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08期 2016-08-05

请把虐童者置于举报者的汪洋大海之中

张德笔  

笔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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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最近,一则虐童案再次让人冲冠而怒。云南一男子,酒后暴打俩孩子,还晒出孩子被打伤的图片,并配文“我会继续折磨死两个小孩子”。最后出面的是当地妇联,温柔地对他“严肃批评教育”。虐童后处理太轻的问题,已经聊得很透了,今天谈一个前置话题:有大量的虐童案根本就不会被发现,应该怎么办?…[详细]

我国家庭内虐待儿童有三大鲜明特点

当父母尝试用暴力去教育孩子时,不管教育的内容是什么,孩子首先学习到的,就是暴力本身。

更何况,更多施向孩童的暴力,根本无关“教育”,是在满足你的私欲,你的愤怒,你的迁怒,你的自卑,你的无能。这些隐秘而又强烈的情绪,最安全的出口就是发作在孩子身上。

综合大量案件,可以总结出国内家庭内部虐待儿童的三大鲜明特点。第一,虐待儿童案,往往发生在结构不稳定的家庭,如单亲家庭、离异重组家庭。这样的家庭,父母关系紧张的概率更高,小孩由于家长情绪不稳而横遭迁怒的可能更大。最关键的是,由于是单亲、离异重组家庭,缺少了所谓“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的传统习俗,缺了内部制衡这一环节,从而导致事态会往更恶劣的方向发展。

第二,打孩子在国内更常被称作“关起门来打孩子”。“关起门”很好地描述了这件事的封闭性,这是私密的,与他人无关的,插嘴就是多管闲事的家庭内部事务。这一观念的深层原因是“孩子是私产”,“老子在社会上被人欺负,自己的孩子还打不得?”而与“关起门来打孩子”相对应的是“别人家的事不要管”,所以,外部监督这一环也有死角。

第三,儿童在受到家庭虐待后不敢吭声、投诉。刑法中的虐待罪是自诉案件(除非重伤、死亡),需要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无能力自己起诉。

这三个原因总结起来,就是内部无制衡,外部无制约,孩童自己难维权。云南的这起例子,完全符合这三个特点:打孩子的原因是前妻出走,母亲无法监督父亲的行为;打完孩子发朋友圈,居然都无人报警,只是送到了妇联。妇联是干嘛的?妇联是处理家庭内部矛盾、调解调剂问题的,很多人还是没意识到这件事要通知警察;被打的两个孩子,男的4岁,女的2岁,如此年幼,如何自救?

被亲生父亲殴打的两个小朋友。图片来源:云南网被亲生父亲殴打的两个小朋友。图片来源:云南网

这三个特点决定,必须大张旗鼓地推广“强制报告”制度

正是因为这三个虐童特色存在,导致浮出水面的虐童案少之又少。只有被发现,才有怎么处理的后续话题,所以,怎么及时发现虐童信息成了关键。

本专题要着重谈虐童“强制报告”制度。这是美国人的发明,即要求医师、教师、社会工作者、警察、商业摄影等人群,由于接触到虐童信息的可能性更大,而被附加上举报儿童受虐情况的责任。

这提出了两点要求。首先,相关人群要提高敏感性(甚至要过敏),其次,要敢于和涉嫌虐童者短兵相接,不要怕“多管闲事”。从1963年到1967年,美国各州政府先后制订受虐儿童通报法。各州的法律都有差异,但总的意图是:哪些人群与儿童密切接触,他们就有这个举报责任。如果有关人员未尽到举报义务,就可能受到罚金、监禁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处罚。

反观国内,看热闹的人多,愿意管闲事的少。在南京著名的虐童案中(孩子后背被抽刷的条痕遍布),男童并不是第一次遭养母殴打,此前老师和学校就曾发现虐待行为,但没有报警;在南京另一起更著名的“饿死女童案”中,街坊邻居、社区干部,早已知晓女童的吸毒母亲不尽抚养义务,但没人举报,最终悲剧残酷地发生。

显然,立法明确行政机关、学校、医院、居委会等机构的强制报告义务,将压缩虐待儿童行为的空间。而且,及时介入也有助于收集、固定证据。

上图这一数据,可以和美国进行对比。美国少年司法和少年犯罪预防办公室首席副主任麦乐迪·汉斯,2014年在北京出席会议时表示,从2008年到2012年,在340万起儿童虐待报告案中,59%为专业人士汇报。

而我国,尚无专门规制儿童虐待的立法,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虐待儿童的报告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第2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但可以明确地说,这毫无作用。因为这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而举报虐待儿童的行为,本就无需授权。

另外,今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暴法》中,虽然列明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有责任向公安机关举报家庭暴力,但没有指出不举报的惩罚,也缺乏实施细则,具体的效果十分堪忧。很多人甚至不知道有这么个东西,宣传工作很不到位。

对举报虐童者不用太苛责,即使信息不实也无妨

由于历史原因,很多人都对“号召群众行动起来”有强烈的警惕和排斥。这从总体上看,是记住了历史教训,是“记吃也记打”。但在虐待儿童的信息举报上,别怕,别怕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为什么?因为儿童权益的优先级太高。可以接受一定的社会成本。这是毫无争议的国际惯例。

这里必须要回应一个问题了,举报错了怎么办?过于敏感怎么办?这一点不用担心。不需要像写论文一样,破案一样,逻辑理顺了,证据集齐了,才可以举报。甚至都不用有“合理的怀疑”,只要“有理由怀疑”就可以。理由和合理,是两码事。

放松举报的要求,是为了让每一个被虐待的儿童都不要被漏掉。举个最贴近生活的例子,你住在2楼,3楼的夫妻好像在教训孩子,孩子哭了1分钟。这个时候你没必要上楼查看,也没必要报警。但如果孩子还在持续哭泣,并不断有殴打的声音传出,作为邻居,作为一个正直的人,你需要扭转观念,上楼敲门去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如果关切之后,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应该选择报警。

即使举报错了,无非是把正常管教当作了虐待,有关部门上门后,这一问题很容易弄清楚。这个成本是可以接受的。

在接到举报之后,美国大部分州都要求,必须在24小时之内开展调查。同时,启动更高级别的调查,也不需要明确证据,凡是已经发生的、正在发生的和疑似的虐童行为(包括没有确切证据但存在虐待可能、不能确定是否达到虐待标准、不能确定受害人是否为未成年人等情况),都要调查核实。

比如,美国科罗拉多州一个6岁女孩的母亲,认为女儿“不停地吃”“行为异常”,带孩子去医院。但孩子体重过轻,明显低于正常标准。医生觉得异常,遂报警。一问之下,原来这对父母将冰箱上锁,“怕孩子过食”。结果这对夫妇被捕,罪名是“虐待儿童至严重身体伤害”。

哪些人有举报义务?从最显然的人群开始,慢慢扩大范围

如果要推行强制报告制度,责任主体是谁尤为关键。哪些人有举报义务?

可以肯定的是,最容易接触到虐童信息的人群,是医生、老师和社区工作人员。同时,他们也负有保护、照管或救助儿童的责任。所以由他们作为初始的责任主体没有争议。

在美国早期的《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中,只有医务人员是强制报告的主体,之后幼教、警察、社会服务人员、商业摄影、心理咨询师等一切与儿童接触密切的人员,都被纳入义务主体。除了专业人士之外,美国还规定,任何一个人“有理由怀疑”儿童受到虐待时,均有义务向有关机构举报。

举报的责任,其实施加在了每一个公民的头上。这种责任主体的扩大化只有一个原因:越来越重视儿童保护,越来越不能容忍虐待儿童。

很多人都关心,在中国,普通人(比如邻居)应该被加入举报的责任主体吗?这一问题值得商榷,最合适的方式是,随着全社会儿童保护意识的增强,未来可以逐步扩大义务主体的范围,在目前这个阶段,可以施行奖励制度,鼓励举报虐童信息,等有更多的社会共识后,再考虑下一步动作。

即使在发达国家,虐童强制报告的出现,也是儿童用伤疤和鲜血换来的。一个社会愿意为儿童承担多大的责任,付出多少成本,是文明程度的最佳体现。

一次义愤,或许只能换来一个受虐儿童的命运转变。从预防和治理的角度看,虐童信息强制报告,才是全体儿童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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