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空难机长判3年,岁月号船长情何以堪

昨天,伊春空难作出一审判决,机长被判3年。网友纷纷质疑判得太轻,尤其是在机长有临难弃机逃跑的情节下。这很容易让人想起韩国“岁月号”沉船事故,涉事船长也是弃船逃跑,最后被判36年。那么,伊春空难和“岁月号”海难究竟有无可比性呢? …[详细]

伊春空难和“岁月号”海难,可以拿来类比

伊春空难和“岁月号”海难都属于责任事故,且第一责任人分属机长和船长

在评价一件事的时候,如果拿另一件事来做类比,需要小心谨慎。所以,当我们用“岁月号”海难和伊春空难进行对比的时候,很可能有人质疑这是两码事。但这两起大型责任事故,确实有很多相通之处。

伊春空难审判书伊春空难审判书

由于这两起事件的调查报告和一审判决都已经公布,现在可以较为清楚地判定事故责任。具体来看,伊春空难中,机长的责任体现在三处:第一,机长首次执行伊春机场飞行任务时,能见度最低标准为3600米,但事发前伊春机场管制员向飞行机组通报的能见度为2800米,机长依然选择进近;第二,在未看见机场跑道、没有建立着陆所必需的目视参考的情况下,机长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实施着陆;第三,机长在未看见跑道的情况下,仍不采取复飞措施,继续盲目实施着陆,最终导致飞机撞地。

可以发现,这三点违规操作,只要有一点没有发生,最后造成44人遇难的惨剧就不会发生。而当我们回过头来看韩国“岁月号”海难时,可以发现两者是“异曲同工”。

在造成304人死亡的“岁月号”沉船事故中,事发当天因为突降大雾,导致能见度不够,在很多船只放弃出航的情况下,“岁月号”船长却偏偏选择一条自己并不熟悉的线路贸然出航。其次,事发海域属于危险海域,应该由船长本人掌舵,但据调查结果显示,当时居然是由一个26岁的三级船员在指挥。

这两起责任事故的共同点在于,作为船上和飞机上的最高权力者,船长和机长在当天非常不利的天气因素下,错误地做出了出航和执飞的决定,而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在随后的行程中,又犯下本可避免的错误,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最重要的是,在发生事故后,两位肩负最高救援责任的人都选择了临难逃跑

权力最高的人,必然责任最大。但是“岁月号”的船长和伊春空难的机长,都选择了逃避责任。“岁月”号沉船事件发生后,在如此紧急、慌乱和恐惧的时刻,只有船长最清楚整个事故的过程和周边情况,从而作出最专业的判断与指挥调度,而随着他的逃离,大量乘客生还的希望破灭了。

伊春空难惨烈的现场伊春空难惨烈的现场

再看伊春空难,根据两年前的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后,齐全军未履行机长职责擅自撤离飞机,而机上幸存人员只能通过飞机的两处裂口逃生。在法院18日的一审判决中,齐全军机长也承认了自己没有组织指挥旅客撤离,没有救助受伤人员,而是擅自撤离飞机。

但逃跑船长和逃跑机长的命运,却天壤之别

韩国船长最恶劣的行为,被认为是“临难逃跑”,被判36年

“岁月号”船长之所以在韩国饱受舆论批评,不是因为他在沉船前的一系列行为,而是在临难时的脱逃。这一点,从最后的审判结果来看非常清楚。

最初,韩国检查机关决定不以“业务上过失致死罪”起诉该船长,而以“不作为杀人罪”起诉。韩国检方认为,船长逃出事故船只之前,没有做出任何措施来救助乘客,这是绝对无法原谅的行为。

虽然韩国光州地方法院最后并没有认定“岁月号”船长不作为杀人罪,而是以“遗弃致死罪”判处该船长36年有期徒刑。但要知道,“遗弃致死罪”和“不作为杀人罪”都是指向船长的逃跑行为,而“业务上过失致死罪”则是指向逃跑行为之前的那些错误操作。

即使在重判36年的情况下,韩国舆论还是普遍表达了不满,质疑判得太轻。据韩国当地媒体报道,不仅普通民众表达了对判决的不理解,就连海运行业的从业者也认为轻判了,“羞辱了他们这个行业”。

韩国民众对船长的逃跑行为非常愤怒韩国民众对船长的逃跑行为非常愤怒

而中国机长“临难逃跑”的情节在审判中完全被忽视,判了3年

在12月18日对伊春空难的一审判决中,从“意外”披露的判决书全文可以发现,着重点全在描述机长在逃跑前的种种错误行为,而对机长在最后关头的临阵脱逃行为没有关注。这一点和韩国海难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虽然还不清楚机长的逃跑行为,对最终的遇难人数有什么影响,但如此关键的一个情节被全然忽视,很让人费解。

在目前的媒体报道中,也未见有人抓住机长的逃跑行为穷追猛打,以至于目前还尚不清楚整个逃跑行为的全貌。这一点,又和韩国媒体形成了很大的反差。在“岁月号”船长出事后,其逃跑过程中的很多丑态,就是被媒体通过采访还原出来的。

而即使是在完全没追究机长逃跑行为的判决下,国内航空业内部还是对这个3年有期徒刑表达了不满,比如某机长在接受媒体的专访中就提到,不支持伊春空难机长入刑,还认为空难后逃离表现是一个普通人正常反应,可以道德谴责,但不能法律制裁。问题在于,逃生确实是普通人的正常反应,但当机长这个称号加在普通人身上后,这就是非正常反应,而且《民用航空法》规定,当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在航空业著名的哈德逊河迫降中,当救援人员赶来救出旅客后,萨伦伯格机长在机舱中来回走了两遍,确认所有乘客被救出后,才最后一个离开飞机;在中华航空波音737飞机落地后自燃的事件中,机长猶建国在90秒内组织机上人员安全逃生,自己在飞机爆炸前最后一刻才离开飞机。当时,舆论对两位机长精湛的技术和优秀的指挥给予了非常高的评价,但唯独没有特书大书两位机长最后离开飞机这件事。因为这并不值得任何表扬,这是在尽最本分的事。

这种命运的差别,和法律有莫大的关系

韩国法律不可能拿弃船逃跑的船长束手无策

如果对类似弃船逃跑的行为治罪,先要从立法意图上否定掉一些人紧急避险的可能性。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规定,“紧急避险并不适用于消防员、警察、医生等职务、业务上负有特殊义务的人”。

而韩国刑法虽属于大陆法系,对紧急避险也有限制性的规定。韩国刑法典第32条对于紧急避险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紧急避险之规定,不适用于负有不得逃避危险责任者。”同时韩国刑法第18条对不作为犯罪作出明文规定:“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或者因自己的行为引起危险,而未防止危险之结果发生的,以危险所致的结果处罚”。

由此可见,在船舶航行时,船长和船员在法律上已经负有了对在船乘客安全的法律责任。再来看和船长逃跑行为相关的法条,韩国《船员法》第11条规定,船舶在遇到危险时船长应谨慎救助人命、船舶及货物。第132条规定,船长违反第11条规定,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韩国《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规定了弃船先逃罪:如果船只发生紧急情况却无视发出求救信号,或事故船只的乘务员未履行救援义务造成乘客遇难,将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无期徒刑。

韩国逃跑船长被判36年韩国逃跑船长被判36年

总之,如果发生类似船长弃船逃跑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可能被拿来起诉的罪名包括遗弃致死罪、不作为杀人罪、业务上过失致死罪等。与“岁月”号沉船事件类似的还有2003年大邱地铁火灾案,当时地铁司机崔承烈将列车钥匙拔出并飞奔逃跑,造成乘客被关在充满有毒气体的地铁车厢内,最后崔承烈被法院以不作为杀人罪宣判。

而中国弃机逃跑的机长却无法被追究脱逃的责任

中国机长不能临阵脱逃的规定,见于《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了机长应该最后一个走,但对于如果逃脱行为发生应该怎么惩罚却没有规定,显然这种“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无法拿来具体量刑。

再看刑法,虽然刑法有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这个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航空人员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说得很模糊,在这次伊春空难的一审判决中,就没有把机长的逃跑行为列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之一,而仅仅是关注其他违规操作。

结语

实际上,机长临阵脱逃要比其他任何违规操作的性质都恶劣,但如果脱逃的行为得不到追究,乘客的安全又谈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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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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