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释放的念斌可以再被立案侦查吗

今年8月引发轰动的念斌案有了惊人转折。仅仅在无罪获释十余天后,当地公安就决定对念斌再次立案侦查。念斌办理护照被拒,方知自己仍是“犯罪嫌疑人”。无罪获释的人,还能再次立案侦查? …[详细]

一般认为重新立案侦查念斌是有了“新证据”

从已有消息看,再次立案侦查念斌似有备而来

今年八月,轰动一时的“念斌投毒案”,以“证据不足”正式结案,念斌无罪获释。念斌,是福建平潭县澳前镇的杂货店个体户,在他30岁那年,邻居丁某的两名小孩中毒身亡,他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从此开启自己长达8年的和国家机器的拉锯生涯,历经9次审理,被判4次死刑才终于脱罪。然而谁也想不到,仅仅在无罪获释十余天后,9月,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就决定对念斌再次立案侦查。11月,念斌两次办理护照遭拒,才惊悉自己仍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案件终审了为何还要继续调查念斌?是不是当地警方不忿福建高院的裁决才这么做?这是所有人的疑惑。固然,8年前的投毒案始终未破,警方继续侦查也不是不应该,但仍然锁定刚被无罪释放的念斌,还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超乎人们想象,原因究竟何在?

据媒体报道,念斌家人与警方的通话记录显示,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称:“公安局既然作出这个决定,肯定是有依据的,对任何人、任何事情我们都是按程序来办。”而福建省公安厅新闻中心张主任则称,“省公安厅稍后将统一发布有关念斌的消息,统一口径中会提及大家关注的问题。”还有消息则称,之前参与念斌案的办案人员均未参与此次重新调查。

种种现象显示,警方这次是有备而来,似不像基层警方因不忿法院判决而采取的轻率举动。警察把念斌再次列为犯罪嫌疑人,如果调查符合其期望,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起诉念斌。那么在哪种情况下,对已经终审为无罪的念斌,还能提起重审?

刚被释放的念斌刚被释放的念斌

如果确实有了新证据,按刑诉法可以启动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表明,刑诉法确实允许对已经终审的案件进行重新审判,但考察刑诉法提到的这五点,与公安机关有关的只能是第一点——“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所以,最可能的情况是,警察发现了新证据,因此再次调查,检察院认可后批捕,再次提起诉讼。这也是多数人对此的猜测。

且不说在结案后十几天就发现了八年未曾递交的“新证据”是否可疑,但应该探讨的是,即便有了“新证据”,就可以对受了八年牢狱之苦,最后被判无罪的念斌进行重新调查,甚至是重新起诉吗?

认为不该再调查是因为“宁可放过坏人,不得迫害冤枉好人”

重新调查念斌违背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在陈有西等律师看来,即便有新证据,这种“对无罪释放人员重新立案”的做法也是不应该的,是刑事诉讼法的漏洞。陈有西认为这体现了刑诉法公权无约束、司法无终局权、程序可逆,让警察对公民拥有无限怀疑的权力。他认为,刑事程序不可逆,不得无休止重复评价。

更多人的看法则集中在认为重新立案的做法违背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所谓“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其英文表述为“the 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简称 double jeopardy),是现代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之一。关于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含义,在现代立法表述中,最为经典的是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第5条的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被迫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在我国已经签署但尚未经人大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第十四条第七款,这一原则被表述为:“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不被滥用审判权受到伤害

为什么现代许多国家刑事诉讼原则会有“禁止双重危险”这么一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自由。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与公民个人相比,前者在资源和力量上占有绝对优势。国家拥有强大的侦查机构、广泛的司法权力和充裕的经费保障等,而公民个人却势单力薄、权利有限、资源缺乏。刑罚的极端严厉性,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应特别注意对被告的人权保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旨在抑制审判权的滥用、防止司法专横、保证诉讼参与人得到公正对待。国家重复对被告定罪,往往被视为国家权力的滥用以及司法程序的滥用,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

在阐述这一原则时,美国大法官布莱克在“格林诉美国”一案中的下述论断经常被引用:潜在的观念是,不应允许国家以其所有的资源和权力不断试图给个人定罪,以致使其耗费财力、备受折磨、处于尴尬之地,并迫使他生活在持续性的焦虑和不安状态之中,同时增加其(甚至是无辜的)被定罪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贯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还有多个理由,包括避免错误定罪(因为多次诉讼对控方天然有利)、减少刑事审判给被告以及和被告有关的人可能带来的精神损害、法律程序终局性的需要(法院终审不会更改才能给民众安定感),以及促进侦查高效进行(让控方明白诉讼机会有限会更认真,并且能节省司法资源)。

这个原则实际上体现了“宁可放过坏人,不得迫害冤枉好人”的理念

还需要指出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实际上还体现了一种对司法局限性的认识——如果更多的审判、更多的诉讼能最终找到真凶或者得到更恰当的量刑,那么这个原则很值得商榷,但事实上这一前提不可能成立。很多情况下就是没法认定谁是真凶的,强行定案只会造成冤案。因此往往不得不在“放过坏人和冤枉好人”中选一个,在公民个人与公权力远远不对等的情况下,选择贯彻这一原则实际上表明这个社会“宁可放过坏人,不得迫害冤枉好人”。

这正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类似的法律原则“一事不再审”的区别所在,前者以保护被告人不受冤枉为出发点,而后者更多是从节约司法资源、司法终局性等角度出发。

所以,认为念斌案不该再审,与呼吁前段时间同样轰动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呼吁聂树斌案再审并不矛盾。后两个案件的重审,不是为了再惩罚被告,而是洗脱被告的罪名,因此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并不矛盾。

但还有种观念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若要“禁止双重危险”,则李昌奎案不得再审

然而,如果要贯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则另一种类型的错案不得再审——典型如三年前同样轰动一时的李昌奎案:云南省巧家村民李昌奎,将同村19岁“有感情纠纷”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此案二审将死刑改判为死缓,引起全国民众极大愤慨。后云南高院决定再审,最后还是将李昌奎判处了死刑。

这一再审的举动明显违反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这毫无疑问是将已经“最后定罪” 的人,“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明显不符。但是,中国法律允许这样的举动,而且这一做法明显受到了公众欢迎,认为这才是贯彻了正义。即使有部分法律人士不同意这一做法,也主要是因为反对死刑、再审动摇既判力、司法终局性等角度出发,而不是因为再审让李昌奎再次经受精神损害、让其受到惩罚变重。

李昌奎,如果贯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他将不会被执行死刑李昌奎,如果贯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他将不会被执行死刑

对于中国人传统观念而言,实体正义的实现尤其重要

这其实反映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样贯彻朴素正义的观念,对于中国人来说有多么重要。对于念斌案,同样有很多人在网上强调只是“证据不足证明念斌是凶手”,但不代表“念斌一定不是凶手”,从而对其仍然投以怀疑的目光。然而,既然法院已经宣布念斌无罪释放,那么这种怀疑对念斌自然是很不公正的。但没有办法,对于多数民众而言,实体正义比起程序正义是更具有意义的。如果一个案件没有找到真凶,那么人们总会去怀疑能找到的可能的人。

长期以来,中国的司法实践也并不认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而是更认同能够“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再审制度。刑诉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从审查范围的全面性,申诉权利的广泛性,监督职权的普遍性等方面来看,对于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采取了职权主义的、主动的态度,同那种所谓的“官无悔判”、“法言难改”的“资产阶级法学观点”是完全不同的。“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制度,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刑事诉讼始终坚持的方针。即使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一经发现有错误,不论是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也不论是对原被告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加以纠正,从而使无辜受罚者得到平反昭雪,轻纵的罪犯受到应得的惩罚,这就从法律程序上有力地保证这一方针的实现。”——某位学者如此写到。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刑事再审案件数量相比上世纪80年代的每年6位数已经明显减少,但每年仍然有数千件。

刑事再审制度纠正了多少错案,又增加了多少错误定罪,对刑事案件的受害者、被告者整体上是个怎样的影响,恐怕很难评价。但对于中国人来说,这种名义上支持“有错必纠”的再审制度恐怕还是更受青睐——毕竟,类似李昌奎案这样民众不认同的判决并不少见,而且,与死刑观念淡泊的许多其他国家不同,中国人也特别看重实现“受害者的正义”。

在国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因导致过凶手逃脱惩罚也受到过动摇

在许多原先很严格遵守“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国家,近年来这一原则也有所动摇,原因也是因为在一些案件中,真凶因为这一原则逃过了惩罚。如澳大利亚的卡洛尔案,一位叫卡洛尔的男子曾因谋杀一名年仅1岁5个月的幼儿而受审,因为种种原因罪名不能成立而被无罪释放,但多年后检察官发现了足以证明其是凶手的证据后,却因“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仍然无法对凶手定罪。这一案件在公众间引发很大反响,因此后来有了例外的适用。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改革,就修正原“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弊端,对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改为有新证据可再追究,理由是“对那些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无罪案件适用禁止双重危险这一规则,对被害人和社会来说是极不公正的”。

这两种矛盾的观念没有对错之分,应该予以调和

很显然,以上提到的这两种观念没有对错之分,但无疑是互相矛盾的,各有各的优缺点。那么要想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两个原则无疑该有所调和,实际上也是能做到的。

首先,对无罪释放人员要再启动调查,应遵循更严格的标准。警察重新调查不是不可以,但应该由做出无罪判决的法院看过新证据并批准后,再进行调查比较合适,且不应对受调查者有过多的限制。警方提交的“新证据”必须拥有确切的“崭新性”与“明显性”,不能什么都拿来当新证据。最后,如果再次启动调查仍无果,对决策的司法人员应有惩处,对被调查者,也应该有更多的救济和赔偿。

结语

念斌案峰回路转,前景不得而知,但到底是应该“判决有错必纠”,还是不应对无罪释放人员再度调查,在这样的司法实践中,人们有必要取得更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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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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