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向国家索赔1500万,高不高?

日前,重获自由不久的念斌,向福州中院提交了1532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引发舆论关注。有人认为念斌案只是“疑罪从无”并非冤案,且逾1500万的金额简直是漫天要价。究竟该如何看待呢? …[详细]

念斌逾1500万的国家赔偿要求,虽不过分却难以落实

疑罪从无的确不一定是冤案,但念斌案的确有问题,他有权向国家索赔

很多坚持朴素正义观念网友认为不应该赔偿,因为念斌案不是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它们都是因为死者死而复生,确凿无疑地属于冤案。而念斌案仅仅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况且在念斌无罪获释十余天后,当地公安机关就对他的“涉嫌犯罪”重新立案侦查。在此背景下,念斌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符合规定吗?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定的无罪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上的冤案。但念斌案有其特殊之处。警方的取证不仅仅是瑕疵的问题,已经涉及制造伪证,并且警方所作的解释和说明是虚假的(念斌已向检方控告7名办案、检验警察,要求对其违法办案追责。)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吴宏耀就认为,念斌案不但无法证明念斌是投毒者,甚至无法证明是一起投毒案。

根据《国家赔偿法》,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予以赔偿。念斌已经拥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至于当地公安机关针对念斌新的立案侦查,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本来就是存在争议的(详见今日话题往期专题《无罪释放的念斌可以再被立案侦查吗》),而不管将来侦查的结果如何,都和念斌申请赔偿不冲突。

千万元精神损害索赔无法律支持,念斌最终获赔500万以内可能性比较大

有网友认为,蒙冤8年就张口要1500万元国家赔偿,这看似在漫天要价。但与念斌所受到的侵犯以及对其人生带来的影响相比,并不过分。正如念斌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所言,在因冤案被关押的8年时间内,“鬼门关前来回数次,令请求人横遭厄运、家破人亡、生不如死”。

但在中国当前的法律实务框架下,却难以落实。

念斌申请的1532万余元国家赔偿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物质损失等内容。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最大,达1000万元。这样的索赔金额前所未有,根据已有的先例,国家赔偿的最高限才110万(2013年的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在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看来,“念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达到100万就很理想了。”此外,八年申冤的费用、住所砸毁的费用还有念斌姐姐的误工费,都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内。业内预计,此案件赔偿500万以内的可能性比较大。

张氏叔侄单人所获赔偿金如图所示张氏叔侄单人所获赔偿金如图所示

精神损害赔偿只赔严重后果,且很难量化,是对念斌们的二次伤害

根据媒体报道,念斌的代理律师王兴知道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支持的赔偿项目非常有限。可见这1500万难以落实是心知肚明,为何还要如此“漫天要价”呢?舆论推测,除了期望突破上述意见中“原则上”的规定之外,背后更要凸显出中国国家赔偿的“短板”。

“精神损害赔偿”只赔“严重后果”,语意模糊,实践中难以认定“严重”的表现

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一说。2001年,陕西著名的“处女嫖娼”案,当事人麻旦旦被无辜关押两天,受尽屈辱,但最终仅获74.66元的国家赔偿。此后,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中,有各种名目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也没有提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足75元的国家赔偿,对已经受尽屈辱的麻旦旦,是雪上加霜不足75元的国家赔偿,对已经受尽屈辱的麻旦旦,是雪上加霜

到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终于承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权是连带着精神的,也是会被公权力所伤害的,且这些伤害需要掏腰包来赔偿。那么其具体表现形式到底是什么,需要国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又是什么呢?

《国家赔偿法》列出了侵权主体等四个方面的限制条件,但最为关键的“造成严重后果”规定语意模糊,如何算是严重后果,达到这种后果的精神损害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赔偿的尺度无法统一,不同法官对案件裁量的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导致很多案件中都因为认为没有达到“严重后果”而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被伤害的精神到底值多少钱?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长久以来难以量化

看到了精神赔偿范围的缺失就马上会联想到量化标准的问题,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最终也是通过物质赔偿来实现。但国赔法中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都是一笔带过,更不要说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化标准了,只是笼统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种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虽然备受业界诟病,但由于立法规定明确,司法实践中很难被突破;而法律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只能以地方性文件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这使得当事人提出的数额与最终法院裁判的数额往往相隔甚远。2013年的浙江张氏叔侄冤案能问鼎最高国家赔偿纪录,皆因每人4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史无前例。同月宣布的农妇赵艳锦冤案,精神损害赔偿就只有区区10万元而已。

要避免受害人遭受二次创伤,亟需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今年最高法终于出了个赔偿金额意见,不过标准并不高

《京华时报》12月26日的报道称念斌千万元精神损害索赔超过规定,该报引述今年最高法《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指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但这个标准是如何得出的?为何这样定?

根据《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这个标准的雏形是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和高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领导和业务负责人一起讨论出来的初稿,试行了半年后被广东省高院正式采纳,随后被最高法吸收。但这个标准并不高。

要避免对念斌们的二次伤害,对精神赔偿制度进行系统性的完善必不可少

最高法的这个意见是个巨大进步,但如前文所述,念斌八年申冤的费用、住所砸毁的费用还有念斌姐姐的误工费,都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内,这意味着这笔钱也不可能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基数的。其实,这是系统性的问题,在中国,除了因冤案造成的重伤或者残疾、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等少数情况,大多数冤案造成的精神损害都不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内。有人建议中国大陆应向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和台湾学习,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参照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扩大侵权主体的认定范围。但正如今日话题许多专题所谈到的那样,国家赔偿中在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认定中是最先进的,但长久以来都看不到系统性完善的曙光,谈何国家赔偿参照民事赔偿呢?念斌申请精神赔偿的意义正在于再一次让社会和舆论关注和正视起这个问题来。

结语

国家赔偿是一种能够有效约束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的制度,更是一种对公民权利与利益予以救济的制度。应当体现出权利救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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