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刑事和解后“人间蒸发”:能花钱买刑?

近日一桩4年前的车祸引发关注:温州女子钱晶晶2011年在沪驾车致一对情侣一死一重伤。因与受害人家属签订刑事和解协议,钱晶晶免除了牢狱之灾,然而被释放后,其和家人就人间蒸发,185万赔偿至今尚有近半未支付。除了对钱晶晶发起人肉搜索,网友更对其当年获轻判的依据——刑事和解提出“以钱买刑”的质疑。刑事和解到底是否正当?如果正当,为何不能摆脱“花钱买刑”的质疑? …[详细]
一场车祸,让两个家庭支离破碎一场车祸,让两个家庭支离破碎

在中国,刑事案件确实可以和解

所谓刑事和解,就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2012年3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由自诉案件扩大到部分公诉案件。除了《刑事诉讼法》为刑事和解“正名”,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2010年2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也都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中国刑事和解确实给了“花钱买刑”便利

“花钱买刑”——不少人听到刑事案件和解时的第一反应。虽然官方多次公开表示:刑事和解不是“花钱买刑”,但在民众心中,刑事和解无法摆脱“花钱买刑”的质疑。事实上,刑事和解在民间的直白称呼就是“花钱买刑”。

肇事女司机钱晶晶之父钱家领(左),在浙江苍南政商界有一定知名度肇事女司机钱晶晶之父钱家领(左),在浙江苍南政商界有一定知名度

实施刑事和解制度的动机本值得追问

从胡斌“70码”案、孙伟铭案到药家鑫案等,每当金钱与自由乃至生命直接挂钩,总会拨弄民众的敏感神经,引起群情激愤。民众担心,司法机关执法失职,不尽力去搞好执行,却挖空心思从别的地方找“补救”,用“臭钱”去交换生命、交换公正。

而事实上,中国实施“刑事和解”制度,确实脱离不了中国法律执行力度不足的尴尬背景:司法实践中,被害者虽然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的“法律白条”现象普遍。为鼓励犯罪嫌疑人兑现“白条”,一些基层法院逐渐开始尝试“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可以赔偿换轻判甚至免除处罚。其正当性显然值得追问。毕竟,得不到赔偿,不是被害人的错。

更何况刑事犯罪所造成的伤害,也不是金钱能完全补偿的,不应该“一赔了之”。

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让“花钱买刑”问题更加凸显

刑事和解的核心在于犯罪嫌疑人的真诚悔过和被害人的谅解。然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赔偿并不一定代表悔过,其真实意思表示很难判断,也很容易伪装;对被害人来说,所谓“自愿和解”在很多时候也只是次优选择,甚至是被迫做出的违心选择。因此,虽然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使争议多年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上有了正式“名分”。但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也就是说,赔偿是为了更好地获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不一定能减刑。

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却直接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基于“一般情况下,赔偿数额的增长会增加和解达成的可能性”的大前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化了“被告人的赔偿数额会带给他更大的从宽处罚的可能性”的对应关系。这样反而让“花钱买刑”的问题更加凸显,“同罪不同罚”问题也更为突出。

全政协委员刘白驹就表达过担忧。他表示,当前一些案件,甚至是严重刑事案件,因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或其家属,最后就从轻处罚甚至免于死刑,会让人们以为被告人赔偿就可以免于死刑或从轻处罚,是花钱买命、花钱买刑。

更不用说实践上尚有不少现实漏洞

刑事和解不仅会造成一种实质上的“富人豁免权”,更可能造成腐败

如前文所分析,刑事和解案件,最普遍应用的是解决赔偿问题,归根结底是金钱问题。于是,富人们可千方百计“钻窟窿打眼”。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提出只有在“刑事和解”的前提下才肯赔偿,否则就让受害者一方落个“人财两空”,以此威胁对方接受所谓的“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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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目前的司法制度与律师制度框架中,司法的不公平适用、程序约束司法官员的乏力、控辩双方对抗能力的严重失衡、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干预司法现象严重的情况下,一些法官或律师可利用刑事和解的主导权力,以“掮客”身份“刑事和解”,使得此项制度成为富人“以钱买刑”甚至“以钱买命”的通衢大道。如此一来,刑事和解可直接催生一种新型司法腐败,会对司法公正造成长期而深远的伤害。

监督缺乏,救济无门等问题亦突出,难以保证刑事和解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钱晶晶遭网友人肉搜索,微博被扒出钱晶晶遭网友人肉搜索,微博被扒出

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还只是纸上文章,只有协议完满履行,才可说取得阶段性实质成果。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监督缺乏、救济无门等问题突出。中国对刑事和解启动、适用、标准、协议签订、履行等全过程并无动态监督,难以保证刑事和解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更不用说完善与刑事和解制度相配套的社区矫正、暂缓起诉、回访帮教等机制,保证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效果。

以本案为例,有网友质疑,当年钱晶晶以承诺赔款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判为缓刑,但事实上却是失信,是否可更改对钱晶晶的判决?对此,长宁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表示,判决是不可回溯的。如果缓刑要撤销,要么之前判决有误,要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周庭长表示,这两条钱晶晶都不符合,且缓刑期早已结束。

最根本,还是要完善国家救济制度,提升司法机关执行力

从长远来看,通过完善财产冻结、终身追偿、国家补偿等制度,并切实增强各级基层法院的执行力建设,都远比“刑事和解”更有利于司法公正。

例如建立与刑事和解制度相适应的国家补偿机制,对困难被害人予以国家补偿,弥补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因经济条件差异而给刑事和解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彰显人文关怀,促进矛盾的最终化解。

刑事和解在西方国家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英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开始对受到暴力侵害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国家补偿,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步兴起,作为恢复性司法最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由于该制度既有力保护被害人权益又可解决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难题,刑事和解得以在美国及欧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结语

无论如何,这种带有“花钱买刑”嫌疑的刑事和解绝不能滥用。毕竟,我们不能让受害人受伤流血后,还签署一份带泪的违心之约。 更不能去承受一种实质上的“富人豁免权”对社会造成永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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