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41期 2016-05-30

内部若不能法治化,清退再多临时工也消灭不了粗暴执法

李敏  

哆啦A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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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长久以来,“临时工”都是个饱受诟病的词汇,甚至是顶包、执法粗暴的代名词。有的地方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了,比如吉林最新宣布,从下个月开始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资格的管理办法,合同工、临时工将被禁止申领和发放执法证件。经媒体报道后,不少人为此举叫好,但也依然有很多人觉得这么做效果不大,约束不了行政执法。…[详细]

且不说临时工难清退,即使真的解散了,正式工亲自上阵,一样可以不规范执法

依据《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临时工”原本就不具备执法的资格,有些部门将执法权“外包”已经违法了。

而杜绝临时工上岗执法,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不少地方政府都已台了类似的规范,甚至有的地方行政机关已经清退了大批临时工。然而,临时工却经常跑出来挂名“打脸”。例如,海南早在2000年就出台过清退临时工,规范行政执法的政策,然而不久前场面骇人的强拆事件中,作祟的依然是编外的联防队员。

在有的地方,的确临时工看上去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不过正式工就会亲自上阵。例如,根据《河北日报》2014年的报道,“合同工、临时工执法,长期以来饱受社会诟病。针对行政执法人员过多过滥问题,河北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不合格和不在岗行政执法人员81720名。今后,河北省将对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一律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然而,两个月前发生过河北城管打退伍老兵事件。官方确实没有拿临时工来“挡枪”,可是正式工打人难道不是打人吗?

河北城管打退伍老兵事件视频截图河北城管打退伍老兵事件视频截图

病根在内部,行政执法“隐形规则”占上风,便很难规范执法

法律学者吕尚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动逻辑做了详尽分析,他总结,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因素远不止法律一个,还包括上级意志、行政习惯与经验、利益诱导、大众传媒等等,前两个是最强大的因素。正是这些“隐形规则”的存在,削弱了法律的约束力。

唯上级“马首是瞻”,一些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完成上级任务,可能就会置法律规范于不顾。举个例子,不少地方都爱参评卫生城市,参评的压力就落到了城管头上,为了追求城市环境的干净整洁,城管要把小摊小贩都撵走,在执法过程中,小贩稍有不配合,就会让城管很难办,顶着上级命令,城管难免会将“规范执法”撂一边,先完成任务再说。城管执法普通人难遇到,交警执法很多人不陌生。去年8月,华商报有一则报道,曝光陕西安康交管部门给交警下达罚款任务,“交警队每人每月要罚够5500元,如果没有完成,就要扣除300元绩效工资和480元的加班费,拿到手只有900元。”随后,当地交管部门回应称,该罚款任务实为上级要求的量化考核。如果唯上级考核要求是从,交警为了完成指标,势必会出现过度执法的情况,“公正执法”会受到影响。

而行政习惯与经验是执法者长期的经验总结,有好有坏,有些执法经验忽视了法律规范,而光注重执法效率本身。2012年,陕西电视台进行了“警察设伏抓嫖调查”的报道,记者发现,为了抓到更多嫖客,警察非但不依法查处卖淫场所,还与“小姐”串通一气,钓鱼执法。这类钓鱼执法的行政执法经验,虽然有“效率”,但完全无视法律严禁以“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2012年,陕西电视台“警察设伏抓嫖调查”报道

清除“隐形规则”,行政机构内部管理需要法治化,与外部法律相匹配

上级命令和执法经验,不难发现这两个因素都与行政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有关。法学教授陈伯礼指出,我国行政部门内外治理存在“双重标准”,对外治理强调“依法行政”,但内部治理则忽视“法治”。还以“钓鱼执法”的经验为例,这种方式在一些执法部门内部不会有“违法”认定和处罚(除非被曝光),但外部法律则认定这种执法方式违法。这说明,要真正实现“依法行政”,行政机构内部管理也要“法治化”。

行政组织法涉及到规范行政机构内部运作的方方面面,比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人员设置及职权等作了规定;《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任用条件、义务与权利等作了规定。但是,诸多法律学者指出,我国的行政组织法并不完善,导致行政机构内部管理的很多领域都处于“真空”状态。

行政机构内部管理需要法治化行政机构内部管理需要法治化

以领导权的规范为例。在我国,领导权在行政机构内部管理中起着关键作用,往往是领导说的话下面的人不得不听,在公务员行列里,如果和领导“对着干”,会对自己的职业发展影响巨大。行政组织法只会要求所有行政人员依照既定的成文规则行事,而非要求下级绝对地服从上级的指令。也就是说,下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制约甚至对抗领导权。

我国行政机构内部,相对于“一把手”来说的下级中,权力最大、分量最重的是“二把手”(副职)。学者吕尚敏指出,“二把手”的上级机关任命制,使得其对“一把手”的权力存在制衡的可能性,但实际上,正副领导之间的权力划分并不明确,副职领导是否拥有单独作出决定的权力,正职行政首长是否可以改变副职行政首长的决定等等,法律均未作出明确界定。而在美国,为了防止地方各级官僚行政独裁,一些部门采取“副职制衡”的多权分立制,副职任免不被正职左右,正职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有副职的签名副署才能生效。可见,在我国行政组织法中对行政机构领导权的控制亟待完善。

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如果缺少立法规范,会让执法“隐形规则”大行其道,规范执法行为的法律就会变成“空中楼阁”。行政内部领域不该成为法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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