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女官员通奸还不够

近日,中纪委首次通报两名女官员“与他人通奸”。由于官员通奸在我国受到百姓深恶痛绝,所以这次通报广受好评。然而,仅仅“通报”,又很有局限性—— …[详细]

通报通奸反映的是道德问题

中纪委网站阐明官员通奸是道德问题

中纪委首次通报两位女官员通奸中纪委首次通报两位女官员通奸

从今年6月5日起,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违法问题时,频频出现“与他人通奸”的措辞,引起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中纪委网站刊文回应道:“‘通奸’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的确,“通奸”位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章节,中纪委通报通奸是反映官员的道德问题。

然而民众更关心通奸中的权色交易

两位女官员升迁路异常,被怀疑与通奸有关

中纪委此次通报的两位女官员,分别为山西省晋中市委原副书记张秀萍、阳泉市原市长杨晓波。媒体马上“扒”出二人履历,其履历确实引人遐想。

如《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的一篇评论所言:“纵观两名女官员的简历,不难发现都有破格的痕迹。譬如,在1991年,杨晓波是晋城矿务局一名人事处科员,而97年却摇身一变成为组织部公务员。更神奇的是,在98年居然成为正科级。其后更是由宣传部长超常规升任市长。显然,这一连串的破格背后,必有高人导演。而49岁的张秀萍,也是在与金道铭共事的过程中,被提拔为纪委常委。显然,从掌握的信息看,这些不正常的升职背后很可能隐藏着‘性福提拔’。”

所谓“性福提拔”,早有先例,如原湖北省荆门市委书记焦俊贤曾把“三陪女”提拔为三个局的副局长;原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曾把招待所服务员提拔为国土资源局干部。

这种案例多了,难免导致听风就是雨——每有女官员出事,坊间总有对其升迁之路的猜测。如最近湖北荆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饶同珍自杀,媒体报道中就提到“当地村民描述饶同珍曾在公安县某重要领导身边‘当保姆’”。

媒体报道饶同珍自杀时突出其“长相优秀”媒体报道饶同珍自杀时突出其“长相优秀”

显然,民众关注的不是官员的“婚外情”,而是权色交易。“婚外情”可以说是道德问题,但若说权色交易也仅是道德问题,这难以服众。

权色交易的通奸应该有法律来应对

目前对官员通奸止于道德问责,没有法律问责

中纪委在刊文解释“通奸”时,指出“在我国的刑法及相关法律中,一般情况下,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没有惩处官员通奸,哪怕其中包含权色交易。以焦俊贤案为例,其为了照顾情妇,指使有关人员弄虚作假,为农民出身、只上过高中、曾经做过“三陪女”的陈丽伪造了党员、国家干部、大学本科的身份,并安排到荆门市掇刀开发区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任副局长。然而焦俊贤受审时,只有“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受贿罪名,提拔情妇的问题不在违法范围。自然,陈丽也没有因为以色谋权被法律问责,即便她为了防止骗官事实败露,不惜雇佣流氓采用刺杀手段,欲将揭露她劣迹的正直干部置于死地。

陈丽并没有因为以色谋权被起诉陈丽并没有因为以色谋权被起诉

应该修改刑法受贿罪,将涉及到权色交易的通奸纳入法律问责

坊间传言杭州滨江区委原书记尚国胜曾有豪语“男人就得‘提钱进步’,女人就得‘X后提拔’”。但现实中,“提钱进步”是犯罪,以色谋权就不是,这显然不合理。

不合理的根由在于我国刑法中对“行受贿”的定义太过狭窄,限于“财物”交易。不妨先看一个新加坡的案例,来理解这种狭窄定义的缺陷。

新加坡前“民防总监”林新邦,明知民防部队与供应商彭楚梅有生意往来,也知道该供应商日后将参与投标,却仍然向彭楚梅索取口交,被法院判处腐败罪名成立。因为新加坡的法律规定公职人员接受了任何性质的不当服务都属于受贿。我国台湾地区的《贪污治罪条例》也规定“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都构成犯罪,这里的“不正当利益”自然包括肉体利益。

而我国一些官员长期从情妇身上收取肉体利益,并为情妇谋取包括升迁在内的利益,却可以逍遥法外,这怎能服众?所以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亟需修改,将“贿赂”的范围扩大至“一切不正当利益”。

至少应该激活滥用职权罪,打击以权谋色的通奸

再看我国澳门地区的一个案例。澳门体育发展局前局长萧威利在一桑拿间认识女技师潘玉萍,甚为欣赏对方的按摩手艺,但潘的客人太多难预约,萧遂安排当时没有学历及专业资格的潘到体育发展局下属的运动医学中心工作,以便随时为他服务。事情败露后,澳门中级法院作出裁定,萧威利因滥用职权获1年徒刑,缓刑2年。

其实对于官员以权谋色,完全可以像澳门这样拿起“滥用职权罪”的大棒。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行受贿罪不管权色交易,那么滥用职权罪是可以管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指明:“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即为滥用职权。那么官员提拔情妇,显然属于“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并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完全符合滥用职权罪的要素。

违规提拔触犯滥用职权罪也有先例。主管西安市公安局人事工作的王竹笙等人,明知“四进宫”刑释人员闵峰不符合录用条件,却将其以“蓝田县政法委干部”的身份于1998年10月调入市公安局;更是于1999年8月将他突击发展入党,2000年6月又将其作为优秀中青年干部提拔为市局政治部秘书处政秘科副科长。最后王竹笙因触犯滥用职权罪被法院判刑。

上述王竹笙的案例法律适用令人信服,但不知道为什么,官员违规提拔情妇却一直没有进入司法机关的“法眼”。

党纪严于国法无疑正确,但国法也不能太松

党纪不容忍一切通奸,而国法不应容忍权色交易的通奸

中纪委刊文解释“通奸”时指出,“党纪严于国法,党员违法必先违纪。国法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党员和党员干部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

的确,官员单纯“婚外情”式的通奸也被党纪禁止,这体现了党纪更严厉的一面。但是权色交易式的通奸也仅仅违反党纪的话,那真是将党员干部“混同于普通群众”了。

而且,国法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人大为立法机关),如果国法不管权色交易式的通奸,是不是意味着广大民众可以容忍这种行为呢?当然不是。就在本月初,珠海的温先生在珠海市交通运输局门口拉起横幅,上书“拿着纳税人的钱睡纳税人的老婆,人渣”,以此抗议该局培训科科长陈某与其妻通奸。可见民众对以权谋色的通奸同样深恶痛绝,国法对这种意志应有体现。

政府机关门前抗议官员以权谋色政府机关门前抗议官员以权谋色

结语

“先睡后提拔,丟人不犯法”,这样的现状必须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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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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