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强险”不是化解医闹的灵丹妙药

医疗从来都是两会的热门话题。昨天,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应该仿照交强险,设立“医强险”,投保费用可以由国家、医院、患者共同承担。理由是专业保险公司介入医疗纠纷,能够更好的确定医疗事故责任,公正解决医疗事故,缓解医患关系。“医强险”真的有此奇效吗? …[详细]

“医强险”被很多人看作是解决医疗纠纷的良药

“医强险”,是强制医院或医生购买的医疗责任保险的简称,加入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险期内,医疗机构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将由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在很多人看来,它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相关部门也在大力推广,2014年,卫计委等部门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好事为什么还要强制呢?这是因为虽然大力推广,但全国医疗机构的医责险总体覆盖率依然很低——不足10%,支持者认为,很多发达国家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险,在实践中也证明这是缓和医患关系的有效制度,我们必须大步赶上。

然而医疗事故的责任很难认定,有了“医强险”也难定纷止争

说到医强险,常有支持者以交强险类比,“因为有第三方进行认定和赔偿,出现交通肇事,哪有在那吵起来没完的?”然而这样简单的类比并不妥当,交通事故大家不争吵,不是因为有“交强险”,而是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更容易。而且交警部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一般和事故双方都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它做出的责任认定,双方也不会有太多的异议。

交警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警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然而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要复杂太多。能进行医疗纠纷相关鉴定的机构众多,和卫生部门关系密切的医学会,患者不愿意信;由于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是否有过错的鉴定结果时常大相径庭。患者和医疗机构都相信对自己有利的鉴定,导致医患纠纷常常旷日持久。

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无法进行权威的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更没能力进行。据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副院长郭超群介绍,目前医疗纠纷发生后,作为赔偿义务人的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提前介入纠纷的调解与处理,不参与整个纠纷解决的过程,而只是在调解机构的调解结果或者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后,根据应该承担的责任份额向患者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此外,有专家表示,目前医疗责任保险一般基于两点:1.患者的利益受损;2.医生有过错。但有研究表明,药品不良反应、产品质量、“窗口期”输血等无过错医疗行为,以及患者个体差异和疾病严重等因素导致的医疗损害,占到了全部医疗纠纷案件的50%以上,这些无过错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一般的医疗责任保险也不会赔。

可见,在目前的医疗体制下,医疗责任险只是帮医疗机构分担部分风险,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依旧难,即使有了“医强险”,也难以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何况医院和保险公司对医疗责任保险也不热心

医疗责任保险难推广,还在于医院和保险公司对这项业务都不热心。因为医院和保险公司都觉得自己亏了。

先说保险公司,有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医责险收入共15.7亿元,已决赔偿近10亿元,未决赔偿约7亿元,总体亏损。

亏损仅仅是保险公司扩大业务的顾虑之一,业内人士表示,医疗责任保险虽然已经实行了20多年,但是他们依然不清楚医疗风险有多大,也无法约束医生行为。“搞不清则心里没底,没底则不敢放手。无法约束医生行为,风险管控就谈不上。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根本无法预期它到底需要赔多少钱。”

再说医院,它们对医疗责任保险也不满: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保障范围不够,这体现在条款约定的“各种不赔”上;二是转嫁风险不力,出现纠纷,患者还是找医院“闹”,保险公司只是善后。

有时交了医疗责任险,医闹还是会上门有时交了医疗责任险,医闹还是会上门

更何况,对于医院来说,医患双方地位本来就是不平等的,医院由于在知识、信息、技术上的优势,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很难与之抗衡,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医院败诉率很低,这就让医疗机构更相信出了事自己赔,一年也赔不了多少钱,比花大价钱买保险合适。

这样,保险公司和医院就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医疗机构投保积极性不高,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高,不愿意开发医疗责任保险产品;结果医疗机构可选择的责任保险种类更少更差,更不愿意投保。

违背市场需求强推,可能带来更多的问题

之所以有人建议强制推广医疗责任保险,是因为他们相信医疗责任保险是个好东西,目前没有强制购买所以见效慢,如果政府进行干预那么见效就快。但是我们需要明白的是,任何对市场秩序的人为干预都是有成本和代价的。

可能有人会说,既然不少发达国家都是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为什么我们不能呢?这是因为我国的医疗制度与他们不同。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医生可以自由执业,医疗服务是私人提供的,当然由医生自己交保费,否则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可能无人赔偿。但是我国医生不是自由执业者,只是医疗机构的雇员,医疗机构才是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者,而对很多大型医疗机构来说,他们的利润足够赔付医疗事故中的受害者。

美国医生虽然自己交医疗责任保险,但他们是自由执业美国医生虽然自己交医疗责任保险,但他们是自由执业

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我国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无论由医生支付,还是由医院支付,这笔保费最终转嫁给患者,医患关系可能会更加紧张。毕竟看病贵已经是公众极为不满的一个问题。

此外,正如上文所说,医院之所以对医疗责任保险不感冒,是因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足自身需求。一旦强制,保险公司就没有必要担心市场需求问题,不管自己的服务多差劲,医疗机构也只能乖乖投保,也就没有了提供更好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的动力。

强制投保后,保险公司也不见得高兴。近年来,一些地区由政府推动、以地区统保形式推行医责险,并设立调节委员会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节。在这些地方,投保率相对更高,然而,2014年中国人保责任信用保险部主管皮立波曾表示,“统保地区保险公司都是亏损的”,因为“地方招标把标准定得太低”。这主要体现在保费偏低而赔偿责任扩张。例如,重庆市医责险的保障责任不仅包括了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还涵盖了医疗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成了政府化解矛盾的工具,出事后只要保了险就赔,不管医院有没有责任。”

总之,如果没有很好的顶层设计,贸然强制推行医疗责任险,很可能出现一个多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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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医疗责任保险能够帮助医疗机构分担风险不假,但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医患关系则让人存疑。解决医患矛盾,建立一个更公正、透明的仲裁机制依旧是绕不过去的一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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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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