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输血感染艾滋,谁之过?

福州一名五岁女童毛毛,疑似因在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福建官方的调查报告认为,毛毛因输注“窗口期”血液感染的可能性极大。但毛毛的家人对报告并不买账,代理律师和不少网友也表示质疑。 …[详细]

从技术角度而言,女童感染艾滋医院可能无责

 “窗口期”确实存在,检测不出是因技术局限

虽然很多网友认可艾滋病毒有“窗口期”,以现有的技术无法实时检测出艾滋病病毒,但还是有不少网友对“窗口期”的说法不能理解,认为肯定是血液中心的血液检测有问题。

实际上“窗口期”确实存在,而且不仅是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等传染病都有“窗口期”。以艾滋病为例,艾滋病病毒进入人体后,要经过一段时间血液才会产生艾滋病毒抗体,在此之前抗体检测呈阴性,这段时间即为艾滋病的“窗口期”。

如果有人感染上述病毒后献血,而他的血液在检测时巧好处在“窗口期”内,就会检测不出来。虽然检测技术不断提高,病毒的“窗口期”不断缩短,但人们依然无法把“窗口期”降为零。据福建卫计委的说法,在目前检测技术条件下,毛毛感染艾滋病的概率大约为五十万分之一。而即使采用才推广不久的最先进的核酸检测技术,艾滋病、乙肝、丙肝的“窗口期”仍然还分别为11天、25天和59天,输血感染艾滋病、乙肝、丙肝的危险度分别有700万分之一、64万分之一和200万分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窗口期”不能缩短为零,但采用更先进的核酸法检测也是极有意义的。2010年时任卫生部疾控局副局长郝阳就已经声称,“卫生部开始酝酿在全国血站引入RNA检测技术”,不过,政府可能需要追加十几个亿的投入来推广其在血站的应用。毛毛的案例足以说明,增大投入是有必要的。

对献血者进行初筛对献血者进行初筛

  一些网友认为“既然别人的血不安全,为什么不用家人的血”,这种观点也不科学

持这种观点的网友认为,家人的血安全性更有保证,即使有问题,也是自己做主,出了事也不会怪医院。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具备可行性。因为亲属之间抗原的相似性较高,当受血者的免疫出现严重缺陷或受到抑制时,会对直系亲属的相似淋巴细胞缺乏识别,把他们当成“自己人”。此时,外来淋巴细胞就会“反客为主”,攻击宿主自身的组织器官,引起致命性的并发症。

虽然这种情况发病率不高,大概在万分之一到千分之一之间,但是一旦发生,病死率相当高,能达80%~90%。而《献血法》所倡导的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是鼓励用血患者找到足够的亲友为他们献血,以便在医院里换取足够的用血额度。

但实践中,血液采血、检测、制备过程可能存在漏洞

福建省卫计委表示,毛毛当年先后输入过8位献血者的血液,其中一位之前确认HIV抗体为阴性的献血者,在本次调查中HIV抗体检测为阳性。在对当年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的输血治疗,以及福建省血液中心的采血、检测、制备过程的调查中,调查组均未发现违规行为。

但毛毛代理律师吴武萍却表示:“我们要求他们提供当年所有的程序性文件,包括从抽血到输血整个过程,相关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资质,这样才能证明他们的整个行为是没有过错的。”

这样的质疑看似有一些“无理取闹”,实际上却在情理之中。因为按照我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必须对献血者进行体检,并对血液进行严格的检测。但这仅仅意味着受血者在理论上能够得到安全的血液,可现实中并不总是这样。

2005年黑龙江“北安爱滋病事件”曝光,大家才知道北安建设农场医院血库化验员王某不知有献血法,也不知道血液检测标准,更不知道采集的血液必须检查艾滋病毒抗体且结果是阴性才能用于患者。结果让一名艾滋病毒感染者在几年内连续供血,导致19例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数名患者因此死亡。此后不少地方规定,血液检测必须在市级以上采供血机构进行以确保血液安全的做法。

另外,现实中许多供血者为频繁地卖血,存在着冒名顶替、编造假名以及重名供血的现象。如果医院在采供血过程中,没有核实供血者的身份证,那么就无法确定真正供血者的准确身份。这次调查报告里面明确提到,当年的血液留存标本已经做了报废处理,因此我们永远不可能得知当年输给毛毛的血是否当时已经可以检测出抗体,甚至不能肯定是不是这位陈姓供血者的血。

当然,从陈姓献血者目前检测出HIV抗体来看,“窗口期”的推测是最为合理的,那么在这个事情上就不存在人为过失。但如果从抽血到输血的过程中,存在程序性漏洞,那么就可能是人为过错。

毛毛的病情牵动着很多人的心毛毛的病情牵动着很多人的心

即便因“窗口期”医院无责,但官方与患者沟通方式不能令人接受

毛毛因“窗口期”感染,在调查得出“极大可能性”这一结论之前,也可以算作合理推测。那么,不管是医院还是卫计委的调查人员,应该都很清楚,毛毛的家属面对这种“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会是一种多么不理解的状况。

这就跟2013年底闹得沸沸扬扬的“婴儿注射乙肝疫苗死亡”一样,虽然在科学上几十万分之一的“偶合死亡”已经是相当之低,但对于家长来说,其面对的结果却是百分之百——这显然难以接受,给婴儿打疫苗是为了让婴儿健康成长,结果却造成孩子惨死。毛毛的情况也一样,本来是为了治疗别的病,却因此染上全家人都没得过的艾滋,怎么可能轻易能理解并接受这一状况?

然而,遗憾的是,出了事情后,医院只是不断在强调家长已经签过“风险知情书”,而卫计委的工作人员更是对家长说“你来做我的工作吧”、“你换个角度替我想一想”、“你说我什么心情。”答复期已过调查还没出来,也不电话通知家长。这种做法无疑让家长们更无法接受。

近年医患矛盾日趋严重,其中一个较少人讨论,但其实却是关键的解决方案是:医生、卫生官员要学习与患者沟通。这应该被视为医生、卫生官员的关键技能。在美国,早在1999年,美国医疗专科委员会(American Board of Medical Specialties)就将“人际关系和沟通技巧”列为医生的关键能力之一。医学院和住院项目从那时就开始对学生的这些技巧进行培训和测试。而这方面,我国的相应做法还太过缺失。

对毛毛这类病人理应建立国家补偿机制,而非“人道主义”补偿

偶尔“人道主义”补偿不可能救所有的“受害者”

在此次事件中,福建省卫计委要求福建省血液中心、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对患儿给予“人道主义”的救助补偿。虽然数额不明,但是相比于很多必须经过诉讼,甚至诉讼也很难赔偿的患者,毛毛已经很“幸运”了。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在既往正式发表的统计数据中,我国(大陆地区)有78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其中7.8%是通过非法商业采供血或使用受到污染的血液或血液制品而感染。按此估计,经医疗输血(包括使用血液制品)以及商业采供血感染艾滋病的人数约为6万余人。因为举证困难,难以确定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很多因为输血感染艾滋病毒的人难获赔偿。即使有少量的患者获得补偿,数量也少得可怜。2014年一位广州53岁的工程师因患有肝硬化到医院治疗,不幸感染艾滋病,结果只赔偿了7万元,而且是一次性的。

以前,我国经血液感染艾滋病案例以前主要有3类:一是20世纪90年代因农民卖血回输红血球而造成交叉感染;二是通过非法商业卖血采集的血液送到各地血站和医院后,因手术输血等导致的感染;三是血友病患者因注射有病毒的血液制品而感染的。毛毛属于“新兴”的第四类,即输入经过正规医疗机构检测的“窗口期”艾滋病病毒血液而感染。

艾滋病作为事实上的“绝症”,治病的开销数额较大,而且一旦发病,很容易失去生活来源,是急需国家加以救助的人群。

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建立“无过错”赔偿机制

上世纪80年代,使用血液制品以及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在美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大规模爆发。各国开始也都尝试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但由于发现诉讼程序过于漫长,患者举证困难而得不到赔偿。

在随后的相关调查中,一些国家发现自身的传统血液安全管理及相关决策的缺陷都是造成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的重要原因,于是各国纷纷改变了原有做法,开始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1984年,美国己批准销售经灭活处理的血液制品,并在1985年开始检测献血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抗体。而同时的法国健康部却依旧允许未经灭活处理的血液制品进行销售和使用,还决定延迟对献血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的抗体测试。直到六个月后,法国自行研制出了相关制剂才开始测试,这导致法国数千人因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这场危机最终使两位健康部官员被认定有刑事罪行, 法国政府也向国民表示道歉,并从社会保障系统中设立专项基金, 先行向所有受害者全额赔偿, 再向有关责任者追索。1985年欧洲共同体(欧盟前身)发布《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该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 涵盖了血液及其相关产品,并认为“对生产者实施无过错责任是惟一、适当的解决方法”。法国汲取教训,甚至在其实施《指令》的无过错产品责任的法律明确规定, 人体组织成分( 包括血液) 及其衍生产品的有关生产者, 不得利用开发风险抗辩。即使在当时科学技术水平下,某一缺陷尚不可能被发现, 生产者仍需对此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损害负责。

总之,为了保证公众用血安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目前都已经建立起了无过错政府补偿制度。

结语

毛毛因输血患上艾滋病,最后的结论很可能是“无人有过错”。这样的事实很难让人接受,但至少我们应该在“确保非人为过失”、“人道主义地传达”、“国家补偿”上面,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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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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