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44期 2016-06-02

死刑改判1年徒刑,当事人理应获得国家赔偿

王杨  

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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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8年前,广西青年陈虎因抢劫并杀害摩托车司机的指控被判死刑,同案其他3名青年也获得重罪。然而,这是起冤案。经过许多波折后,检察院终于在2013年撤案。只不过陈虎仍被指控因参与了一起抢劫案而获刑1年。算下来,陈虎一共在大狱中度过了6年半的时光,无辜多关5年半。然而,法院却拒绝了他国家赔偿的请求,理由是该案重审后,陈虎没有被判无罪或者作无罪处理,而是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虎的个案并非特例,在“疑罪从挂”也能够获得国家赔偿的进步背景下,只赔“无辜者”的问题值得好好剖析。…[详细]

实际上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陈虎很可能可以获赔,可“无辜者”原则被用作挡箭牌

对于2007年北海抢劫并杀害摩托车司机冤案的国家赔偿问题,北海中院一直都不太积极,能够找挡箭牌就找,比如同案中改判无罪的庞宗祥,他们给出了“有罪供述误导司法机关”的结论而拒绝赔偿,庞宗祥一直上诉到广西高院才讨到公道。而对待因抢劫案被判1年的陈虎,就更有托词了。据《澎湃新闻》,他们说,陈虎被羁押时间比判决确定刑期长的情形,既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原判数罪再审个罪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中任何一种应当赔偿的情形,因而“不予赔偿”。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的说法,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一项基本原则是“无辜者”原则。事实上,许多网友也这么认为——犯过案并不清白,品行有问题的人凭什么要国家赔偿呢?

不少网友也很认可“无辜者”赔偿原则,图为陈虎案评论截图(为保护网友隐私,ID和头像做了模糊处理)不少网友也很认可“无辜者”赔偿原则,图为陈虎案评论截图(为保护网友隐私,ID和头像做了模糊处理)

陈虎到底因为什么抢劫案而被判入狱1年呢?肯定不是致死的那起。因为当时他根本不具备作案时间,而是远在几百里之外,为自己父亲守灵。他所涉的是另一起抢劫案。《南方都市报》2013年的报道《北海冤案“死刑犯”取保回家》为证,“与庞宗祥不同的是,陈虎虽然亦得以取保,还留了个尾巴,对他们参与北海摩托车司机劫杀案的指控虽已撤销,但仍指控陈虎参与另一起抢劫案。12月3日,该院在北海市中院开庭,因陈虎的辩护律师未获通知,案件延期审理。陈虎向南都记者介绍说,当初去的时候并不知道同去的人是抢劫,一开始只是叫他们等,后来叫一起跑,跑远之后才告诉他,说抢了手机。”

这时候,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便很容易被忽略过去。而该解释第六条是这么说的:“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然而北海中院认为陈虎也不属于这种情形,却未给出任何解释。

陈虎回乡得到乡亲们的热烈欢迎, 发生劫杀的那晚,他正在距离事发地200多公里的家中为父亲守灵陈虎回乡得到乡亲们的热烈欢迎, 发生劫杀的那晚,他正在距离事发地200多公里的家中为父亲守灵

“无辜者”原则用在国家赔偿上,根本经不起推敲

通常,有两类人在“无辜者”原则前一筹莫展,一类是陈虎这样的数罪中部分重罪无罪者,还有一类则是“轻罪重判”者,例如,绑架罪改判为非法拘禁罪,适用的刑罚也变了,而原来是判重了。

于陈虎们而言,道理非常清楚,他们凭什么要为没有做过的事情而多坐牢呢?有期徒刑为1年的抢劫罪,不管是从主观恶性还是从社会危害性方面,和杀人罪都不可同日而语。倘若在国家赔偿中能够等同,那么是不是在法院判案时也能等同,所有的罪名,不论轻重,都统统判重罪便可以了呢?答案不言自明。这里讲一个故事,根据报道,之所以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数罪并罚中部分无罪的情节,是为了回应轰动一时的萧山五青年冤案。1995年,浙江萧山,5名青年被断定为两起劫杀出租车司机命案的凶手,分别被判死刑、死缓和无期。然而,2012年,真凶现身。2013年,5名青年终于得以无罪释放,当初稚气未脱的青年人已经变为中年人。其中有3人因为1995年发生的盗窃和抢劫行为分别被判处1到3年的有期徒刑。无疑,他们多坐了十多年的牢,身心俱疲,失去了太多精彩的人生可能性。这起冤案引发了极其强烈的关注度。而一个诚恳的道歉词说明了他们何其无辜。萧山案在审案的审判长,浙江高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鑑伟说:“虽然我们撤销了原来的判决,但这17年让你们的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我们作为法院有责任,我们没有履行好审判职责。……你们的案子公检法都有责任。虽然不幸中的万幸,浙江高院在二审的时候做了改判。但最后的刑罚还是我们做出的,我们有责任,我代表齐院长、代表高院向你们道歉。”

萧山五青年劫杀出租车司机案是一件典型的冤案,图为两名冤枉坐牢者在法院门口合影萧山五青年劫杀出租车司机案是一件典型的冤案,图为两名冤枉坐牢者在法院门口合影

另一种情况,“轻罪重判”说起来复杂些。一般而言,法官是有自由裁判权的,根据具体的罪名,来做出适合的刑罚。如果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来评判法官判轻了或者判重了,当然不合适。然而,存在法官超过罪名的相应量刑区间去判决或者明明适用于轻罪,却被用了一个更严重的罪名这样的情形。还是举例说明。《南方周末》曾经报道过一起案子,河南一名宋姓工头为了讨薪,而纠结团队劫持了一名商人。法院判了他们绑架罪,上诉到河南高院后作出了改判,由绑架罪改为了非法拘禁罪。这就是典型的轻罪重判,却申请不到赔偿,因为找不到法律依据。多出来的无辜坐牢的日子,是毫无法律根据的,犯罪者的权益一样受到了侵害。倘若不给予补偿的话,是不公平的。《检察日报》曾经刊登署名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新环”的文章《轻罪重判也应给予国家赔偿》,文中道理说得很清楚——

此外,“轻罪重判”也是和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违背的,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原则的目的为保护人权,防止刑罚权的滥用。那么,岂能在国家赔偿中被无视掉呢?

“无辜者”原则已经失去了时代基础,是过时落伍的,应该被坚决摒弃了

《国家赔偿法》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施行。客观来说,在当时采用“无辜者”原则是很理性的考量。因为法律刚刚开始施行,不可能一下子范围就很大,这样也会让许多司法工作人员接受不了。而如何来判定属于“轻罪重判”等情况,也是很棘手的事情,法律刚开始施行的时候,标准简单明了,易于掌握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赔偿的范围过窄等问题屡受质疑。人的权利与尊严越来越被重视。所以这十多年来,隔三差五便有声音呼吁将“轻罪重判”等情况纳入国家赔偿。这代表的是一种很重要的姿态,即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不能受到公权力的侵害,而有侵害必有救济。这也是写入了《国家赔偿法》总则的。因此,我们才能够看到“疑罪从挂”等情况也能够获得国家赔偿了。这时候,”无辜者“原则理应从善如流地被淘汰掉了。

《国家赔偿法》总则《国家赔偿法》总则

如法律学者王琳所言,《国家赔偿法》的本质是责任法而非豁免法,其修订需要完整地实现“国家致公民合法权益损失应予赔偿”原则。

国家赔偿于沉冤昭雪的公民来说,是慰藉,是国家责任;于司法权来说,是警醒是约束。因此,实在看不出“无辜者”原则还有任何存在的必要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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