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过嘴瘾”的权利不应被侵犯

名人隐私向来是个争议话题。在媒体技术和传播能力日趋发达的今天,名人任何一个私下的争议行为都可能会被无限放大,成为一个公共事件。该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详细]

牢记“群己权界”,分辨“公众利益”,理解问题并不复杂

人有私事,也有公事;人有普通人,也有名人,或曰公众人物。普通人基本只有私事,这是隐私,不该被任何人随意窥测,这没有什么争议;名人的公事,如省长、市长行使权力,理所应当被公众监督,这也没有什么争议;唯独“名人的私事”,向来是个大麻烦——有些情况下,窥探名人隐私被斥为狗仔,有些情况下却被视为代表公众利益,受到称赞。在媒体伦理方面,在公众认知方面,这类事情向来令人感到莫衷一是,不知该如何判断。

其实这个问题也没有那么复杂,只要牢记“群己权界”概念,把握“符不符合公众利益”的原则,基本上都能说得清楚。所谓“群己权界”,即公域和私域要划分清楚:公域讲权力,私域曰权利;公域讲民主,私域言自由。而区别公域和私域,不光只看是公事还是私事,更重要在于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对于名人隐私,只要分辨出跟公众利益有关,那么就表示属于公域,应受公众监督;如果名人隐私与公众利益无关,那么就属于私域,是当事人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和窥测。

以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作为准则,很多做法是否合理就很好判断了。如2013年的时候,有人在网上发布了一段私下拍摄的视频,内容是河北省一个镇党委书记,“豪华宴请,螃蟹、龙虾、中华烟、五粮液,大吃大喝之余,还不忘骂老百姓”。这确实算是公众人物的私事,但理所应当得到曝光——一来违反了八项规定,二来身为公职人员辱骂老百姓,足以令人怀疑他是否会恰当履行自己的职责。

2013年河北承德某镇党委书记豪华宴请、辱骂群众被曝光2013年河北承德某镇党委书记豪华宴请、辱骂群众被曝光

再比如去年引发轰动的文章婚外恋风波,媒体是否算侵犯隐私?文章搞婚外恋的确是他的私事,但由于明星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性,会产生示范效应,他的一些重大做法是否合适,是与公众利益有关的。如一位知名法学家所言:“一个人选择成为公众人物,他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那就是在涉及到他的事项上,天平需要偏向言论自由(公共利益)。只有保持这样小的不平衡,才能够获得整个社会的大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媒体曝光文章的婚外恋,可以说是有相当程度的正当性。

但是不是名人或公众人物的一切,都与公众利益有关呢?显然不是。事实上,名人或公众人物的绝大部分私下的言行,甚至是抽烟喝酒打麻将等轻微不良嗜好,都是与公众利益是没有关系的。让名人生活的点点滴滴都曝光,无疑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

谁的心中没有魔鬼?扒开每个人的隐私文明将不复存在

遗憾的是,对于许多国人来说,隐私的意义是相当次要的,甚至连“普通民众该享有隐私”这点,在很多情况下能够轻易转变。典型例子体现在“人肉搜索文化”方面,时常有入侵普通民众私域之举——如2008年著名的“姜岩自杀事件”,因同情一位由于丈夫出轨而自杀的女白领,许多网友对出轨者和小三进行了人肉搜索,公布了当事人的电话、住址,甚至不断有人打电话给相关人等,而由于网络信息真伪参半,不免骚扰旁人。一些网友甚至有泼漆留字的过激举动。

这反映出的是,相比起隐私、自由等个体主义的概念,很多国人认为一个人的社会属性、道德属性是重要得多的,很多人实质主张可以概括为:“你的身体不是你自己的;你的身体属于家庭、单位等一系列的社会网络;你需要对你的身体负责;你需要对你的所有言行负责。”一些网民的行为模式可以概括为:“众人拾柴火焰高”——网民团结起来,动用各种社会网络和虚拟网络工具,将那些他们认为违反道德的人隐私扒个干净、公之于众、使之受辱。这种逻辑构成了中国网民的一种集体文化——可称之为网络上的“公审大会”。

那些自愿或非自愿成为名人、公众人物的人,往往就得承担这样的代价,如果是文章那样的情况,由于确实可能违背公众利益,那只能自己承受。但很多情况下,名人隐私除了能满足部分人的道德审判欲外,与公众利益没有任何关系,他们为什么凭白无故去接受这种“网络道德公审”呢?

这种“网络道德公审”不仅是对名人,对所有人都是个威胁。纽约大学的托马斯·内格尔教授曾对隐私被随意暴露的后果做过精彩的描述:

“一个人把自己置于公众的众目睽睽之下与他仅仅在亲朋好友中表露自己之间的区别,对于复杂如我们人类的生物间彼此交流又不致造成社会崩溃是至关重要的。我们每个人的内心世界都是一座思想、感情、幻想和冲动的丛林,如果毫无保留全都公之于众,那么文明将无从延续……同样地,正如我们将内心的淫荡、好斗、贪婪、焦虑或自恋在普通公众面前暴露无遗后社会生活将不复存在一样,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试图变成将所有的思想、感情和私人行为全然暴露在公众面前的人,那么我们自己的内心生活也将不复存在。”

在经历国家广播电台披露警察偷录的异议分子普罗查卡与朋友间的谈话后,捷克著名作家米兰·昆德拉也曾有过类似的表述,“在私下场合,一个人所做的各种事情,所用的粗俗语言、愚蠢行为以及下流玩笑……无不浮动着他在公开场合绝不肯承认的异教观念”。“真正的丑闻并非普罗查卡大胆的谈话,而是对他私人生活的强暴。他们终于遭电击般醒悟过来,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是截然不同的两个世界,而尊重这种差异正是一个人自由生活的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是的,哪个人的心中不住着几个魔鬼呢?谁没有一些不能公开透露的念头呢?要是一个社会容忍所有隐私被随意暴露,那只会成为一个“所有人之间都成为敌人”的可怕社会。

让每个人至少在私下里可以畅所欲言

让我们对名人的行为是否会触犯公众利益有个基本共识,如果说一些行动有可能会出问题(触犯法律、伤害他人、伤风败俗等等),那么至少,一个人私下的言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触犯公众利益的。一个好社会,至少应当能让任何人在私下里,就私人的观点可以畅所欲言。

这种畅所欲言是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隐私权)不仅包括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确保个人的人身、住所、书面文件及财物安全的权利;还包括免于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它与公民个人的宗教信仰与言论自由非常相似,尽管它们存在种种差异;它更是一种对抗偷窥癖(Peeping Tom)、监视器和电子窃听装置的特殊权利。以上各方面都属于隐私权的范畴,然而隐私权所涵盖的领域还远不止于此。简单地讲,它是一种让人能够独处(to be let alone)的权利;一种根据个人的选择过自己想要的生活的权利;一种不被打搅、袭扰和侵犯的权利,除非外来者可以证明这是依照国家法律出于公共生活的明确需要。”

是的,“独处”,“过自己想要的生活”,“不被打搅、袭扰和侵犯”,这都是一个人生存在这个世上非常重要的方面。中国的法官也有类似的看法,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份判决书中,法官对隐私权的定义非常明确地包含了一个叫做“个人生活安宁”的部分。

这个可以称之为“安宁权”的权利,与“四大自由”中“免于恐惧的自由”相对应,可以说非常重要。毕竟,谁也不希望,在私下的宴请上,在和朋友们的聚会上,还得小心翼翼,生怕说错一句话。这样的日子,谁愿意过?

美国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让人独处的权利是一切自由的开端”美国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让人独处的权利是一切自由的开端”

结语

对于名人“过嘴瘾”这样的事情,我们应该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到底是该进行泛道德的批判,还是多一份理解和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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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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