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民工猝死,企业会弃用他们吗?

62岁农民工周永德猝死在工作岗位,企业老板却以周永德是超龄农民工,不受劳动法保护为由,拒绝赔偿,拒绝支付火葬费。这则新闻又引起了公众对超龄农民工的关注,在很多人为超龄农民工的境遇感伤之时,有一种观点却唱起了反调:老板肯雇佣超龄农民工本来对他们是好事,而如果企业需要承担的赔偿金过高,以后就没人敢雇超龄农民工了。如何看待这一观点? …[详细]
周永德居住的诚毅达五金厂保安室周永德居住的诚毅达五金厂保安室

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及其亲属得到的赔偿差距巨大

对于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都以“不认定工伤”、“按雇佣关系处理”为主要处理方式,这是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终止,意味着员工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超龄农民工和工作单位只能是劳务关系,自然也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出现意外伤害,只能向雇主索取人身损害赔偿。

如果是人身损害赔偿,在雇主全责的情况下,雇主要全额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会减少一年。以周永德的情况来算,62岁,农村户口,他的死亡赔偿金应为12246元(广东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8,为220428元。

但周永德的家属和律师希望周永德的猝死能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如果算是工伤,按照法律规定,农民工的损害赔偿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算,而不再按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这样的话,即使不算丧葬补助金和可能领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28844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为519192元,与前述的死亡赔偿金相比,仅此一项就相差了近30万元。

法律已经认可超龄农民工可以算工伤,但实践中维权障碍重重

虽然过去超龄农民工一直不能进行工伤认定,但仅就法律上而言,并非没有争议空间。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而且律师周立太认为,中国农民并无退休年龄的规定,国家规定男性60岁,女性50岁的工人办理退休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企业及有关部门不能以此作为拒绝赔付超龄农民工的因工死亡的条件和理由,这是现代法制和文明社会不允许的。

2010年3月,最高法院曾下发《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在今年深圳的一个劳动诉讼案件中,法院也用实际判例支持了这个说法。

但实际上超龄农民工维权还是障碍重重,2013年8月,65岁的打工者刘玉启经过4年多的艰难维权,才由法院判为胜诉,成功获得工伤赔偿。这一路上,他可谓历尽坎坷,开始时,《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随着2010年最高法的答复出台,2011年11月,北京市也删除了《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条文。也在此次修改之际,刘玉启终于得到了工伤认定和相应的伤残等级认定。但在2013年的一审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竟然还是判决判决物业公司无需支付刘玉启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是刘玉启发生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刘玉启已经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条件。经过北京市中院上诉,才最终获得赔偿。

不过即使算工伤,雇主也不是那么容易放弃雇佣高龄农民工

法理上超龄农民工该不该算工伤,且放下不提。有一种观点从经济学角度出发,认为鼓吹超龄农民工得到高额赔偿的做法,反而会害了他们:因为企业本来就是基于他们的低劳动成本,才会雇佣他们的,如果超龄农民工因公伤亡一概要高额赔偿,那么这个风险将会提高超龄农民工的劳动力成本,反而会使得企业宁愿招些更贵的年轻农民工,而不去雇佣超龄农民工。

理论上确实有道理。但在实践中,两个因素决定了这并不是那么简单。

农民工“超龄”现象会越来越普遍,雇主没有太多选择

50后的农民工也是打工主力50后的农民工也是打工主力

超龄农民工一般指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人数有多少目前并没有权威统计。但超龄农民工数量变化趋势,可以从高龄农民工数量进行推测。高龄农民工一般是指50岁以上的农民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我国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17.1%,他们的人数应该超过4600万。而在2010年,我国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比仅为12.9%。高龄农民工占农民工的比例在增加,青年农民工的比例则在减少,2010年,16-20岁和21-25岁的农民工占比分别为6.5%和35.9%,到了2014年已经下降到3.5%和30.2%。这说明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年轻的劳动者越来越少,年老的劳动者越来越多。

也许有人认为即便高龄农民工会越来越多,但务工这么累,60岁以后还准备干活的未必有多少。这只是想当然。虽然我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然而每月80元的养老金,够买“酱油醋”,却根本无法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种地的收益又低,为了生存,不想打工也要继续做下去。以媒体经常报道的重庆开县团凤村为例,当地“300余名50岁以上的外出务工人员中,‘超龄’(即60岁以上)农民工不低于50人”,管中窥豹,60岁以上的农民工并不罕见,比例也不低,而且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快,他们的人数必然是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尤其考虑到近年还出现了青壮年劳动力“用工荒”,雇主想不雇佣超龄农民工,并不能轻易做到。

“超龄”某种程度上也是优势,让一些企业很难对其放弃

更重要是,对一些企业来说,超龄农民工甚至是比年轻农民工“更好”的雇员,原因如下:

第一,缴纳社保的开支一般占到企业人工成本的20%左右,对企业来说是较为沉重的负担,不少企业都会想办法不交或少报参保人数。但随着劳动力供不应求局面的出现,珠三角的一些地方政府实行了“社保追溯制”,即一旦发生劳资纠纷,企业必须为工人补缴其工作年限内所有社保金,而60岁以上的“超龄”农民工根本不需要缴纳社保成为他们的一大优势,企业雇佣他们可以光明正大地节省了一大笔开支。

第二,和超龄农民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在人生理想、社会期待、工作态度上有着很大的不同,论文《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基于西北四省的调查数据》发现,有1/3 的新生代农民工择业时将“职业发展”作为首要标准,这说明相当比例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务工追求已经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体力劳动量大、工作环境恶劣的建筑业和一些低端服务业工种,如环卫工、清洁工无法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需求,而这些行业对劳动力是有刚需的,这一缺口只能由高龄农民工来填补。

新生代农民工对职业发展更为看重新生代农民工对职业发展更为看重

第三,对于农民工来说,年龄是非常重要的资本。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也让他们更愿意需找新的机会。2011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的《2010年企业新生代农民工状况调查及对策建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每年变换工作是传统农民工的2.9倍。员工跳槽不仅影响企业的稳定性,还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超龄”农民工由于没有选择,不仅不可能跳槽,工资也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更为可靠的劳动力来源。

可见,对一些企业来说,雇佣超龄农民工似乎是这些行业唯一,也是最好的选择。换句话说,企业对超龄农民工的需求是更偏向于刚性,弹性并不大,并不见得高额赔偿就会把雇主们吓跑。当然,如果政府能够在工伤赔偿方面给企业提供更多支持,就更不必担心企业放弃雇佣超龄农民工的问题。

结语

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提高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何况,如今的“超龄农民工”本来就是付出很大牺牲的一代人,对他们进行补偿,是整个社会的道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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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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