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被上海警方的临检撞上,并不意外
连开宾利的都查?查的就是豪车
自从和俏江南张兰母子对骂之后,万达“少东家”王思聪稍有风吹草动,便是网络热点。27日上午,上海黄埔警方通报,凌晨2时许,黄浦分局民警在临检时,拦下一辆黑色宾利轿车,并要求车主打开后备箱,期间车辆所有人王某不配合警方现场调查,被依法带所核查。到所后,王某承认态度不好并主动说明了后备箱物品来源及用途,警方在排除其违法嫌疑后,将其教育放行。
而王思聪则指责当事民警是“法盲”,不懂后备箱的弓不是管制物品。跳开具体的争端不谈,临检制度,究竟是什么?查的是什么人?一直以来,民间舆论认为,“警察不查好车”、“遇到奥迪A7直接放过”,而对于上海警方的路口临检,这种观点恰好说反了,查的就是好车、豪车。
自2007年开始,刑警、交警、特警、武警等各警种,开始频繁出现在上海各大路口,卡口临检,当时的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队长郭建新介绍,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而工作的形式,主要就是在路上有选择地筛查豪车,“尤其是驾驶者着装和所开车辆不匹配”的情况。通俗点理解,如果警察从远远看去,觉得驾驶者像个屌丝,举止猥琐、异常,所开车辆又是豪车,那么就会拦下来看个究竟。拦下来后,比对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三证。
除了查证,小轿车的后备厢等部位,也是例行检查的部分。“根据民警的职业敏感和办案经验,有时会有自己的重点怀疑对象,就要检查其随身物品,尤其是后备箱。”所以,开着数百万豪车的王思聪,不仅被拦下临检,还被要求打车后备箱。
警方路边临时检查,多余又低效?
形势比人强: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各类临检都被充分巩固
近期,在全国各地接连发生了多起公交车纵火案件。从7月23号开始,上海警方宣布启动空前的安检和临检措施。民警、特警携警犬对全市1.69万辆公交随时上车检查,同时还有便衣在公交、地铁车厢随机跳车巡检。这方面的检查,主要针对的公共交通工具。
与此同时,在私家车方面,从7月29日开始,“为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形成强大震慑”,上海市公安局对全市147个道路路口、轮渡渡口以及夜间违法犯罪多发区域开展联合查堵和守候伏击,形式就是临检。
总体来说,上海的临检一贯频繁严格,尤其是在近来严峻的形势和靠近国庆假期的背景下,各种形式的临时检查被普遍加强。
从实际效果来看,临检也确实能起到一定作用
有人质疑,警方想要在路边查出“坏人”真是比中奖还难,简直就是大海里淘针。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可能还真不是这样。仅仅在2010年,上海警方就通过查王思聪这样的路口设卡的临检方式,成功追回被盗车辆800多辆,所以上海警方称要将“道口临检”形成一种长效机制。
最有说服力的还是对酒驾的临检。自2011年开始,我国开始严查酒驾,主要的方式就是在各路口临时检查,有的时候是逐一查,有的时候是抽查。一个显著的变化是,这两年在外吃饭时,很多人已经会提醒别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和警方频繁临检给人的威慑是分不开的。王思聪的车上之所以会有两男一女,据他自己说明,就是因为喝了酒,找了一个女代驾。
面对临时检查,真的是“查你没商量”?
只要被警方认定“有违法犯罪嫌疑”,就会部分丧失公民人身权利
一大堆警察站在路口,让停车,并且要检查后备箱,他们有这个权力吗?从法律角度看,确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这条规定,应当理解为警察拥有人身检查权的法律依据,而公安部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解释:“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这就表示,警方也可以要求检查后备箱。
真正的难点在于,《警察法》将人身检查的对象规定为“有违法犯罪嫌疑”,将启动检查权的理由设定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但是“有违法犯罪嫌疑”通常是警察凭主观、凭经验来判断的,难以有量化的客观判断标准;而“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这一启动检查权的理由,又过于宽泛和模糊:因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警察权存在的基本前提,警察的一切执法活动所要保护的根本利益就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这一规定,对警察在不同情形下能否行使人身检查权难以起到鉴别和分离的作用。
如果上海黄埔警方认为,当时的王思聪有“有违法犯罪嫌疑”,那就“查你没商量”。当然,上海黄埔警方发布的通稿里,玩了一个滑头:把“发现后备箱有可疑物品”说成是进行临检的理由。实际上,是先临检(验证身份),后才要求打开后备箱。这种小遮掩,其实正是对《警察法》中对临检对象的要求“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回应。
从国际来看,临检制度也非常普遍,但有更细的规则用以约束警权
不论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还是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都有警察临检制度,都可以对可疑人进行确认身份、阻拦、检查。但他们的临检制度,有非常详细的规则,对警权加以限制,不给个体警察“自由裁量权”。
以美国为例,对于警察临检,是以判例的形式加以规定。196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特里诉俄亥俄州”(Terry v.Ohio)一案的判决认为,出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的需要,警察在能够说明合理的怀疑和根据时,对嫌疑人进行搜查具有正当性。这就是美国的“拍身(pat-down)”规则。
所谓拍身,很形象,就是在警方的临检中,只能在嫌疑人的衣服外从上到下进行触摸,而不得将手伸入嫌疑人的衣袋,只有在拍身过程中感觉到嫌疑人衣内有武器后,警察才能将手伸入其衣袋将武器扣押。一旦在消除嫌疑人对公共安全和警察个人安全的威胁之后,“拍身”就不能再深入下去,如果要对嫌疑人作进一步的搜查,必须等到向治安法官申请到搜查令之后方可进行,否则警察进一步搜查所获得的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在法庭审判之外。
如果按照美国的标准,警方当然有权力拦下王思聪进行临检,也有权对他进行“拍身”,但如果想进一步搜查,比如让王思聪打开后备箱,是不行的,只能将其带回警局,在取得搜查证之后按搜查的程序进行。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民众在面对警察临检时,能够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美国于911事件后,为加强国内安全,针对外国人,尤其中东人士加强临检,引起人权团体关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还特别研订一份指导手册,教导民众如何正确面对警方的临检。
而台湾地区的标准则更加严苛,根据台湾《警察勤务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警方临检不能对受检人之身体、所有物进行搜查,只能核准身份。这是为了防止警员“假临检之名,行搜索之实”。台湾律师建议,遇到警方道路临检,要求驾驶人打开后车厢,受检民众可以拒绝,除非警方拿出搜索票才可以。此外,警察临检时的服装仪容与携带装备必须合乎规定,否则民众可以对员警进行“反临检”,向所属单位告发,警员则可能遭受处分。
当然,如果王思聪是在自家被临检又有所不同了
警察在公共领域行使检查权,应当和在私人领域适用不同的规则
除了在公共场所进行的道口临检,人们对警察的“例行查房”、“查暂住证”、“查户口”、“入户检查”等词语习以为常,对影视节目中“开门!我是警察!”、“跟我走一趟”等经典台词也非常熟悉。从实际情况来看,警方对私人场所进行临检,确实也是一种普遍的情况。
在一则新闻中,“东莞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首轮治安临检行动,行动中,全市共出动警力4000人次、治安力量17778人次,查扣各类违法车辆2052辆,检查出租屋32094间、旅馆464家。”在公安机关的一次治安临检行动中,5个小时内居然有3万多间出租屋遭到警察的检查。显然,公安机关是把出租屋当作容纳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场所予以集中整治,支撑这种做法的潜台词是:当前在城市出租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比较突出和集中,尤其是卖淫、嫖娼,各种制假、造假活动,因而公安机关需要对出租屋予以格外的注意。
但是,不论警方统计的出租屋中违法犯罪活动的比率有多高,对出租屋进行如此广泛而深入的检查的做法,都不能回答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出租屋难道不是公民居住的私人空间吗?警察对公民住宅行使检查权的规定仅见于公安部2003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规定:“为了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查获违法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但是,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既可能是公共场所,也可能是私人住宅,当是后者时,则警察检查权与公民住宅权利发生冲突。公民的住宅权受我国宪法保护,《程序规定》仅是一个部门规章,不能违宪。
显然,警察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行使检查权,应有不同的制度设计:警察在公共领域行使检查权,应当以赋予警察机动、灵活的处置权为主,对检查权适用比较宽松的法律控制;相反,当警察行使检查权涉及私人领域时,应当以保护公民私权利为主,警察检查权应当受到严格的法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