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命价”少21万:赔命算法太粗暴

见义勇为救工友而牺牲的河南小伙王超杰,比起同样牺牲的城镇户口同伴,家属差点少获得21万赔偿。一则新闻再度引爆死亡赔偿城乡差别话题。这个争论了长达10年之久的老难题,到底该如何破解呢? …[详细]

在媒体介入后,包工方终于改口赔偿要城乡一个价了

生命本无价,死亡赔偿金赔的是生者损失

生命哪里能赔?但近亲蒙受的巨大损失需要补偿

要弄清楚死亡赔偿金的城乡差别这个话题。首先得明白争论中的死亡赔偿金到底赔的是什么。这里似乎有个悖论——我们常常说生命是无价的,却又大谈特谈赔多少身后钱。其实,不管哪个国家的法律都得承认生命是没法量化和赔偿的。可是,当一个人意外身故之后,他的亲属也要蒙受巨大的损失。如同王超杰这般,父母失去了儿子,妻子没有了丈夫,1岁多大的女儿更是永远叫不了爸爸了。所以,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补偿。明确这个概念,是讨论议题的基础,否则任何的理论都没法越过“生命是无价的”与“生命是平等的”这两座大山。

生命是无价的,无法赔偿的,所谓死亡赔偿金是在赔偿近亲的损失生命是无价的,无法赔偿的,所谓死亡赔偿金是在赔偿近亲的损失

死亡赔偿金尽量使死者近亲保持原来的物质生活水准

死亡赔偿金到底补偿的是什么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学界主要是说财产性损失,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后者是另一大范畴问题,在此先不表;也不是惩罚性质的赔偿。其次,医药费、丧葬费一般都算在死亡赔偿金中,不过这部分没什么疑问,也不会模糊死亡赔偿金性质。最后说到关键点了:法律界流行两种观点,一种是抚养金性质的,比如1岁多的孩子本应在父亲的庇护下长大,却再也得不到父亲提供的学习、生活等费用了,这时候需要赔偿责任人把这个窟窿给补上;另一种观点乃继承性质的,指的是如果受害者不过世的话,他依然会创造出很多的收入,死亡导致了家庭受到严重影响,因此赔偿责任人需要补偿他的近亲这部分(预测)收入,后者是理所应当的收入“继承者”。

不管是哪种观点,宗旨都是,尽量在物质上弥补受害家庭的损失,让他们的日常生活不至于发生太大的变化。正是因为基于近亲损害在做考量,所以全世界很多地方都存在死亡赔偿金中单身、没有收入者的赔偿金相对较低的问题——以韩国岁月号沉船事件的赔偿方案为例,学生约460万人民币,教师约640万人民币。而不管王超杰是不是农民,以他家庭顶梁柱的身份,19万元的赔偿金实在是杯水车薪。

然而,粗暴的一刀切算法,让生者更加伤心愤懑

本来,现在的算法想减少“贫富差距”

我国关于赔偿的法律体系(如果称得上体系的话)相当复杂,各种法律条文、司法解释能够把人绕晕。1987年,《民法通则》规定中,死亡赔偿金采用的是抚养费性质的,不过在实践中,往往按照最低标准来算,结果带来很多问题,最大的一个是“撞伤不如撞死”的担忧。此路不通,法律工作者们继续想办法。一直到2004年,终于有了集大成者,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开始实施。却不知补了东边的天,又漏了西边。

2004年这个司法解释实乃出自一片好心。它采用了“继承赔偿说”,因为该种学说是以死者未来可能创造的收入为基准,当然要比可能付出的抚养费要高,并且还把赔偿计算年限从10年一下子提高到了20年。这些都有利于提高赔偿标准,遏制“撞伤不如撞死”的道德风险。

现在的死亡赔偿金算法虽然标准提高了,但是却带来城乡差别等问题,许多赔偿责任者据此来设法少赔现在的死亡赔偿金算法虽然标准提高了,但是却带来城乡差别等问题,许多赔偿责任者据此来设法少赔

可另外的好意却带来了副作用。在之前的一些赔偿中,基于一个个具体的人来算赔偿金,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差别太大了。所以干脆在一定的范围内统一,比如城市的穷人富人一个样,农村的穷人富人一个样,一个地区的穷人富人也一个样。这样的规定带着法律人良好的愿望。如最高法的陈现杰法官所言,“《解释》则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并以20年固定赔偿年限为计算的时间,旨在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两极分化、贫富悬殊。”

哪知却带来严重的城乡乃至地域对立

然而,该《解释》颁布之后,很快问题来了。2005年,在重庆发生了一起举国关注的赔偿案。三个女孩遭遇车祸死亡,唯一的农村户籍女孩家属只获赔9万,两个城市户口孩子的赔偿金则分别都是20多万。赔偿中的贫富差距可见一斑。当然,一刀切的赔偿,对于富裕一些的群体来说,也不是什么好方案。两头不讨好。

总之,本意是“进步”的方案,却带来了满满的怒气和对立。而赔偿责任人也想法设法地利用法律规定来钻空子。

死亡赔偿金的算法需要告别一刀切,迈向具体化

解决问题,得重塑“赔偿观”,重视一个个家庭的具体差异,才能真正照顾贫弱

看起来,只要把现在城镇、农村的各自一刀切给融合,变成全国城乡大范围的一刀切就公平了。实际上却不是如此。道理很简单,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是受到损害的家庭近亲,而损害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所以需要的补偿程度也是不同的。笼统一刀切,很可能如以前一样,让人找到空子。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贫穷家庭的顶梁柱在事故中遇难,家里上下四口人全靠他一人养活,去年全国的平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20167元,乘以20年的系数,则总生命赔偿金是40.3万元(以20167元计算还是理想情况,统计口径非常多)。这样一个数字乍一看还不错,但再想想,这是一家4口的未来金钱支柱——孩子要上学,老人要养老。显然,不够。倘若这家人是住在物价很高的地方,则更要命。

到底该怎么办?这里需要说一下赔偿观念的问题了。

一刀切的赔偿必然多数人利益受损,到底应该按照哪个收入标准呢?一刀切的赔偿必然多数人利益受损,到底应该按照哪个收入标准呢?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教授孙鹏在其著作中有段很精彩的描述:“生命平等的真谛在于,在因侵害生命而引发财产和非财产损害时,被害方可以获得均等的实现矫正(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后果)正义的机会,但事实上,无论被害人本人或者其置身的社会关系,都是栩栩如生、充满个性的,看似相同的死亡事故给被害人特别是遗族带来的损害也必然呈现出个体差异,将这些差异反映在损害赔偿中并非是昭显生命的不同价格,而系使实际上本就程度不同的被害获得不偏不倚的补偿,而这正是矫正正义的精髓所在,生命平等的灵魂所在!”也就是说,赔偿说赔偿的事情,具体来谈家庭损失。而一刀切,实际上是想要通过人身损害赔偿来均贫富。后者是国家要做的事情,例如低保。不能公私不分,弄混了。分不清具体情况,会让很多人利益受损。

以见义勇为的王超杰为例,赔偿要充分考虑他的年龄和家庭顶梁柱身份等细节

王超杰的身上也有许多标签,除了是农民工而外,这个年轻的汉子还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中有妻,下有小。他的离去对家人的损失是巨大的,毫不夸张地说,对这个小家庭乃毁灭性打击。所以,赔偿必须要兼顾他家庭顶梁柱的身份,尽量减少、填平家庭的损失。目前的赔偿方案是城乡看齐了,但是也就50万。一个家庭,失去一个年富力强的中流砥柱,50万这个数字怎么看都值得再商榷。

日本和中国一样,实行的是继承性质的死亡赔偿金原则,并且经过几十年的学界不断争吵和探索,要成熟得多。日本的死亡赔偿金分得非常细,例如家庭妇女尽管没有收入来源,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她们对家庭的贡献,并换算成为收入,以社会女性的平均收入作为参考。而《交通事故损害额算定基准》(日本律师协会交通事故咨询中心专门委员会编“绿皮书”)中,分了这么三种情形——死者为家庭支柱、相当于家庭支柱,以及其他情形——获赔依次从多到少。

王超杰是家庭顶梁柱,理应在赔偿计算中得到考虑王超杰是家庭顶梁柱,理应在赔偿计算中得到考虑

所以,在赔偿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年龄、家庭身份(是否是顶梁柱)、遗属情况、个人收入等等方面的因素才行。那么,问题又出现了,如此细化的赔偿,全赖法官的裁量,能够行得通吗?一些业界人士也的确担忧这个事情。不过,这里的问题在于,应该有权威而详细的算法表和判案指引,而不是目前这样仅仅笼统性的规定。并且,民法讲究意思自治,即平等自愿协商,闹上法院是最后一步。而有了良好的法律氛围,当事人在协商中也有了基础和方向。

具体化的赔偿是基础,但是也难保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赔偿责任人没钱,或者受害者一方实在非常贫困,按照目前的算法也不足以得到救济。在这些情况下,得再加上社会保障功能兜底。充分体现社会对弱者的救济。例如,在很多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属往往得不到赔偿,需要社会帮助,这也是许多地区都在做的。

结语

10年前,人们因为死亡赔偿的城乡差异而群情激愤,10年后,这个话题依然激起义愤。期望死亡赔偿金真的能够填平一点遇难者亲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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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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