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害者18年无补偿,呼格案何谈公义

近日,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终于全盘改判,舆论便聚焦在呼格吉勒图家属身上。而同样因该案陷入痛苦深渊的,还有遇害女孩杨某家属,他们遭受切肤之痛,但案发18年来却一直未获任何补偿。 …[详细]

“呼格”案发至今18年,遇害女孩家属无救济

 

因为这桩冤案,受害人杨某的家庭也陷入了痛苦的深渊

作为受害人家属,杨某的家人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遑论经济补偿

呼格吉勒被枪决时年仅18岁,一条如此年轻的生命被冤杀,确实极大地挑动了公众的神经。而遇害女孩杨某被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奸杀时也只有18岁。根据少有的涉及杨某家属的报道,杨某的家属对呼格吉勒图案件的峰回路转、几度波折全然不知情。他们的讯息,还停留在18年前——“人(呼格吉勒图)崩了”。因为没有任何部门联系过他们,其家人对案子办理情况一无所知。作为受害人家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其他的支援和保障更无从谈起。

杨某来自乌兰察布兴和县西部一处僻远农村,因家境贫困在呼和浩特某饭店打工补贴家用。出事后,这个家庭愈发艰难。因无钱安葬,杨某被配阴婚,至今杨父不知女儿安葬何处,也无处祭奠。而杨某的未婚夫到杨家索要彩礼,因为没钱还,最后只能以牛羊相抵,“连驴车都抢走了”。杨某遇害,其家属已经承受了巨大的不幸,因担心老伴,杨父甚至与家人及同村人用“杨某与人私奔了”来守护女儿被害的秘密。旧伤未愈,杨家人又凭添新伤,杨某的大哥想不通:为何作为受害人,自始至终我们一分钱的赔偿都没有?

受害人杨某的大哥至今保留着妹妹的照片受害人杨某的大哥至今保留着妹妹的照片

事实上,中国大陆绝大多数刑事被害人及家属都在默默承受不幸

中国大陆每年至少有300万被害人及其亲属得不到任何补偿,陷入贫困潦倒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成了国家与被告人之间的交易,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常常成了被遗忘的角色。如杨某及家属一样,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受到不法侵害后,得不到经济补偿、遭遇二次伤害的案例十分常见。在邱兴华案中,生活极度困难的被害人家属因邱兴华的一句“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而陷入无底深渊。马加爵案中,对被害人家属82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也因无法兑现而变成一张“白条”。而在李昌奎案和赛锐案中,被害人家属所得到的赔偿都很少。

根据官方公开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被害人群体庞大。其中,约有300万被害人及其亲属得不到任何赔偿,生活非常困难,被比喻为“黑暗中独自哭泣的人”。而国家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司长郭建安更直言,实际上受过犯罪侵害的群体的数量比按照官方犯罪统计推算出的群体的数量要大得多。

法律对于受害者及家属的支援和保障不够,他们只能咽下别人酿造的苦果

与被害前相比,被害人在经济上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状态,而这种不平等是加害人酿造的苦果。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必不可少。其实,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补偿问题,中国法律并非没有着墨。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被害人家属的困顿是难免的。

被害人杨某的父亲年逾八旬,腿骨头坏死,走路需要依靠拐杖被害人杨某的父亲年逾八旬,腿骨头坏死,走路需要依靠拐杖

《刑法》、《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权利救济程序,规定“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只要犯罪案件久侦未破,无法抓获甚至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就无法从被告人那里获得应有的民事赔偿。加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赔偿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几乎要不到精神赔偿,其所得也往往极为有限,难以摆脱犯罪导致的生活上的困境。同时,就算已经判决生效的赔偿,执行难也是个大问题,因为犯罪人大多属于社会的下层,没有多少财产可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许多签订好的赔偿变成“白条”一张。

国家有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责任,在加害人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国家应当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予以救助。中国《国家赔偿法》也设立了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但不同于其他国家关于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损失的立法。只有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驶职权,受害人才有权要求国家予以赔偿。以此次呼格吉勒图案,杨某之死是赵志红强奸杀人的结果,并非国家的过失,国家不会为其家属的损失“埋单”。也就是说,中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尚属空白。

要抚慰被害人遭受的创伤,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刻不容缓

既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取补偿沦为法律白条,中国大陆须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打击犯罪分子实际上是为被害人实现一种复仇的愉悦;只有再加上对被害人及家属予以经济上的补偿,才是彻底的补偿。从而实现社会正义。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当时刑事上没有定罪,但通过高额的民事赔偿,部分实现了正义。

但中国在刑事案件中往往过分强调了打击犯罪,而把补偿被害人看做无足轻重,刑事诉讼成了国家与被告人之间的交易,加之各种执行问题,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取补偿沦为“法律白条”。为解决这一难题,高法院曾通过推动地、市一级建立救助机制解决这一现实难题。但结果变为“有社会影响的补,没有社会影响的不补”,“当事人大闹多补、小闹少补、不闹不补”,“会哭的孩子有奶喝”,往往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刻不容缓。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大陆可向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学习

从1963年作为英联邦国家的新西兰率先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成为第一个对刑事被害人损失进行补偿的现代国家。迄今为止,以国家税收为主要资金来源,世界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大可向这些先进国家和地区学习。以与中国大陆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和台湾为例。

日本制定《犯罪被害人等补偿会给付法》,对补偿的对象、条件、方式、标准、资金来源及管理、办理机构、程序等问题予以全面规定。例如犯罪被害给付金分为遗族给付金和伤害给付金两种(遗族给付金的给付对象是刑事被害人的遗属,伤害给付金是给付给重伤被害人);裁定给付金的机关是被害人住所地的都道府县的公安委员会。公安委员会对裁定的作出,享有相当的调查权;并且给付金为一次性到位,《给付法》规定给付金的计算原则,补偿的具体数额以政令的形式加以规定,并随物价而变动。

此外,中国台湾地区的被害人国家补偿溯及力,以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是发生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法》施行后为限。当申请人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急迫需要帮助时,审议委员会(或复审委员会)可以在对补偿申请做出决定前先行支付暂时补偿金,以解被害人的燃眉之急。

结语

人的基本权利被侵犯时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对于已经遭受了切肤之痛的被害人,必须重视和保护他们的权利。毕竟,你可以保证自己一辈子不成为刑事被告人,但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一生不成为刑事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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