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女处长老公炒股,绝不能容

近日,中纪委发布通告,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处长李志玲因配偶买卖股票,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另外,她还涉嫌内幕交易,被移送司法机关。基本可以判断,李处长丈夫炒股和她涉嫌内幕交易有直接关联。那么,对这个行业的从业者、监管者而言,一律禁止炒股是否科学呢? …[详细]

证监会为防内幕交易,拿自己人开刀是对的

大陆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现象严重,且打击不力、惩罚过轻

证监会女处长,因为老公炒股而被开除,股民欢呼一片。不欢呼才怪,因为一旦涉及内幕交易,股市里的散户才是最大的受害者。从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中国股市走过25年,内幕交易问题一直如影随形。

证监会女处长证监会女处长

虽然近些年来,要求严查内幕交易的呼声越来越高,每年查处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2014年,证监会共查处60多起),但业内普遍认为,被发现、被惩处的案例,相比于现实中的巨量存在,不值一提。不仅打击不力,在被打击的案件中,惩罚也畸低。

相比成熟市场的处罚力度,国内的违规成本小到忽略不计,往往罚酒三杯。现在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处罚,还是依据2005年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者采取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少有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情况。

而证监会作为监管方,部分人员却充当监守自盗的角色

打击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证监会自己要先清理门户。从1995年,鲁晓龙(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作为证监会涉案官员第一人被判入狱后,证监会一直对外强调对待腐败零容忍。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也曾对此事作了很长的一段批示,甚至指示:“如果证监会再出一个,主席马上下台。”

但这毕竟不是一个人治可以解决的问题,根源就在证监会手中握有很大的权力。这些权力包括:决定哪类企业、甚至具体哪家公司可以上市、上市配额、股价高低、股权结构等等。《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管部门这么多权力,其必须遵守的义务却只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兼职”,而且均无细则。

证监会成立以来的涉案官员,大多集中在发行部和上市部两个部门证监会成立以来的涉案官员,大多集中在发行部和上市部两个部门

可以发现,证监会成立以来的涉案官员,大多集中在发行部和上市部两个部门,而这两个部门正是权力和市场的紧密结合处。这种结合,可以做两件事:其一,有上市需求的企业,需要极力讨好,受贿案件频发;其二,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所以,这次证监会拿自己人开刀,因女处长的老公炒股而免她的职,并且声称不论是谁,只要违规买卖股票,一律开除公职,至于有没有涉嫌内幕交易,这是后话,反正先开除再说。这种做法,就是在展示要维护公平的决心。

但这样的做法很可能会失去法律依据

“一人从业,全家禁股”是证监会官员目前明面上必须遵守的规则

根据现行《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整个证劵行业的从业者以及监管者,自己不能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而证监会在此条法规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条,不仅自己不允许买卖股票,其配偶和子女也不许。

这就是“一人从业,全家禁股”。内部纪律严于法律没有问题。比如我国党纪是严于国法的:党员包小三,不违法,但违纪。

之所以要有这种内部纪律,要从相关《证券法》的本意看起。不允许这个行业的从业者、监管者买卖股票,就是为了维护股市里的公平。而对监管者而言,获取内幕信息的几率更大,而且很容易用“自己不买,亲戚买”的方式规避掉,所以要把限制范围从自身延展到亲属。

但今年4月提交的《证券法》修订案中,将放开从业人员、监管人员买卖股票的权利

今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有两项改变非常重要。第一,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这是很好的改革,意在削减证监会的权力,为企业上市降低门槛;第二,行业从业者、监管者可以买卖股票,只需要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即可。

对于第二项改革,很多人也表达赞同,比如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假设新法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监管人员买卖股票,那么对市场而言必将是重大利好消息。过去,他们买卖股票都是以一种地下形式存在,本次通过修法让这种投资行为阳光化,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看起来,这种说法好像是对的,因为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透明、开放的程序,反而有利于净化行业风气。

如果不出意外,这部《证券法》修订案在近期就会获得通过。而一旦通过,那么证监会的内部规定能否坚持,就要产生疑问。因为原先的《证券法》限制了证监会人员自身买卖股票的资格,至于亲属是否要限制,证监会可以自决。现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如果连证监会人员自身买卖股票的资格都不再限制,那么证监会有什么理由再去限制他们的亲属呢?

这种开放本意是好的,但前提是更严格的监管,否则这个口子打开的目的是什么?

经济学家认为放开炒股资格的限制有好处,要基于一个前提:监管本身要做得滴水不漏。但是,现在的草案里,作为配套措施,只提到了一个申报制度,缺乏国外普遍施行的公告制度、失信制裁以及抽查机制(所以,谈国外证劵从业者不限制买卖股票意义不大)。

在监管措施不能跟上的情况下,在内幕交易泛滥的背景下,在证监会一家独大的事实下,却要放开最后一道底线,能让人相信这有利于公平?这就好比水管开了一个更大的口子,但是池子里的洞并没有补上,那是流出更多的水呢,还是流出更少的水呢?

证监会历来被认为手太长,而就是因为缺乏监督才导致内幕交易泛滥证监会历来被认为手太长,而就是因为缺乏监督才导致内幕交易泛滥

到底是什么力量在推进“放开买卖股票的限制”呢?有一种分析很有意思,认为恰是证监会自己在推动。原因据说和证监会内部的离职潮有关。据披露,2014年,证监会约有30名处级以上干部离职,而目前正在办理离职手续的也不下20人。而这些离职官员认为,他们自己的收入(准确说是明面收入)和他们所监管的行业比,差距太大。既然本身掌握相关知识,为什么不能靠这些知识获取财富,而偏偏要囿于身份,不能炒股呢?

实际上,政府部门完全不必担心所谓离职潮。甚至可以说,要的就是离职潮,只有在内部形成流动性,才能打破既有的、顽固的利益格局。不仅不必讨好这些要离职的官员,反而要对他们提高警惕:审查离职前的行为,关注离职后的行为。审查之前的行为很好理解,有理由怀疑他们是在反腐压力下寻求自保;而密切关注他们离职后的行为,是因为他们之所以能从政府部门功成身退,去企业谋得一高管职位,不是他们自身的能力有多强,企业看重的是他们在政界摸爬滚打多年所编织的关系网,这种关系网一定和现任政府官员产生瓜葛。

即使是对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也从来没有宽容这一说

内幕交易成立与否,本身极难分辨

在一家上市公司具体运作的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一些重大事件,比如并购、重组、重大盈利、亏损等,这些都是涉及到股价的敏感信息,如果提前根据这类信息在市场进行交易,那就是内幕交易。除此之外,还有些情况,很难判断是否会涉及到内幕交易。

比如某上市公司董事长搞婚外情,偶然被员工撞见。如果这则消息被公布后,公司股价大跌,则证明市场对这则消息是敏感的:认为董事长不专注于事业,不忠诚于家庭,所以不看好这家公司的未来。该公司员工若提前根据此信息在市场进行交易,然后又把董事长婚外情的信息向外界披露,导致公司股价大跌,那就是内幕交易。

但这种情况下,也可能不涉及内幕交易。比如市场在知道董事长出轨的信息后,并没有什么反馈,股价没有异动,那么监管者也无从发现。

所以对内幕交易应该“有罪推定”,情况严重时,“一刀切”式禁止可以接受

根据上段的分析,只要市场参与者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就可能是内幕交易,而不用看最终是否因此获利。这就要求,监管者一旦发现股价异常波动,且有交易者在波动前不长时间进行交易并从中获益,就可以推断这是内幕交易。交易者要免除责任,就必须证明自己的买卖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

这种做法,完全不同于刑法领域的“无罪推定”,而是在搞“有罪推定”,这两种推定的方式,要保护的人群不同。“无罪推定”更侧重于保护当事人,而“有罪推定”侧重于保护市场中的其他人。

美国是对内幕交易的打击最卓有成效的国家。对于内幕交易,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奉行的,就是不相信任何人操守的“有罪推定”,在调查执行中,即使没有直接、明显的证据,但只要符合事情本身的推理逻辑,美国证监会也会给予处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内幕交易搞的就是有罪推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内幕交易搞的就是有罪推定

来看一起很恐怖的案例,2007年3月,美国新闻集团CEO默多克考虑收购道琼斯集团,而香港知名人士李国宝作为道琼斯的董事,提前得知了这一消息。当年5月1日中午,道琼斯公告称接受新闻集团的收购,当天其股票就飙升至56.2美元,比当日开市暴涨54.1%。而SEC发现,在此之前,李国宝的好友梁启雄,曾大量买进道琼斯股份,赚取利润达810万美元。

所以,SEC就认定李国宝涉嫌内幕交易,证据仅仅是:李国宝在获知新闻集团要收购道琼斯之后,与梁启雄一起坐飞机去上海。SEC只对李国宝提出一个要求,证明自己在飞机上没跟梁启雄讲过话,而李国宝无法证明,只能交纳810万美元罚款。

反观中国,正如第一段所述,内幕交易现象严重,且打击不力、惩罚过轻,这个时候禁止证券行业从业者、监管者买卖股票,正是一种“一刀切”的前置审查方式,这种方式当然是非市场化的,有误伤的,但可怕的并不是误伤,而是大面积的漏网之鱼。

结语

如果是一个对内幕交易监管充分的市场,那么放开证券从业者炒股资格,并无不妥。但基于当下的背景,说放开利大于弊,恐怕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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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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