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战国古剑奖励500元”为何惹非议

近日,一则“陕西男子上交3千年历史战国楚剑 获政府奖励500元”引发非议。为什么人们对这个事情很有看法,问题又出在哪? …[详细]

“上交战国古剑奖励500元”引起非议是必然

“上交文物”一直被视为正面宣传

在我国,凡是“挖到”的文物,基本都属于国家。按《文物保护法》:“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缴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上交古剑的李磊将成为正面宣传对象上交古剑的李磊将成为正面宣传对象

因此,长期以来,上交文物都被作为一种正面行为进行宣传。这次“上交战国古剑奖励500元”虽然是个很有看点的社会新闻,但本质上也可以视为一种宣传,如最初报道里提到的——“事后,李磊的好多同事都认为他笨,捡到宝贝还上交了。尽管当时有人愿出十多万元来买这把古剑,但李磊说,他经常看一些法制类节目,知道文物是国家的,所以他就毫不犹豫地上交了。”

像这样的正面宣传可以很轻易找到,如“陕西农民主动保护上交文物蔚然成风”、“鲁甸村民上交文物受表彰”、“村民干活时挖出编钟 拒绝20万元收购上缴国家”等等,并且时不时还有些“警告”性质的宣传,如在报纸上宣扬“地下埋藏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发现者上交国家是法定义务”等等。

但在报酬奖励很少的情况下,上交文物经常会引发非议

这则“上交战国古剑”新闻很火,但从网友跟帖来看,关注点基本都在“奖励500元”,有觉得奖励太少的,有调侃上交者太傻的,还有人猜想这里是不是有什么被迫成分。理由很简单,虽然这把剑到底值多少钱大家不清楚,但既然是3000年古剑,想必比500元人民币价值还是要高出许多的,就这样“白白”交给国家,难免有些想法。事实上,相比起看到的正面宣传,有关上交文物的负面消息说不定更多,由此产生的纠纷数不胜数,很大程度上原因都在于“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往往与上交者的想法差距过大。这样的新闻随便就能搜到——

“近期,宝鸡、商洛两地有群众发现文物后上交当地文物部门。随后,两地文物部门也对上交文物者进行了奖励,只不过一个奖励500元,一个奖励10000元。同样都是上交文物,为什么奖励差别如此之大?这也引来很多人的关注热议。”

“2001年底,满城县村民康增福取土时发现了一件青铜器皿,并上交至满城县文物管理所。可是,上交的这件青铜器文物级别到底几何,尽管从满城县文物管理所拿到了文物鉴定证书,但康家人对此仍怀有疑问,并由此导致奖励到底应该有多少的分歧。据康家人透露,他们为此找了近10年,双方关系已经弄僵了。”

“1975年,20岁的他意外挖出15件文物,上交后被许诺奖励,然而承诺至今没兑现维权近40年,一直没结果,他很窝火:‘本是光荣的事,倒成了精神伤害’从20岁到58岁,霍想雨一直在讨要奖励。”

类似的新闻还有很多,大多都是奖励太少而产生的纠纷。

“文物须上交,不交则罚款”法理上未必有问题,但执行效果不好

“很多国外法律承认个人可以占有文物”是误解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如前所述,都是认为“上交战国古剑奖励500元”荒谬在不对等。因此,当听说“很多国外法律承认个人可以占有文物”时,很多人便觉得有道理。有媒体还具体列举了例子——“如,法国《民法典》第716条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系他人土地内发现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德国《民法典》第984条规定,长期被隐藏以致不再能查明所有人的埋藏物被发现,且因该发现而被占有的,所有权的一半由发现者取得,另一半由该埋藏物被隐藏于其中的物的所有人取得。”

但这个说法显然是存在问题的。例子里提到的是埋藏物,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埋藏物确实归于私人,这与实行土地国有制的中国有根本性的不同。但必须指出的是,埋藏物并不等于文物,所谓文物,是附着了人类社会的活动痕迹,集结了前人的智慧、艺术、审美,含有艺术价值、研究价值的东西。这些价值属于一种公共利益,如果是无主的东西,一般不会因个人的发现或先占而所有。因此各国各地区一般都规定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者说“公家”。

当然,尽管如此,不少地方跟中国还是有所区别。例如很多地方都规定了要给予发现者或土地所有者补偿等等。具体就比较复杂了,如德国由各州自行规定出土文物所有权,有的为政府所有, 也有为土地所有者所有,还有折中规定为州政府所有,但需给土地所有者一定补偿。对于有争议的出土文物所有权问题,当事人可以随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裁决。而日本相关文物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化财产,国家给予发现人相当于该文物埋藏物价值的报酬,如埋藏物是在他物中发现的,该报酬由发现人和他物所有权人均分。

强硬规定“文物须上交,不交则罚款”的也不少,如台湾地区

跟中国大陆这种比较苛刻的文物上交制度相类似的,其实也有不少,典型的就是台湾地区。台湾“民法”第808条规定“发现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权”,但第809条规定得很清楚“发现之埋藏物足供学术、艺术、考古、或历史之资料者,其所有权之归属,依特别法之规定”。这个特别法就是“文化资产保存法”,其第74条规定“发现具古物价值之无主物,应即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采取维护措施。”这其实与中国大陆规定的“上交”是一样的,如果不通报,按第98条罚则,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采用类似制度的,还有墨西哥等地区。

但这种强硬的做法通常执行效果有问题

台湾民众上交的古生物化石,也很久后才收到不多的奖励台湾民众上交的古生物化石,也很久后才收到不多的奖励

以公益的名义将无主文物强制充公,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未必有什么问题。但从经济学或者说行为学的角度来看,这一做法则可能有很大问题,不能达到理想效果。台湾当地的“县议员”就曾指出,“根据规定,民众一旦发现历史遗迹或有价值的古文物时,必须立即通报县市政府,若未通报即算侵占国家财产,这样的规定恐怕反而会让人不愿意通报,因为发现的东西有价值,干脆私下自己拿去卖掉。”“以发现潘氏澎湖鳄的民众来说,发现至今两年过去,县府没给任何奖励,让人觉得很不值,早知道发现的是这么有价值的古物,快点拿去卖掉,也不必现在生活还苦哈哈的。”

台湾“文化资产保存法”其实也规定了奖励制度,但执行起来与大陆“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这一条款类似,并没有明确的细则。上面提到的古生物界重大发现“潘氏澎湖鳄”,最后不过就得到了2万元新台币的奖励,还拖延了很多年才发。

这种政策造成的结果就是,“渔民出海捕鱼,常常从渔网中捞出瓷花瓶等古文物,发现者从来不通报,因为通报后东西就不属于他,所以一捞到古文物,赶快私下论斤秤两的卖掉,至少还有点收入。”

这点大陆也基本一样,前面提到的“近40年来一直在上访索要奖励款”河南霍想雨,因为当年捐献文物,参加过县文化馆的文物知识培训,每年都是十几次的文物贩子登门,“找他买文物”或者找他要情报。

理由再简单不过,既然奖励这么少还不确定有没有,罚得再狠,那也不如私下偷偷交易。爱国守法之心,往往就是敌不过现实利益的引诱。

所以从效果考虑,现行的文物上交政策也应该考虑有所变化

首先是应该加强奖励

目前文物上交政策,最大的问题就是奖励不到位,细则各地不一样,基本都不多,这就大大打击了民众上交文物的积极性。像《文物保护法》提到的是“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这说明物质奖励可能还没有,只发个奖状,完全不发奖金都是说得通的。因此在这点上还不如台湾“文化资产保存法”明确规定的,对通报者“主管机关予以奖励或补助”。要想扭转人们不愿意上交文物的心理,应该在高层级的法律里明确规定该怎么奖励。从效果最大化的角度考虑,把奖励额度与文物市场价格挂钩都是可以考虑的。

“上交文物给政府的公益性不彰”需要解决

另外,现行文物上交政策和执行,很大程度上体现着公权力只管插手利益,而不考虑其责任义务的一面。如同论者指出,“政府不是以一种抽象概念存在的,实际上它们依靠各个部门中从事不 同管理职务的个人组成、并实现政府的日常公务运转。政府依靠行使公权力来 维护社会秩序,同时,政府中的人也会借公权力来谋求个人权益,在此过程中, 人们带着政府公共性的面具行事,在为国家、人民谋利益的口号中吞噬着本属 于社会的共同财富。”

因此,很多情况下,很多时候,“强制文物充公”根本无法给人一种为了公益的形像,甚至连国家利益都谈不上,往往是一个乡政府、镇政府的利益,这就让民众感到有很多问题了。比如有些地方,祖坟的陪葬物也被作为文物充公,这显然就太过分了。

结语

把出土文物强制视为公共利益并无不妥,但如果法律无法让人们主动上交文物,那就有必要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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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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