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抽烟喝酒真的更易被性侵?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外通报了其近三年所审强奸案的成因分析结果,称“抽烟喝酒女子更易成为强奸对象”,而“被害人穿着暴露等夸张行为也增大成为受害目标的风险”。这一结论引发很多网友的激烈反驳,“按照这种逻辑,岂不是不抽烟喝酒就可以降低被性侵的风险了吗?”那么究竟该如何看待呢? …[详细]

海淀法院的强奸样本不具代表性

女性性受害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海淀法院“从被害人和被告人主体双方角度来总结强奸案件发生的原因,以尽可能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这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抽烟喝酒、衣着暴露的女性真的如海淀法院所说更容易成为被强奸对象吗?

强奸案件并不反映真实强奸数据,海淀法院的样本也不具代表性

在统计学中,样本量的选取非常关键。通常情况下,样本量选择越多,调查的精度越高,结论也就越具有可信度;反之,如果样本量过少,可信度注定非常有限。海淀法院基于“3年来涉及162名被告人、共151起强奸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最大的问题,就是样本量太少。

绝大多数女性在性侵后都选择了沉默,这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绝大多数女性在性侵后都选择了沉默,这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

首先,海淀法院法官所反映的只是极少数报了案的强奸数据,并非现实真实的强奸数据。虽然我国女性被性侵犯之后的报案率缺乏权威的官方数据。但是,无论是媒体报道,还是人们所见的常识,绝大多数女性在性侵后都选择了沉默。其他国家的一些调查数据也可以作为参考,法国国际统计研究院的研究显示,只有不到10%的强奸案受害人选择向警方报案,而日本政府通过的《犯罪被害者白皮书》称,日本女性的数据仅仅为4%。

即使就报了案的强奸数据而言,样本量也不足。海淀法院3年来所涉及的151起强奸案例,统计涉及的范围太小,毕竟放置于全国范围内,强奸案发生的地区很广,而且不管是受害人还是被告人,可谓是形形色色,特点各异,那么在此小范围内得出的结论显然不具有代表性。

抽烟喝酒、穿什么衣服,也不是是否易被男性性侵的原因

抽烟喝酒、穿什么衣服是私人化的事情,被“有色眼镜”看待是欠妥的

根据海淀法院的陈述:部分被害人存在抽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这无疑使被告人更容易将其视为施害对象……同时,被害人的“夸张”行为增大成为受害目标的风险。多起案件被告人供述,看到被害人年轻漂亮、穿着暴露,就起意强奸。

作为一种个人习惯,抽烟喝酒尽管可能是不良嗜好,但属于个人喜好。对于个体而言,除了在公共场所考虑到对其他人健康权利的保障可被禁止吸烟,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有权利和自由抽烟喝酒。法谚云,“法无禁止即许可”,可以算是个人权利的体现。但可悲的是,即便社会发展到当前阶段,抽烟、喝酒仍被认为是男人的专利,而女子一旦“涉足”,有着这样的生活习惯,给人的感觉就是随性,被“有色眼镜”看待,这显然是欠妥的。

女子一旦抽烟喝酒,往往就会被“有色眼镜”看待女子一旦抽烟喝酒,往往就会被“有色眼镜”看待

至于如何穿着,如何打扮,更是一件非常私人化的事情。《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在公共场所穿着有何限制,只要不是裸露身体,法律不会管你穿什么衣服。即使说,从社会常识和公德的角度来讲,在公共场所的穿着应该注意分寸,但是海淀法院统计的这151起强奸案件中,强奸者和被害人多为同事、朋友等较亲密的关系,和公共场合也没有关系。

法院得出“抽烟喝酒女性更易被强奸”结论,更让人不明就里

海淀法院又是如何得出抽烟喝酒、衣着暴露的女性更容易成为被强奸对象的结论呢?

如前文所述,从海淀法院的通报来看,能够得出“抽烟喝酒女性更易被强奸”结论的,仅仅是来源于这样一句判断,即“部分被害人存在抽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这无疑使被告人更容易将其视为施害对象”。而根据“多起案件被告人供述,看到被害人年轻漂亮、穿着暴露,就起意强奸”,所以被害人穿着暴露也增大成为受害目标的风险,完全地凭经验直觉得出结论。

从统计学来讲,要证明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就需要用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证明在“抽烟喝酒、穿着暴露”与“遭受强奸”之间存在真实的正向相关关系。从海淀法院的通报中显然无法确定;而即使“是抽烟喝酒、穿着暴露”与“遭受强奸”之间存在正向相关关系也不能推导出抽烟喝酒、穿着暴露的女性更容易遭受强奸的结论。因为相关关系并非因果关系,相关性是因果性的前提,没有相关,就不存在因果,但构成相关,却并不能判定存在因果。以“某家商场的啤酒从3月到6月销量越来越高,但同时冰淇淋也越来越高”为例,啤酒的销量和冰淇淋的销量之间存在相关性,而且正相关。但是,不能说是因果性,显然不是因为啤酒卖的好才导致冰淇淋卖得好。

事实上,比较乖巧的保守的女生,反而会很容易成为男性性犯罪的对象

从发生的概率上来说,尽管不排除有个别性犯罪是因为女性喝酒、穿着暴露而见色心起临时起意,但是从更大范围来说,目前并没有研究指出,受害者的这些特质与犯罪的发生有直接的联系。事实上,性犯罪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治理难题,导致犯罪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心理学者唐映红总结到的变量就包括受害人的特质、加害人的行为倾向性、社会文化与亚文化、受害人与加害人的性脚本(sexual script)、受害人与加害人的互动、以及多种复杂多维的情境变量。

如果非要梳理出受害人的哪个因素更容易“引来”强奸犯,国际心理和犯罪学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在强奸案中,强奸犯在选择受害者时主要以两个关键点作为依据:环境是否有机会,目标是否易顺从。如果易顺从的受害者恰好出现在了一个易得手的时间和地点,那么强奸案往往就会发生。易得手的时间和地点很好理解。判断受害者是否易顺从,往往是通过受害者的言行,以及穿着来决定的,而与大家印象中不同的是,根据俄克拉何马州立大学教授理查德等人的研究,在传统眼光里面觉得比较乖巧的保守的女生,反而会很容易成为男性性犯罪的对象,因为她们更容易被打上“易顺从”的标签。相反,那些“更主动,具有统治力”的,不会被列入受害者名单。乔治亚州立大学的心理和犯罪学家托帕利教授说,“犯罪分子更喜欢攻击那些看上去比较弱的对象。”一个国际女性互助组织contreleviol 也曾登文称,根据案例,在很多场合往往是那些看起来比较“安全”、内向、不愿伸张的女性更易成为犯罪对象。

社会常对被侵犯的女性抱有偏见,作为公共机构尤要审慎

社会常对被侵犯的女性抱有偏见,甚至将责任推到女性身上

海淀法院的结论出来后,很多网友吐槽,这样的观点是片面地强调受害女性自身的错误,有性别歧视之嫌。其实一直以来,社会总是倾向将性侵和性骚扰发生的原因归咎到女子的行为和选择上。

在很多国家的社会心理和文化中,都存在着对性侵的“迷思”,包括对受害者人格特质与受害事件之间关系的预判。比如受害者被强奸前的行为(如独自在酒吧饮酒), 影响审判员对受害者本人及事件的看法。我国传统文化的“贞操”观念,更是建构出深厚的“责备受害者”文化。女人要好好地保护好自己的性,按主流的道德行为规范运用自己的身体,尽量少出门,不能穿得少,减少跟异性说话,避免跟异性打交道了。否则一旦遭到性骚扰或强奸,那么无论何种原因,都将受到谴责及惩罚,毕竟“苍蝇不叮没缝的蛋”。

上海地铁让“姑娘请自重”的配图上海地铁让“姑娘请自重”的配图

2012年6月,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官方微博“上海地铁二运”发布了一则微博:“乘坐地铁,穿成这样,不被骚扰,才怪。地铁狼较多,打不胜打,人狼大战,姑娘,请自重啊!”配图是一名身着黑色丝纱透视连衣裙妙龄女子的背面。地铁官方已经把被骚扰的原因,归咎到了穿着的原因上面,而把色狼的不端行为和地铁本身应尽的治安义务抛之脑后了。“姑娘,请自重啊!”十足对失足妇女的道德数落一样,可说到底她不过是穿了一件透视性感的裙子罢了;而最近的案例则是陕西宝鸡夜跑女教师遇害一案,20多岁鲜活的生命在非偏僻地区、活动人群并不少的开放式公园跑步终结,并且只是在夜晚八九点的时候,这名女教师何其无辜,但网上讨论的焦点只是该女生是否穿得太少、是否晚上不该出门、是否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强。

这种偏见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对性侵犯者来说是一种间接的纵容

虽然这种对遭遇性侵犯的女性抱有偏见,甚至将责任推到女性身上的情况非常普遍,但这种现象绝对是不正常的,且危害性极大。外界的偏见与歧视会使得受害者遭遇性侵害之后,还受到二次伤害,比如对家庭、伴侣的负罪感,恐惧、自我责备和性耻辱等,甚至增加二次遭遇性侵犯的风险,很多研究已经予以佐证了。同时由于人们将注意力集中到受害者的穿着打扮和行为举止上,对犯罪应承担的责任就会不知不觉地转移到受害者身上,受害者往往只能选择忍气吞声(超低的性侵案报案率),罪犯反而能避开社会舆论的矛头,这对性侵犯者来说是一种间接的纵容,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审理性骚扰案件应该从谁的角度评估证据,从被骚扰者的角度还是从骚扰者的角度?这个问题在美国骚扰案件中被讨论过,但最终,还是确定了“理性人标准”,认为骚扰行为必须从骚扰行为对象的角度来看。所以,判定责任时,骚扰者是否故意骚扰毫不相关,关键在于骚扰是否足够“严重或普遍”。美国社会这种对性别偏见刻板印象的抗争甚至到了斤斤计较的地步。而在我国,不但公众对遭遇性侵犯的女性抱有偏见,公共机构也数次发出类似怀有偏见的指令。

一名女性手举纸板:引起强奸的不是一条裙子,不是醉酒,也不是眉来眼去,而是“强奸犯”一名女性手举纸板:引起强奸的不是一条裙子,不是醉酒,也不是眉来眼去,而是“强奸犯”

结语

与其要求女性“自重”,不如从细节多为女性考虑,减少性犯罪发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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