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死”付假钞者 坐牢赔钱合理吗

这些天,一则不足千字的法治新闻引发了很大关注度。广州白云区一超市老板怀疑顾客支付了百元假钞,被质疑的顾客拔腿就跑。谁料,在追赶、接触过程中,顾客因为肺心病造成心肺功能衰竭死亡。最后,老板被判负有20%的责任,要赔16万,他还在一审中被判入狱三年。新闻传开,许多人在问,继扶不起之后,又追不起了吗? …[详细]
此案给了人们一个大大的问号此案给了人们一个大大的问号

本案中的死亡者属于特异体质,类似案例争议很大

同样的肢体接触,一般人没事,但是特异体质者则完全经不起,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及争议

本案中的死者因肺心病造成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这类受害者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之为特异体质者。在《殴打特异体质者致死型案件审理中的几个典型问题》一文中,上海中院法官坦承,“司法实践中,有关殴打特异体质者致死的类型案件并不少见,但有关此类型案件的定罪处罚并无统一的标准。”浙江高院的聂昭伟在人民法院报上提过一个典型案例,两名邻居打麻将发生争执和厮打,其中一人突然倒地死亡,经鉴定,“死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争吵、厮打时的情绪激动是冠心病的诱发因素。”一审中殴打的邻居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则改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改判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尺度也很难把控。

特殊体质者因为自身的体质而更脆弱,可是陌生人怎么会知道呢?特殊体质者因为自身的体质而更脆弱,可是陌生人怎么会知道呢?

从目前报道看,本案可能刚好属于最具争议的一类

尽管都是特殊体质受害人,可具体情形千差万别。综合来看,有三种情况:一是明明知道此人是特殊体质,还要趁机诱发病情,这没疑问,是实打实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二是不知情的被告人将被害人殴打至轻伤以上,他有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则需要负上刑责,不过会从轻处理,疑问也不大;三则复杂多了,被告人只使用了轻微暴力,轻伤都谈不上,可特殊体质者却死了,有的说法是不用负责,有的案例中则追责了,莫衷一是。不用负责也许是更为合理的做法——我不知道他有病,我也没有伤害他身体的意思,于情于理要追究责任都让人难以接受。

在轰动一时的“瓜农案”里,被害人即属于特殊体质者(手机用户点击图片可放大)在轰动一时的“瓜农案”里,被害人即属于特殊体质者(手机用户点击图片可放大)

新快报的报道原文是这样写的:“在追赶的过程中,阿龙(编辑注:即老板)捡起地上一块砖头砸向蒋某以阻挠其逃跑,但未砸中蒋某。后来蒋某失足摔倒在小巷内,被阿龙赶上。阿龙将蒋某反扭按倒在地,并骑在蒋某的身上用膝盖顶住蒋某的腰部。在这个过程中,蒋某的鼻子和嘴巴流血不止,见此,阿龙和随后赶到的妻子随即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但警察和120救护车到场后证实蒋某已经死亡。”如果实际情况全同报道所述,老板应该只是实施了轻微暴力。可法院认为老板的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那么就需要给出合理限度到底是什么。否则这样一个判决很难服众。

但可以明确的是,不知病情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是不需要负责任的,对此不用太恐慌

许多的说法都强调了在追赶过程中发生了猝死。这往往让人误解为老板仅仅是在后追赶,什么也没有做,付假钞者却死亡了。人们很自然会代入到自己身上,引发恐慌。新京报刊发的评论《追赶中“骗子”猝死该赔偿吗?》中引用的网友吐槽颇为传神:“难不成,今后发现被骗或其他被侵害的情况,追侵害人之前,还得先问对方有没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等疾病?”不过这些担心又多余了,如上一段所引用的报道,老板确实和死者发生了暴力肢体接触。翻看目前案例,还没发生过完全没有和特殊体质者有过暴力接触,却要负责的情况。

和特殊体质者有没有身体接触是关键和特殊体质者有没有身体接触是关键

而从自救前提看,追究老板责任不太合理,这更是涉及大众安全感

追付假钞者属于自救行为,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可能遇到

遇到特殊体质者,还刚好与其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其死亡,这种几率毕竟不太大。而在生活中,大家遇到收假钞、被偷、被骗等等自身权利被侵害事件的概率可要大多了。而在追回利益的时候,倘若发生了什么损害,难道自己也需要赔钱或者坐牢吗?就轻易地放过坏人,打碎了牙齿往肚子吞吗?这也是超市老板这个案例最为引发群体恐慌的地方。

那么,先来分析下追付假钞者这样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它不是人们熟悉的正当防卫。后者要求损害正在进行,追拔腿就跑的付假钞者,显然是为了挽回自己已经损失的财产。它也不属于法律中的紧急避险。例如,这家超市着火了,为了救火,店主破坏了邻居家的水龙头,这是紧急避险。收到假钞显然不属于紧急的危险。

那么,到底怎么来看超市老板的行为呢?这种追回损失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自救,从字面理解可以看出是自我救济的意思。指的是行为人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后,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介入的紧急情况下,自行采取的维护、恢复、弥补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该定义参考《刑事被害人自救行为的正当化》一文)

追小偷而发生冲突这种自救案例很常见(图为电影剧照)追小偷而发生冲突这种自救案例很常见(图为电影剧照)

自救行为正当,然而在我国法律中却属于模糊地带

也许有人要说,为什么要自救呢?像收到假钞这种事情报警不就得了。然而,当面不抓住,等报完警,真的是太晚了,基本上没有什么追回的可能性。相比起来,超市老板马上抓人便利、快捷,同时成本也低。所以自救的存在是非常合理的。在德国、韩国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自救是被写入了法律的。

然而,在中国大陆,尽管在司法实践中会触碰到自救的问题,不过自救并未像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那样写入法律,所以在具体的司法运用中,就存在问题了。

没有明确法条,如何界定自救呢?没有明确法条,如何界定自救呢?

类似于在自救中特殊体质者受害这种情况,到底该不该负责,法律没有明确说法,让人困惑

法律有防卫过当一说,自救当然也有超出合理范围的问题。比如一个人被偷了一百块钱,下次认出这个小偷,要回损失的时候拿刀将其捅死,这显而易见超出了正常、合理的范围了。要是在追付假钞者的过程中,超市老板拳打脚踢将其活活打死,显然也过分。然而,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界定起来很模糊的案例,本案便是。在追赶中,超市老板将死者反扭按倒在地,并骑在身上用膝盖顶住腰部,这个行为当然是运用了暴力,可是从主观上分析,此行为属于希望制服死者,让其别跑,并不像是要伤害后者的身体。如果仅仅是这种情况,一审的60%赔偿责任,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显然就不太有说服力了。而二审判20%的赔偿责任,16万赔偿(报道未提二审的刑事判决),也是很值得商榷的。因为这和打麻将闹矛盾等一般的特殊体质纠纷不同,死者有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具备正当性。

再举个特殊体质以外的案例。2012年,江苏淮安涟水县的一起案例曾经引发过很大范围内的争议。建筑工人逮到一名小偷,几番周折后,小偷逃跑。追赶中,小偷跳入河中溺死。最后,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出公诉。主要理由之一是追人者并未尽救助义务。然而,该工人提出他并不会游泳,后来也想了办法救人。尽管最后建筑工人赢得了刑事诉讼,但是又被溺死者的家人告上民事法庭要求赔偿。

涟水县这个案例被《今日说法》报道过,当事工人对起诉罪名很困惑涟水县这个案例被《今日说法》报道过,当事工人对起诉罪名很困惑

在实践中,对于自救等私力救济一向认定偏紧,并不可取

目前的情况是,由于缺乏法律规定,所以对于自救行为的判定模糊不清。而自救和正当防卫一样属于私力救济,就算有法条的后者,我国也一向认定严格,出现过不少类似见义勇为“打色狼”反而被刑拘的荒唐案例。

缺少明确法律规定的自救便更不用说了。来举一个和自救相似的案例:眼看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跑,洛阳小伙曹飞(化名)追了出去,在责令小偷停车未果后,曹飞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带朝小偷抡去,结果小偷在闪躲的过程中身体失衡而当场摔死。一审曹天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讽刺的是,2009年,在温州一起相似事件中,见义勇为的小伙用相似的、威力更大的抡起自行车砸这样的方式制服了歹徒。歹徒没啥损伤,而小伙也因为见义勇为饱受表彰。在常慧的法律论文《是犯罪还是见义勇为: 一个司法判决引出的刑法学思考》提到了这个比较案例,并写道:“反观曹天案,法官选择了机械的克制主义,刻板于法条之形式意义,没有从法律正义这一核心价值出发追求个案正义,完全抛弃了法律的整体思维、实质思维与情理思维,也没有能动的运用法理为曹天的行为寻找出罪的途径,而是选择了刻板的形式正义。这值得法律人深刻地反思。”

在寻求私力救济的过程中,人可能会因为恐慌、着急等情绪而做出比较出格的举动,侵害人也可能出现种种意外,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从紧,过度地照搬各种罪名法条,显然是有悖社会对于正义的期许的。相关法律界人士是时候该认真考虑了。

一位网友在评论中表达了困惑,获得许多认同一位网友在评论中表达了困惑,获得许多认同

结语

一篇千字不到的法律报道之所以引发这么大的反响,自然是切中了社会焦点,对于“追坏人”这个问题,大家都能够感同身受。希望“追不追”不要成为一个社会难题,阻碍普通人在合理限度内维护自己权利的勇气和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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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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