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巧克力的小女孩跳楼,是谁逼的?

去年年底,甘肃永昌县发生了一起悲剧性事件。一个13岁的小女孩,偷了超市的巧克力,被发现后,选择纵身一跃,跳楼自杀。这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局,然而,不少人认为,小女孩是超市老板“逼死”的。随着事件细节不断披露,现在可以反思一下了。 …[详细]

“超市老板逼死小女孩”的说法是怎样传播的?

一个家境贫寒,又处在对零食无限渴望期的女孩,当她走进超市,战胜自己的纠结,将价值127元的食物不告而取,被防盗设备“嘀嘀嘀”的声音拦下后,谁也不曾想到,这竟是她生命的终结。

几块被偷窃的寻常巧克力,一个豆蔻之年的少女跳楼惨死,两者之间的叙述逻辑和过程推演,引发了舆论的强力撕裂。

“世上多了一个愧疚终生的超市老板”、“中国社会欠这个小女孩几块巧克力”,从这些表述来看,小女孩之死的罪魁已经被定义:超市老板化身为无良邪恶的商人,跳楼女孩具有了“卖火柴的小女孩”式悲情。

小女孩“偷窃”的,是这些零食小女孩“偷窃”的,是这些零食

“超市老板逼死小女孩”的说法,固然有我们天生同情弱者的因素存在——涉事超市的老板被贴上了“有钱的外地人”的标签,这和“自杀的贫困初中女学生”形成了鲜明的阶层对比。但若体察其背后机理,不难发现,当地政府和一些媒体,站在幕后,推波助澜。

小女孩跳楼事件发生后,甘肃永昌县在微博“永昌发布”上,进行了这样的表态:“公安机关已对超市负责人进行控制,对于超市存在的不法行为,正在依法追究责任。”

既然超市存在“不法行为”,那么这个行为到底是指什么?

蹊跷的是,在“永昌发布”上披露的整个事件经过,其实是这样的:

官方发布的通告中,丝毫看不出超市方的责任何在官方发布的通告中,丝毫看不出超市方的责任何在

在这段事件经过的介绍中,没有任何超市方“存在不法行为”的描述。所以,当地政府的表态,至少存在两处不妥:1,如果超市方真的存在“不法行为”,在通告中应该说明;2,如果没有查实超市方存在“不法行为”,就不应该轻易做此番表态。

可以发现,这份《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12·30事件的通告》,发布在小女孩跳楼事件引发了大规模群众聚集事件后,通告中大量笔墨被用在恫吓“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与其说这是一份交代事件来龙去脉的情况说明,不如说这是维稳警告书。

当然,部分媒体的操作手法,也是“超市老板逼死小女孩”观点形成的源头。在事件发生后不久,新京报推出了一篇名为《甘肃一初中女生高楼坠亡 死前因偷巧克力被责骂》的报道。

看了这个标题,读者首先会产生一个疑问,坠亡女生死前偷巧克力“被责骂”,是被谁责骂呢?内文里有交代,根据知情者提供的一张现场散布的传单,“在12月28日中午放学后,(女生)在当地一家超市内疑因偷窃巧克力被店主讥讽和辱骂。”

既然是被店主辱骂,标题又是“死前因偷巧克力被责骂”,读者自然很容易把这两者联系起来,形成“店主责骂了女孩,女孩不堪羞辱,选择跳楼自杀”的认识。

从现有证据看,超市老板担不起这个责任

论述到这里,需要回答一个核心问题,超市老板在发现小姑娘有“偷窃”行为时,有没有辱骂,甚至打孩子?

目前所有媒体的报道中,提到超市老板对女孩有“呵斥、推糅、威胁、侮辱”等行为时,信源都来自小女孩家人散发的一份传单。这份传单的逻辑是非常明确的,即女孩之死和超市老板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媒体在引用这份传单中的内容时,应该意识到,必须对其中的信息进行交叉验证,如若单纯体现,甚至作为基本事实引用,显然有违平衡报道的原则。

即便我们不谈事件各方所站立场不同的局限,假使每个人都秉持公正的态度,在类似需要“还原现场细节”的案例中,无数事例证明,人的记忆是靠不住的。最可靠的,应该是现场视频。

而根据“探针”最新的调查稿件,据看过超市监控视频的警员介绍,女孩偷东西被发现后,超市方并没有打女孩,也没有选择报警,而是把女孩藏匿的10块巧克力等食品拿出来,然后给她母亲打了电话。女孩母亲来到现场后,斥骂了孩子,并当众给了她两个耳光。随后,女孩离开了。再之后,女孩命陨。

这位警员的描述,和永昌县委宣传部早先发布的通告内容,是吻合的。有人一定会说,凭什么官方的说法就可信?不妨想一下,官方有没有必要替一个超市老板张目。

小女孩跳楼后,当地爆发了严重的群众聚集事件小女孩跳楼后,当地爆发了严重的群众聚集事件

当地政府,有维稳的重压,有尽快平息事端的动机,超市老板完全可以作为替罪羊被拎出来,当地政府有什么必要替超市老板说谎?当然,为了更有说服力,也应该敦促当地,尽快公布完整录像。

还有一个问题,也引发了广泛争议,即超市老板在发现小女孩有偷窃行为后,到底应该怎么做?最流行说法有两种,其一,老板应该直接让女孩走,才100元左右的东西,最后损失了一个人命,值吗?其二,超市老板应该选择报警,而不是通知家长。

这两种说法,都存在很大的误区。第一种,不值一驳。超市控制成本,最核心的手段就是要防盗,人家是开门做生意,不是开门做慈善,发现小女孩偷窃,确实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这只是个人选择,没有哪个社会会提倡这样的选择。况且,任何用后果反推之前做法的“大道理”,都是马后炮。如果超市老板能预知小女孩最终丧命的后果,并且自己可能要承担近百万赔偿的代价,可以相信,即使小女孩把超市搬空了,老板也不敢阻止了。

第二种说法,很有迷惑性。很多人认为超市老板,应该选择报警,而不是喊孩子家长来。其实,当任何一家机构遭遇类似情况(数额小且行为人是孩子时),最正确的做法,就应该是找孩子的监护人。

如果超市执意通知警方,会是一种什么结果?孩子只有13岁,失窃物品只值百元,即使警察来了,无非也是询问一下情况,教育几句,然后还是要通知孩子父母,让其领人

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可能遭到的羞辱,一定更大:警方没来的情境下,孩子母亲抽了2巴掌,要是警方来了,孩子母亲的行为,会不会更加失控?孩子心里承受的压力,是不是更大?

如果有证据证明,超市方在孩子母亲来之前,确实有过分行为,那么该负什么责任尚有讨论空间。如果没有证据,这起案例形成的舆论风波,会造成很不好的影响。

是不是以后,商家遇到“偷窃”行为,尤其是遇到未成年时,所有店家都应该采取这种噤若寒蝉的态度,连监护人都不通知一声?

若一定要给女孩之死找始作俑者,家庭教育的失败是首因

这里说的“家庭教育的失败”,并不是很多人所言的“父母为什么会培养出一个有偷窃行为的孩子”。

我们每个人回忆下自己小时候,是不是很多人都有过“小偷小摸”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发生,和父母教育是否失败,往往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它是一种成长的过程。从结果来看,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最终也并没有成为江洋大盗。

但是,一个有承担的父母,在孩子被发现有类似行为(“偷窃”发生在家外)时,应该怎么处理?

他(她)应该立刻赶到,和受害者道歉,然后爽快掏钱把东西买下。有任何话,请回家说。

“怎么处理孩子的偷窃行为”,是一门大学问。心理学家认为,儿童(不满十四岁称为儿童)的“偷窃”行为往往有以下几个原因:1,满足生理需要,孩子有物权概念后产生了占有欲;2,好奇心驱使;3,为了引起成人的关注;4,无意识行为;5,行为惯性,甚至是免责机制纵容的结果。

不管是以上哪一种原因,家长在处理时,选择当众羞辱责骂,都是最坏的一种选择。

结语

永昌县政法委书记说,这件事教育局有责任(费解),学校有责任(费解),超市有责任(缺证据),家长也有责任。家长的责任被放在了最后。而我们想说,每个家长,要对自己的孩子负最大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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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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