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藏污纳垢的股权代持说不

天津爆炸事故后瑞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成谜。直到8月18日,从新华社刊发的报道里,大家才知道真相——两个台前的股东均为幌子,实际股权持有人都有公家背景。到底怎么看待被滥用的股权代持呢? …[详细]

瑞海是牵扯到公共腐败的股权代持典型缩影

股权代持本是个中性词,并非所有的都有问题。例如一些创业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常常会赠送股份,而为了避免频繁变更工商登记,会采用代持的手段。我们要说的,是与公共腐败有关的代持,一般有两种情形。

主动型:有公家背景者利用公共资源、关系办公司,找人代持

瑞海公司背后的“神秘控制人”是于学伟,他曾经是中化集团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对危化品十分熟悉,所以拉起一票人单干。他的关系网作用很大。另一位股东董乐轩的原话是:“于学伟的关系主要在安监、港口管理局、海关、海事、环保方面。”

爆炸后受伤的总经理只峰也是于学伟从中石化带出来的爆炸后受伤的总经理只峰也是于学伟从中石化带出来的

于学伟这样的人想要赚钱了,但是碍于和公家有关的背景,找傀儡股东李亮来代持,掩人耳目。检索公开报道,在腐败官员中也能找到类似案例,例如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原局长颜承鲁通过他人代持股份,办起了出租车公司,而他的优势资源乃手里的出租车指标审批权。

兰州交通运输局原局长颜承鲁利用代持开出租车公司,搞得整个行业怨声载道兰州交通运输局原局长颜承鲁利用代持开出租车公司,搞得整个行业怨声载道

被动型:有权者被找上,罩着公司,也得找人代持

瑞海公司的另一位股东董乐轩是被于学伟找上的,因为他是天津港公安局原局长的儿子,在港口很是吃得开。董乐轩承认:“公司成立时,我去找的天津港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说想做危化品仓储。当时我把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给设计的改造方案这些材料都拿了过去,很快消防鉴定就办下来了。”因为他的关系在公安、消防。不过,作为占了45%股份的瑞海公司二股东,董乐轩很少去公司,不负责任何具体的事务,每个月拿着1.5万元的固定“工资”。

类似董乐轩这样的案例就更多了,最早的公开报道可以追溯到1993年。当时湖北黄石市一家叫康赛的公司要上市,使用了许多“内部职工股”向多名有关领导进行贿赂。而最近落马的官员中也有这样的案例。比如,江苏省能源局原局长陈勇,他在忏悔书里说:“华润电力方面送我股票期权,我让外甥女代持,认为这样就没事,实际上是自欺欺人,不是目中无法,而是心中无法,反思我的所犯错误就是,我的审批权限到哪里,腐败就到哪里。”此外,据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广东省科技厅原党组书记、厅长李兴华被指控收受省内6家公司的干股,在它们申请科技扶持资金时提供帮助。他的侄女、侄子、妻姐、妻姐夫等众多亲属帮忙代持,甚至司机名下也挂有股份几百万元。

江苏省能源局原局长陈勇利用审批权牟利,让其外甥女代持收受的企业股票期权江苏省能源局原局长陈勇利用审批权牟利,让其外甥女代持收受的企业股票期权

比起直接的送钱,送股权不仅隐蔽,更把这些领导或者领导身边人的利益与公司紧紧捆绑在了一起。因此,“于学伟们”乐此不疲。

不管主动被动,根治腐败型代持,要让“影子股东”走向阳光

在国际上,最好的办法是让“影子股东”见光、见光、见光

2013年,八国集团成员国一起制定了一个叫做《防止滥用公司实体和法律安排的行动计划原则》(Action Plan Principles to Prevent the Misuse of Companies and Legal Arrangements)的文件。里面提到的“滥用公司”,便是指犯罪分子和腐败分子等不法群体利用公司来敛财、洗钱等等。自然,这些不法分子是不会走向台前的,他们需要控制傀儡股东来成事。这些人又被称之为实益拥有人(beneficial owner)。对于美国来说,最为烦恼的是恐怖分子滥用公司。而在美国要充当幕后黑手办个公司并不难。有话为证,美国财政部主管反恐和金融情报的副部长科恩说:“犯罪分子和腐败官员利用各州的法律,即不要求各公司向所在州披露——甚至自己都不知道——真正拥有、控制新成立的公司并从中获利的个人。更有甚者,空壳公司经常被利用来隐匿利润,欺骗税法。事实上,根据许多州的法律,一个公司可以作为另一个公司的业主挂牌,这个挂牌业主又拥有另一家公司,而真正的实益拥有人根本无需公开自己的身份。”

看来,“影子股东”滥用公司是个全球都头大的问题。而解决问题的核心方案在于把“影子股东”给放在阳光下。

“影子股东”是全球反腐难题,世行2010年出了《傀儡主人:腐败分子如何利用法律架构藏匿隐性资产及应对之策》报告“影子股东”是全球反腐难题,世行2010年出了《傀儡主人:腐败分子如何利用法律架构藏匿隐性资产及应对之策》报告

八国集团就提高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透明度达成协议之后。美国也制定了自己的行动计划,致力于进行全面的立法,核心是要把躲在后面的实益拥有人给曝光,譬如,公司在成立之时就必须向相关机构披露实益拥有人有关情况。此外,利用银行等机构进行信息搜集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监督环节。因为这些掌握着大量财务信息的机构对于实际情况会比较了解。

而中国目前关于代持的法律几乎空白,谈何让“影子股东”见光

我国公司法中并未提及代持。唯一一个相关的是最高法一条司法解释——“如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如果合同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是无效的。只是这条规定更适用于在发生纠纷时候,对于让“影子股东”登记或者见光毫无意义。

瑞海式代持还很初级,此时不治,更待何时

瑞海式代持并不复杂,属于特别直接的“直肠子代持”

代持人可能对公司一无所知,和充当“黑钱”漂白代理人的“白手套”还是有区别的代持人可能对公司一无所知,和充当“黑钱”漂白代理人的“白手套”还是有区别的

前面提到的世行报告也好,还是八国集团的行动计划也好,都涉及到了极为复杂的网络,往往还是跨国的,所以才会强调注册文件的共享、联动乃至翻译。而那个最根本的实益拥有人,甚至可能自己都不参与任何公司的管理决策,控制手法隐秘。

比起复杂的全球型代持,瑞海这样的实在是小儿科。“影子股东”和代持人之间是直接联系的,并且,公司也是由前者来控制的,没后者什么事情,代持人只是借了个名字,连“白手套”(即指充当“黑钱”漂白的中间人)都不算。

除了设置工商登记门槛而外,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中,唤醒代持人的法律意识很重要

倘若进行工商登记时,必须披露实际股东的情况,如若弄虚作假会得到法律的惩治,那么,这相当于给代持设定了一个门槛。有了违法成本和暴露风险,一些不法分子自然会三思。

代持人也需要教育和震慑。瑞海公司大股东的代持人李亮“没有开过一次会,没有签过一个字,没有拿过一分钱”便代持了,只是因为于学伟是他表姐的老公。这样迫于情面而借出名字的人很多,而他们中的不少人都很懵懂,不谨慎,未必存在什么利益输送。如果代持人知道公司出了问题,例如欠了债,自己也是要承担风险的话,他们自然会谨慎一些。而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代持的名义股东也很可能要负法律责任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需要的是相关的法律判例和宣传。当知道自己也可能承担风险时,代持人自然明白该趋利避害。这样能够极大地预防公共腐败型代持。

代持人倘若清楚法律风险,会更谨慎代持人倘若清楚法律风险,会更谨慎

因此,对于代持人知情权的保护也非常重要。知情之后才可能做出良好的判断,甚至主动让腐败曝光。然而现实中有个案是这样的——云南蒙自一位挂名股东讨要知情权,马拉松诉讼打了5年,结果一路败诉。

结语

瑞海这样的代持并不高级。因为毫无门槛和约束,才会成为一个公共腐败领域的重要问题。这也提醒世人,当前关于代持的立法空白该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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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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