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越狱案赏金分发为何有争议

日前,曾震惊全国的“延寿杀警越狱案”赏金下发,高玉伦举报者获15万,而另一要犯王大民的举报者赏金却由15万“缩水”为5万。同样的举报奖金却不同,引发公众对悬赏缉凶制度的争议。 …[详细]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中国频频使用悬赏的方式缉拿凶犯

建国后第一张通缉令:1983年由公安部直接签发追捕沈阳持枪盗窃杀人案嫌疑人“二王”建国后第一张通缉令:1983年由公安部直接签发追捕沈阳持枪盗窃杀人案嫌疑人“二王”

作为拓宽情报来源,搜集犯罪线索的一种有效手段,悬赏缉凶早已被世界各国的警察机关所广泛使用,首次在新中国出现可追溯到1983年,公安部全国范围悬赏通缉持枪杀人潜逃犯王宗方和王宗玮(被人们简称为“二王”的王氏兄弟)。由于当时中国法律法规没有肯定其合法地位,悬赏缉凶并未被广泛使用。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出台,在第257条中明确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2001年“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引起全国震动,公安部悬赏5万元缉拿凶手,犯罪嫌疑人靳如超从作案到被缉拿归案时间仅仅一个星期。成效显著的悬赏缉凶开始在中国各地被普遍使用。2004年,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害4名同学。公安部的悬赏通缉令更首次出现在中央电视台,全国公安机关共接到有效线索1560条。最终,亡命天涯的马加爵因群众举报被捕。

此次“延寿杀警越狱案”3名要犯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归案,也是群众的大力协助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3名在逃人员杀害狱警后分头逃窜,在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对社会公共安全也构成了相当大的威胁。脱逃事件后,公安部列出了每人15万元的悬赏金额。据《新京报》报道,哈尔滨市公安局1.5万名警力全警参战,并出动警用直升机,仍有高玉伦失踪长达9天的“无头绪”,可见追逃之难。最终,三名逃犯都由群众提供线索并协助抓捕才归案。

但悬赏有四大问题需改进,否则类似哈尔滨越狱案的争议一直存在

随着使用增多,围绕赏金的质疑也越来越多,有四大问题需要明确才能更好使用该制度。

问题一:是否悬赏?法律条文很含糊

在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规定中,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悬赏的条件有明文的规定,只是公安部曾在1998年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257条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如何定义“重大”?何时才是“必要”?显然,该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而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中国公安机关使用悬赏缉凶可以说带有相当的随意性:有的地方的原则是涉及命案的方通过悬赏的方式向社会发布;有的地方执行的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方使用。在海外,悬赏的条件通常比较明晰,美国“正义赏金项目”的名单针对反恐,禁毒奖励计划给提供毒贩信息的举报者发放奖金;而历史遗留案件则是澳警方设立悬赏的主要标的(在几十年之后仍然没有办法破案,警方才会列出悬赏),2012年,墨尔本的警方就针对一个30年没有告破的华裔无姓女士被杀一案例出了悬赏。

问题二:多少赏金?可大可小说不准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悬赏缉凶满足了人类内心趋利的本性,悬赏的多和少某种程度上就是办案机关诚意的体现,但其在法律条文中也没有明文的规定。学界的主流观点是,赏金的多少应与案件性质及抓捕难度联系最为密切。中国公安部通缉令分为A级和B级,按照惯例,“A级”(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悬赏金不少于5万元且不封顶,“B级”(省级公安机关请求,由公安部发布)赏金不少于1万元。

不可否认,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即使性质相同,由于发生地方的不同、时间的差异、社会敏感度的不同,赏金住往会发生很大的差异。但司法实践中,这个差异成了公权部门关起门商议后一个可大可小的数额了。据《华夏时报》报道,2006年广西玉林市博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在追缉一盗窃电缆的犯罪团伙时中枪牺牲,玉林市公安局给出10万元悬红,发动群众全力追捕重大犯罪嫌疑人梁博勇。而2005年同是发生在广西玉林的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唐方良一次杀死了3人,上了公安部的A级通缉令,难道说这起案件不重大、影响不恶劣吗?悬赏金额却只有1万元。

问题三:能否兑现?公权机关一张嘴

根据中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发布的悬赏广告其实是一种合同,是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发出的契约,只要某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公安机关就应当履行承诺。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然而,现实中,由于悬赏机关开出的悬赏条件比较笼统,对于线索的实际价值、与最终破案的因果关系等并没有详细规定,因此,现实中奖金如何发放完全是悬赏机关说了算,拒不兑现奖金、兑现奖金打折等“赖账”情况时有发生。

2003年,湖北省曾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抢劫运钞车案,湖北警方悬赏20万元向群众征集案犯线索,鼓励举报案犯踪迹。然而,案件告破之后,协助破案的8名群众只获得总额为6万元的奖金。奖金由20万缩水为6万,引起一片哗然。公安机关解释说,群众举报线索虽然对破案有价值,但警方还得通过大量的侦查手段,才能锁定案犯。

问题四:如何分配?毫无规章可依

此次哈尔滨越狱案的悬赏缉凶中,同样的重大杀人案,同样唤来武警实施抓捕行动,高玉伦举报者汤某获15万,王大民的举报者李某的赏金却由15万“缩水”为5万。“延寿杀警越狱案”赏金的分发情况让舆论颇为不解。根据延寿县公安局10月19日在其官微发布的悬赏奖金分发认定说明,李某是两个“提供有价值线索”的群众之一,此外参与15万奖励金分配的还有“协助抓捕”的两名群众。“根据贡献”,给予李某5万元奖励金,似有理有据。

王大民的举报者李某的赏金由15万“缩水”为5万,当事人希望落空很郁闷,旁观者无法理解很纳闷王大民的举报者李某的赏金由15万“缩水”为5万,当事人希望落空很郁闷,旁观者无法理解很纳闷

这正是悬赏资金的分配标准、分配方式及分配程序问题,尤其是当出现多个提供线索的行为人,而这些线索对于缉拿凶犯、定位凶犯都起到作用时,如何分配悬赏金对悬赏实践者进行按功行赏就会相当的突出,然而这一切在在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规定中毫无提及,无章可依。如此一来,分歧自然容易产生。此案中,李某认为武警根据自己的举报抓到了逃犯王大民,开始期待那15万元的悬赏奖金,“老婆有心脏病、脑梗塞等病,一直想给她做手术都没钱;另外想给儿子买辆出租车,让他跑出租;家里的那辆农用拖拉机已经用了三四年了,爬坡很吃力,需要换个新的农用拖拉机。”如果有清晰的制度,便可在缉拿的通告中详细说明哪种行为奖励多少。比如,提供线索奖多少,参与抓人奖多少,提供线索后又参与抓人奖多少,直接抓获后扭送公安机关奖多少等等,并且事后严格依制度分配奖金,就不会发生分歧了。

结语

说到底,悬赏缉凶就是拿纳税人的钱去奖励协助办案机关的群众。这些钱使用的标准是什么,具体奖多少,怎么分配……纳税人都需要有科学、合理的细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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