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再爱信口开河,恐吓就是恐吓,岂能用玩笑来开脱
倪某解析他的涉事言论,“我只是想说我认真学习吧。”而他的父亲也认为这只是儿子的一句玩笑话,没什么恶意。不过,看过倪某在社交媒体的原话后,可以发现这番辩白很无力。他的言论如下:
什么叫“卢刚的恐惧”呢?25年前,在倪某求学的爱荷华大学里,一名叫卢刚的中国博士生枪杀了包括自己导师在内的5人,震惊世人。这个悲剧也给爱荷华大学留下了非常惨痛的教训与阴影。因此,作为一个快23岁的成年人,作为一名在爱荷华大学学习了一段时间的受高等教育者,不会不明白“卢刚的恐惧”对别人意味何在。
而不管倪某出于何种动机,涉事言论所透露出来的恐吓意味是赤裸裸的。腾讯网友“迦香儿”做了一个很好的类比:“这就好比有人上微博说我这么好好学习如果还挂科那就让你们尝尝马加爵式的恐惧吧,试想他身边的人看到这话什么感觉,会不会恐惧还是直接就能反应觉得是玩笑话。这么大的人了难道不应该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吗?别攻击说什么地域了,这些话给人造成的不安感在哪里都一样。”当然,倪某不是特例,生活中这样的人非常多,他们往往嘴巴把不上门,任由自己胡说,一句“我是无心的”便想把干系推得一干二净。
言论自由亦有边界,别人凭什么要承受恶言所带来的冒犯与恐惧
许多发表恐吓言论的人觉得很委屈——我只是说说,不可能真的做,又没让对方少个二两肉,凭什么要惩罚我呢?然而,恐吓言论早已冒犯了对方的精神权利,让其陷入到恐惧等不良情绪中去。家暴中的“精神控制”便是个典型例子。施虐方往往使用各种暴戾的言语来威胁另一方,令其精神崩溃,甚至连身体也出现健康问题。而即使是陌生人之间的恐吓言论也可以打搅别人安宁,令其惶惶不可终日。去年愚人节,重庆巴南区一个无聊的男子用电话威胁了不少人,声称自己是黑社会,要对方出门注意。尽管有愚人节这个背景因素,不少市民依然信以为真,吓得赶紧报案。
总之,发出恐吓言语的人可以用无聊、取乐、开玩笑等诸多借口来掩饰自己幼稚的恶意,可这些辩解都太过于苍白。因为,到底是不是恐吓,看的是对接收方造成的精神伤害程度。用自己的感受来为事情定性,与掩耳盗铃无异。
今天纵容恐吓言语,明天就可能变成现实暴力
有一种说法是,如果不让人用言语去舒缓心中的戾气,那么可能会演变为暴力。可是,发表看法观点和发表暴力言论不是一回事。即使这个理论可以稍微运用于公共领域,于人与人之间也不适用。一个人老是对他人恶言相向,一会儿杀人一会儿要放火,却得不到惩治,恐怕只能变得越来越有戾气,越来越有恃无恐。
一个很相近的研究可资借鉴。长期骚扰,使人陷入恐慌,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做缠扰(stalking)。美国一项研究显示八成被前伴侣谋杀的女性都首先被缠扰过。如果缠扰行为被及时制止,血案很可能就不会发生。
不能光是羡慕美国的法治,也该加强我们自己对恐吓的认识与立法
相关新闻评论中,不少人对于倪某的行为表示鄙夷,并说要入乡随俗,是倪某自己不对。亦有许多人对美国的法治精神表达肯定与羡慕。外国的月亮也是面镜子,照出我们的问题来。恐吓言论其实在我国的网络上、现实社会生活中比比皆是。而充满戾气的表达往往得不到足够的惩罚与警示,或者根本没什么惩戒。
一般而言,恐吓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单纯的恐吓,行为人出于种种私欲使人陷入恐惧;第二种则是犯罪手段的一种,为的是达到其他终极目的,例如用言语来胁迫被害人就范,实施强奸、抢劫、杀人等。法律惩治后者没什么问题,对于前者却很局促。
遇到恐吓言论可以报警,警方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一定的惩罚。不过,处罚力度谈不上重。举个最近的例子,去年11月,山西太原一名司机由于不满自己的领导,发了威胁短信泄愤,内容为“有人找我收拾你,我已经打听清楚你家人的情况,给你一周时间离职,否则对你全家不客气……”最后的处罚是,两百元罚款。
那些严重的恐吓,则很难入刑。尽管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里,把恐吓纳入到了寻衅滋事罪里。不过,用一些业内人士的说法,这是“悄然入刑”,并未引发广泛关注和重视。这种做法,也不过是进一步加强了寻衅滋事这个罪名作为“口袋罪”的存在罢了(编者注:口袋罪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更重要的一点是,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恐吓显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罪名。归属的不同,体现的是认识的差异。
大部分的恐吓够不上犯罪,但是对于严重恐吓行为的入罪会是非常好的警示,也能够引发社会对于这一恶行的关注,不再纵容人们张口乱来、恶意威胁攻击他人,陷后者于精神损害的苦海中去。因此,如一些有识之士呼吁的那样,将恐吓单独作为一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罪名来入刑,是一个非常务实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