽宪一席话:“程序法上的问题同样不可回避。比如立案,对不该立案的案件立案,检察机关没有监督权;对逮捕之外的强制措施来说,比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也没有司法监督。因此,完善程序法是解决民事纠纷被刑事化的一个方法。”除了监督程序之外,救济程序也是可以存在的。例如唐晓梅等研究者提出可以建立立案听证程序,有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和家属能够提出申请。而听证制度目前在行政领域用得较多。

要改变长久以来的固化思维,并不容易,而从程序入手来堵漏洞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这是2009年的一个官方全国性数据,狗是伤人动物主体,而最新的地方新闻不乏“近三年南昌约3万人次被狗咬伤”,“假日北京近四千人被狗咬伤”等报道,本案需要在这个大背景下考量这是2009年的一个官方全国性数据,狗是伤人动物主体,而最新的地方新闻不乏“近三年南昌约3万人次被狗咬伤”,“假日北京近四千人被狗咬伤”等报道,本案需要在这个大背景下考量

“男子打死咬女友狗被刑拘”事件之所以引发这么大的讨论,不能忽视的一个原因是“狗患”已经成为不少人的噩梦。而考虑到社会危害小,乃至于对社区还很可能有益这个背景,这个刑拘实在是说服力欠佳。盲目地将民事纠纷给刑事化是非常警惕的,对于社区的稳定和安宁也并无裨益,反而可能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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