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女童在猪圈生活8年”负责?

昨日,一则“女童在猪圈生活8年”的新闻引发热议。舆论纷纷指责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渎职、管理不力。实际上,他们并非造成这样惨烈悲剧的主因。 …[详细]
病床上的小忠,8岁的她,手犹如婴孩的大小病床上的小忠,8岁的她,手犹如婴孩的大小

该新闻事件中的女童其实是一个“事实孤儿”

虽然四川稻城官方所言非虚,女童“一出生就享受了低保和五保”,也并非媒体报道所渲染的“一直无人管,8年都生活在猪圈”,但其和真正的孤儿一样,失去依靠、境遇悲惨。

即使她是一个母亲,也不可能指望一个精神病患者能监护好孩子

关于监护制度,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承接父母监护人资格的依次为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然而,现实中不少处于困境中的孩子都找不到监管人,生存环境恶劣。

就拿此次新闻事件来说,患有间歇性的精神失常的雍忠(化名)根本无法监护女儿小忠(化名),唯一的姐妹因家境贫寒称无监护能力,即使小忠“一出生就享受了低保和五保”、但监护缺失、生存环境恶劣却是事实:常常被扔在院子废弃的猪圈里;重感冒发烧后得不到救治患上脑瘫……

其实,监护缺失是精神病患者子女面临的普遍问题。2013年年初上海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发布调研报告,将重症精神病患者子女列为亟需“公共监护”人群:目前上海重症精神病患者约有24万,即使按5%重症精神病患者家庭需要政府、社会救助,其未成年子女也有上万人。

该新闻中的女童和南京饿死女童案中的两姐妹来自同一个群体——“事实孤儿”

父(母)尚在,却面临失管失教、事实无人抚养的不仅仅是精神病患者子女。上海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建议亟需“公共监护”的特殊儿童还包括服刑人员子女、外出人员子女、艾滋病人子女等,他们父(母)尚在,而父(母)实际上没有抚养他们。这些孩子的健康成长受到多重风险威胁。

以服刑人员子女为例,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2006年做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报告》让人惊心:近6万个服刑人员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发生事实上的丧失或者缺损;94.8%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没有受到过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

一年前的南京江宁女童饿死事件曾让全国震惊。被饿死的两个女童父母也是尚在,但父亲在监狱服刑,有重度毒瘾的母亲常常下落不明,政府给予两个孩子的主要帮助就是每个月800元的经济补助,以及所谓的“一到两个礼拜一次”的探视。于是,两个女童“天很冷只穿一条裤子,头上都长了蛆”,被出门寻毒的母亲锁在家中活活饿死,发现时尸体已风干。

“事实孤儿”处境远比普通孤儿艰难

“事实孤儿”在社会的暗角,数量庞大,长期遭遇社会漠视

对于“事实孤儿”这一概念的界定,最早源于民政部在2005年做的全国孤儿排查。专家发现“有那么一批孩子,在农村地区尤为常见,爹死娘嫁人,处于事实无人照管的状态”。按照相关学者定义,所谓“事实孤儿”,即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虽然没有死亡或失踪,但是事实上不能提供经济支持和照料的儿童。

但“事实孤儿”情况十分复杂,很难用一个简单的概念把他们装进去。南开大学副教授黄晓燕多年来接触了大量“事实孤儿”,将这个群体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由于父母入狱而形成的,第二类是由于父母离家而形成的,第三类是由于父母疾病而形成的。

这个长期遭遇社会漠视的群体数量到底有多少?最新的数据来自北京师范大学儿童福利中心课题组的调查结果:到2011年12月20日为止,根据全国20个省份的数据推算,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总数为57万(不包括父母双重残儿童)或58万(含父母双重残的儿童),这非常接近61.5万的全国孤儿数目。

直到现在,他们仍不属于政府划定的“孤儿”范畴,难以享受现行的孤儿救济

2006年,民政部等15部门发出《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事实孤儿”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一次被官方正式使用。学界普遍以为这是“事实孤儿”走进公众视野、纳入政府社会福利体系的曙光。然而,直到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出台,将孤儿认定为“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就被排除在外。

当然,官方也开始意识到这个群体面临的问题。去年6月,民政部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在广东深圳、江苏昆山、浙江海宁、河南洛宁四地率先推进。并将儿童群体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四个层次。其中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两个类别中就包含了“事实孤儿”。但这样笼统的分类缺乏内涵和外延的清晰界定,对于界定以后的救助内容,也都没有全面深入的研讨。

处境极为艰难,不仅常常解决不了温饱问题,甚至生存问题也存忧

没有被纳入到国家会福利体系之内,对“事实孤儿”而言,并不是无缘每月最低600元的基本生活费的问题。首先,“事实孤儿”仅能够享受非正规的临时救助,且救助的范围和水平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南开大学副教授黄晓燕对村干部进行访谈的结果就显示,80%的村干部认为孤儿的生活状况要优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为孤儿得到的政府支持较多。

更重要的是,如果家族和邻里朋友等出现了经济上的困难,无法承担监护任务时,“事实孤儿”不仅解决不了温饱问题,甚至生存问题也存忧。因为不满足国家对孤儿的认定条件的“事实孤儿”,根据政策不能进福利院,也不能被收养,南京饿死女童案中两姐妹的曾祖母曾经表示,希望国家收留那两个孩子,社区以不符合政策拒绝将其送往孤儿院,“父母都健在,当然不能算孤儿”。

当然,“事实孤儿”所需的并非单一的经济帮助,对内心需求的关注也很重要。他(她)们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生存在社会的边缘,或生活窘困、或得不到良好的教育,容易因为缺少关爱和必要的监管容易形成各种心理问题,步入社会则走向犯罪的可能性很大。香港的一家调查机构对1000名年龄在20至35岁的“事实孤儿”人群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事实孤儿”犯罪率是正常孩子的3倍。

“事实孤儿”救济为何受困?缺法律、缺机构

通过媒体报道获捐500万,杨六斤是最幸运的“事实孤儿”,但显然绝大多数“事实孤儿”只能依靠国家保障通过媒体报道获捐500万,杨六斤是最幸运的“事实孤儿”,但显然绝大多数“事实孤儿”只能依靠国家保障

在中国立法和司法理念上,未成年人监护向来被认为是“家事”而非“国事”

国外也有“事实孤儿”的现象,但他们没有专门的名词来定义这个群体,而是将其放入到整个的儿童保护体系之中来应对。这个体系包含很多内容,首先就是有法律的保障,横亘在中国“事实孤儿”面前最大的障碍,是一个法律上的漏洞。中国的民法监护制度长期留有空白,即使法律已明文规定的部分也常常沦为“僵尸条文”,例如“事实孤儿”儿童监护权的变更问题,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都有相应的条文法规,但过于宽泛、模糊,操作性不强,使其在很大程度上是形同虚设,20年多来全国无一例剥夺监护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为什么“事实孤儿”陷入欲救而不能的法律困境,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刘智慧教授并不讳言:中国在立法和司法理念上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监护是“家事”而非“国事”。

从现实层面来说,即使纳入政府划定的“孤儿”范畴,这些孩子能去哪儿?

毫无疑问,对于“事实孤儿”最好的救助,还是要为他们找到一个能够替代原生家庭,给予他们关爱和照顾的良好环境。1997年以来,中国许多省份开始进行实验性的家庭寄养项目,先后建立了10所中国SOS儿童村。但实践中的“家庭寄养”模式仅仅是由部分地方政府投入所进行的“实验性工程”,不仅缺乏广泛的覆盖面,具体操作更呈现出各地纷纷“树立典型”的现象。

在找不到寄养家庭的情况下,日本、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会将孩子安置到儿童之家等专门的儿童照顾机构中,且对这些儿童养护机构的资质做出严格要求,如日本《儿童福利法》规定,既要配备保育员,也要配备专业的儿童指导员。而在中国,且不说机构质量如何,数量已经堪忧。根据《社会福利社会化政策研究》《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等,截止到2008年,中国需国家抚养的孤残儿童就有428万,而各类福利机构仅能满足0.7%。

结语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历史上被最广泛批准的“人权公约”,规定“儿童在童年时期有权获得特别照料和帮助”,当孩子的父母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时,国家和社会应以儿童利益行事。“事实孤儿”的存在,折射中国儿童权益保护体制的完善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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