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不能总是外国月亮更圆

又一年3.15过去了,经过年年普及,普通民众对于消费者权益这个概念算是明晰。然而,关于消费品的另一大概念——消费品安全,人们却认识不多。这可是个与普罗大众生命健康休戚相关的议题。 …[详细]

一个案例说明消费品安全问题是什么、有多重要

仔细看以下这张图片,您能看出什么不妥吗?

这样的儿童连帽衫在中国非常普及,许多孩子都穿过,到底有什么问题呢?这样的儿童连帽衫在中国非常普及,许多孩子都穿过,到底有什么问题呢?

答案揭晓:这样的连帽衫能“杀童”,它是被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要求召回的危险品

上面这幅图片来自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中国产品危害每月小结简报(2014年12月)》,图上的童装是被美国官方机构要求召回的危险品。

一件看上去非常普通的儿童连帽衫也能成危险品,实在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到底危险在哪里?答案在帽子两边的拉绳上。

根据美国的法规,2岁到12岁的儿童上衣是绝对不能出现拉绳的。因为拉绳会让孩子有致死风险——拉绳被器械卡住后,孩子很容易被勒死。这样的担心绝非美国人太小心谨慎,而是有过血泪教训的。从1985年1月到1995年6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收到了12份伤亡报告,孩子们由于衣服的拉绳被操场设施、自动扶梯等器械勾住,导致被勒伤、勒死。该机构遂制定了自愿性的标准(后来由于问题没有好转,转变为强制性的)。而不光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也都有类似规定。

天下乌鸦一般黑,这样的拉绳连帽衫在中国也“杀童”

中国的孩子当然不会铜头铁臂。媒体公开报道过多起“拉绳杀童”事件,几乎都是和幼儿园的滑梯伴随在一起。2007年1月,广西某幼儿园4岁女孩在玩滑梯时,衣服帽子上的拉绳纽扣被滑梯缝隙卡住,绳子挂住她的颈部,导致窒息死亡;2011年江西上饶一3岁男童,因一端帽绳卡在滑梯上,一端缠绕颈部,导致窒息死亡;2012年11月5日,东莞一幼童滑滑梯时被拉绳勒死;2013年9月,河南太康县一3岁男孩在幼儿园滑滑梯时不幸身亡,元凶又是拉绳……

倘若仅仅发生一两件,人们很可能认为是这个小孩倒霉,或者只是幼儿园失职,可桩桩件件都指向了拉绳问题。

无奈的是连质监局都管不了,武汉刚刚抽检过20批次的童装绳带问题,全部不合格

今年2月份,武汉市质监局公布了一份风险提示。该局去市场上购买了20个批次的童装,结果发现绳带全部不符合规定。然而,该局也只能发布风险预警,因为标准是推荐性的,没有办法要求企业必须遵守。

总之,这么多年来,尽管媒体多次曝光过童装拉绳的问题,有关机构也抽查了,风险警示也出了,可是企业依然我行我素,毫无约束可言。许多企业还按照国内标准出口,结果,美国、欧盟、加拿大经常通报因为拉绳问题被退回中国的童装。

武汉市质监局发布的安全风险预警截图武汉市质监局发布的安全风险预警截图

然而,这么重要的问题,在中国却存在立法真空

与消费者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大问题却无法可依,难怪外国月亮比较圆

带有拉绳的儿童连帽衫,不是假冒伪劣产品,可却实实在在是个安全隐患。3.15这个日子里常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明晰的是消费者的权利和商家的义务,以供发生纠纷时救济之用;《产品质量法》只聚焦于质量问题,并且上一次大修还是在2000年;倒是有一部《食品安全法》,但是不涉及除了食品而外的消费品。监管部门也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多是“倡导性”规定。

为什么消费品安全常被忽视呢?原因在于假冒伪劣这些特征很好认,但是消费品安全性是否有问题是个太专业的问题,人们往往倾向于认为消费品安全事故是意外或者是使用不当所致。这里举个例子就明白了。2013年,洗衣机绞死女童事件曾经轰动一时,刚刚事发时,大家都觉得是一场意外,是家长的疏忽。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却发现,这款洗衣机本身有问题,盖上盖子会自行启动。所以家长有责任,产品也有问题。换而言之,消费品安全问题甚至比假冒伪劣问题更需要一个官方的标准和答案,因为消费者很难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意识。

这款在美国销售的中国产椅子因为往后躺得太快,可能造成跌倒危险而被召回这款在美国销售的中国产椅子因为往后躺得太快,可能造成跌倒危险而被召回

而欧美对消费品安全问题无比重视,这就造成了大量的中国产品因为安全问题不合格被退回的窘境。2013年,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刘世远副司长表示,“从我们每年进行的退货调查来看,企业无意为之而导致退货的情形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原因就在于国内企业对消费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国外消费品法律规定方面的了解还很欠缺”。这段话毫无疑问地表现了国内外消费品安全差别之大。

在2013年,RAPEX欧盟非食品消费品召回预警系统中有64%的警报属于中国(包括香港)出口的产品在2013年,RAPEX欧盟非食品消费品召回预警系统中有64%的警报属于中国(包括香港)出口的产品

对付拉绳这样的“消费品杀手”,消费品安全法至关重要

构建一个消费品安全体系的基础是设立消费品安全法。立法不是万能的,但是倘若连一部基本的法律都没有,其它措施也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有一个很好的榜样——依据相关法规成立的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庆祝成立30周年时披露过一个数据,在30年间,其有效地将消费品造成的人身伤害降低了30%。

有了消费品安全法,可以动态地评估和预警消费品安全风险

有些产品,碍于技术问题,在问世很久后,人们才会借助新的技术手段发现安全问题;还有的产品,如果不是出了严重的伤亡情况,人们也不会想到会害人(如拉绳会意外地让孩子窒息)……总之,消费品安全是个十分动态的问题,必须审时度势地进行调整。例如,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规要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定期进行审查,第一次颁布相关要求后至少每5年审查一次,并根据当时的科技水平制定更为严厉的限制要求和更低的限量值。

按照目前的中国法律体系,质检总局可以针对一些问题出台倡导性乃至强制性的安全标准,可问题在于制定标准的依据《标准化法》自身已经二十多年没修订了,且不说该法本身就不是针对消费品安全问题的,它也够陈旧了。

汽车的天窗也发生过不少事故,倘若有一个专门的消费品安全机构,会根据数据、知识等,对其安全提出更精准的要求汽车的天窗也发生过不少事故,倘若有一个专门的消费品安全机构,会根据数据、知识等,对其安全提出更精准的要求

而依托于消费品安全法所设立的专门机构则会搜集、分析所有的安全报告,评估安全风险,及时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决定。所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是和医院的急诊系统等部门连线的,这样可以很快得到数据,估算出危险性,随时就安全隐患做出反应和预警来。倘若是单项商品的问题,则要求实施召回;倘若是连帽衫拉绳这样全行业产品问题,则制定相应的全行业标准。

有了消费品安全法,实施召回制度也要完备得多

人们也常常诟病,在召回制度中,外国的月亮比较圆,许多产品在国外被召回了,却不包含中国市场。的确这样。这是因为中国的相关法律太滞后。除了汽车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而外,食品、儿童玩具、药品等召回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惩罚力度也不够。

而消费品安全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一套完整的召回体系。比如说,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规中规定了婴儿耐用设备的生产厂家有义务要将消费者的登记信息至少保留6年。这是因为婴儿耐用产品是一个特殊商品,必须要保证明明白白知道去处,尽最大可能地把问题产品召回。这里有个故事。1998年的时候,一个叫丹尼-肯色的婴儿被突然倒下来的便携婴儿床压死,起初他的父母以为是意外。然而,当他们进一步调查的时候,竟然发现这款婴儿床因为安全问题5年前就被召回了,只是连当地的检察官都不知道这个事情。丹尼是第五个受害者。于是,丹尼的父母开始进行相关的呼吁,最终在2008年美国消费品安全法修订的时候,增加了关于婴幼耐用产品及学步产品的《丹尼-肯色法案》。

召回也包括要禁止召回品在市场上被重新销售。倘若商家敢做这样的事情,是会被惩罚的。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所作的海报,警告商家销售召回品是违法行为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所作的海报,警告商家销售召回品是违法行为

有了消费品安全法,能够促使消费品的安全数据公开,对消费者透明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知情权是一项重要权利,而在消费品安全法中,对安全问题的知情权也至关重要。这就涉及到信息披露问题了。不管是美国还是欧盟的消费品安全网站上都通报了有安全风险的消费品,消费者可以便捷地查到。

消费品安全信息披露可以做到非常细致的地步。例如,美国专门对租房和购房者提出健康风险警示,因为美国1978年以前的涂料都是含铅的。在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联合美国环保署所作的19页的报告中,含铅房屋的具体健康风险、解决之道、第三方检测机构都得到了极为详尽的披露。

结语

消费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你我的生命健康权,所以有必要呼吁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不能再光羡慕外国的月亮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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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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