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抓站街女”涉嫌违法

昨日,一则“西安警察扮嫖客抓获4名站街女”的消息引发热议,并理所应当引发有关“钓鱼执法”的质疑。我国法律允许这种做法吗?如果不允许,那为何警察扮嫖客抓卖淫女在美国、香港等地很常见? …[详细]

我国法律不支持“钓鱼执法抓站街女”

《治安管理处罚法》:严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警察抓“站街女”,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因此,卖淫、嫖娼是典型的治安案件,属行政案件的范畴。

然而,便衣民警假扮嫖客来对站街女“钓鱼执法”,却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即使便衣民警不算“主动”,这也仍然算是“引诱”,“欺骗”两字恐怕很难圆过去。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一份文件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作了解读:【引诱取证主要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用于侦查贩毒、走私、刺探国家政治军事情报等方面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国外称“警察圈套”。行政案件是一般违法行为,不能适用。不仅是利用金钱引诱,利用其他手段进行引诱,也是不当的。】并举了数年前“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作为典型的负面案例:河南籍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定“非法营运”,遭遇“钓鱼式执法”,18岁司机孙中界愤而断指自证清白。…[详细]

公安部法制局:特定刑事案件才能搞“警察圈套”

在2011年发布的《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执法网上解答》中,公安部法制局对“警察圈套”有更为明确的说法——

【所谓的“诱惑侦查”、“侦查陷阱”、“警察圈套”从实践来看,主要严格限定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中,且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所谓“侦查陷阱”等有二种:一种是犯意诱发性;二是机会提供型。世界各国普遍承认机会提供型的“侦查陷阱”,但对犯意诱发性均持否定态度。即便是机会提供型的使用,也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确有必要(常规手段难以侦破);2、只适用于特定的刑事案件,如贩毒、假币;3、由专门人员进行,即侦查人员或受其控制的其他人员。我国最高法院曾在一些毒品犯罪案件中,承认机会提供型“侦查陷阱”获取的证据。】

换言之,卖淫、嫖娼这种普通的行政案件是不能采取这种“钓鱼执法”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

除此之外,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还规定,“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在西安这个案子里,民警假扮的“嫖客”与站街女当然是单对单的,媒体的报道也没显示后来取证时有两个人,如果真是如此,这同样是违背程序的。

综上,西安警察扮嫖客“钓鱼执法”抓站街女很大程度上涉嫌违法。

民众对“钓鱼执法”抓卖淫嫖娼也比较反感

“钓鱼执法抓站街女”除去本身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外,在网友的跟帖留言中,人们也纷纷表达了普遍的不满乃至反感。主要集中在三点:

“钓鱼执法”很可能会出现“不当引诱”,从而降低人们对政府的信任程度

“断指证清白”的孙中界引发人们对钓鱼执法不满“断指证清白”的孙中界引发人们对钓鱼执法不满

在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之所以严格限定“警察圈套”的应用范围,恐怕最大原因是因为“钓鱼执法”很有可能从上述说的“机会提供型”、变为“犯意诱发型”。所谓“机会提供型”,是指被诱惑者已经产生了违法意图或已有先前违法行为,诱惑者只是提供一个有利于违法实施的客观条件或机会。而所谓“犯意诱发型”,则指被诱惑者本无违法意图,但由于诱惑者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使其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了违法意图,进而实施违法行为。在抓站街女这起案件中,如果便衣警察是主动询价或提价来达成交易,便有可能是这种“犯意诱发型”钓鱼执法。在没有良好控制机制下,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奇怪。

而如果一旦证明在一起案件中的钓鱼执法确实出现了“不当引诱”,则很可能会大大降低人们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因为这是执法机构抱着恶意去讹诈普通公民,最易引来不满。当年“上海钓鱼执法事件”逼得孙中界断指自证清白,最大的恶果就是极大破坏了社会信任机制,降低了社会信任水平。而众所周知,较高的社会信任水平对于社会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所以,人们对钓鱼执法往往天然地就感到反感。

“站街女”不是什么重要罪犯,而且站街女之所以存在确实是有需求

民众对此事不满的第二个原因在于,“站街女”不应该是警察花这么多心思精力去打击的对象。据报道称,这4名“站街女”均为西安周边地市农民,年龄在40岁以上,因为离异或老公去世后,背着家人出来做这种事情——很显然,这都是生活困顿的底层人民。而她们的招嫖对象——“目标人群多为中年男人,而且以外来务工人员居多。”同样是一群性需求没有办法恰当解决的社会底层民众。为什么警察要把精力放在打击这样的人上面呢?

这是民众对“钓鱼执法”抓卖淫嫖娼感到反感的第二个原因。

“钓鱼执法”有可能是利益驱动的结果

第三个原因,则是“钓鱼执法”的动力有可能是来自利益驱动——同样在西安,两年前就发生过一桩令人震惊的“钓鱼抓嫖”案,但结果不是站街女被抓,而是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原领导李财、刘长乐等6人,一审被判处1年到13年有期徒刑——“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7月起,时任胡家庙派出所所长李财与时任胡家庙派出所教导员的刘长乐商议筹集经费,鼓励民警违规罚款,给民警高额提成。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胡家庙派出所民警刘锋杰、柏根贵与辅警王卫成、社会闲散人员王付生利用色情场所的卖淫女引诱嫖客,再将嫖客抓获进行处罚,而对卖淫女及色情场所不作处罚。胡家庙派出所私设的小金库迅速’壮大’。李财和刘长乐利用职务便利,以过节费和看望上级领导等名义,大量侵吞私设’小金库’内的大量资金。”

由敛财冲动而导致“钓鱼执法”,这个逻辑毫不复杂,这也是许多网友对此事件的第一反应。…[详细]

那为何美国、香港等地很流行“钓鱼执法”抓卖淫嫖娼?

在美国、香港等地,“钓鱼抓嫖抓娼”确实相当常见

“钓鱼执法抓嫖娼”的确非常不受人待见,但让许多人感到不解的是,如果“钓鱼执法”有那么严重的问题,那为何美国、香港等相对发达的地方,类似的现象却相当普遍呢?

扮妓女抓嫖的香港警花扮妓女抓嫖的香港警花

2011年4月7日,美国夏威夷警方曾证实,奥巴马总统的一位49岁的好友蒂特科姆在檀香山市区企图与一位由便衣警察乔装的妓女交易时被捕,在交了500美元保释金后才被释放。香港警方也经常去卖淫窝点“扫黄”,在某次“风火行动”中,由油尖警区特别职务队与油麻地特遣队共四十名警员,联同入境处十五名人员,当中包括五名假扮街坊的警花,在街上闲逛等候“猎物”出现——行动期间,有十一名嫖客向警花“问价”,涉嫌干犯“在公众地方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名,被埋伏在场探员及表露身分的警花拘捕。

原因首先在于,这些地方本身都大力打击卖淫嫖娼,尤其在有人投诉的时候。如美国加州大部分的居民认为色情业有伤风化,因此对卖淫、嫖妓、联络安排他人卖淫等行为严加惩罚。而香港警方之所以去窝点“扫黄”,是因为当地站街妓女问题一向严重,不少良家妇女被嫖客滋扰。

那为何要采用“钓鱼执法”的方式呢?因为卖淫嫖娼属于“无受害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类行为向来向来很难惩处,因此不得已用这种方式。在美国加州许多色情案件中,警方都是利用便衣警员进行办案,而他们往往都会设立圈套,或故意引诱被告,但是由于这类案件侦破的方法只能采取这些行动,因而法院裁定这两项手法是合法的。

并且,而在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证下,“不当引诱”和“利益驱动”给“钓鱼执法”带来的影响相对较小。

若真要对付卖淫嫖娼,中国内地实际上也有“钓鱼执法”的需求

在中国内地,查处卖淫嫖娼这类行为实际上也变得越来越难。按学者赵军的分析,首先,大部分这种案件没有“受害人”,而旁观者中的大多数也不会“多管闲事”去举报,这就需要警察自己去发现;其次,跟90年代不一样,很多“小姐”和“客人”已经不会再在发廊、歌舞厅包房发生“核心行为”,而是转向更为隐秘的场所;再次,勾搭、谈钱这些行为和发生性行为经常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分离的,比如在KTV谈好,然后再去宾馆。那么,为了证明他们不是“男女朋友”那种关系,而是非法活动,就需要采取“蹲点”、“跟踪”等通常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才用得到的措施。而现在的“小姐”“客人”往往是分头行动再汇合,所以跟踪难度也增加了……在这些原因之下,“抓嫖”可以说是比“抓赌”还费事。

而由于中国的警力向刑事案件倾斜,对卖淫嫖娼的查处实际上陷于警力不足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钓鱼执法”尽管本身违法,但确实是比较有效率的破案方式。

一方面“公众对钓鱼执法不满” ,一方面“查处卖淫嫖娼有需要”,必要时得做出抉择

公众对司法公平与正直的运作的信心,是法治赖以存在的基础,司法内在的诚实品格是激发公民对法律的忠诚乃至一体遵守之根本。这是反对“钓鱼执法”的最好理由。但同样,一个良好、安全的生活环境同样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尽管卖淫嫖娼的泛滥有多种原因,但本身并不是一个好的现象,尤其对未成年人来说。而这说不定得依靠“钓鱼执法”的方式才能解决。当这两个价值冲突的时候,最终肯定有个艰难的抉择。

当然,现在冲突也许还没那么大,解决“卖淫嫖娼”问题在多数人看来问题不算急迫,消除“钓鱼执法”可能造成的恶劣影响才是最重要的。

结语

或许有一天,配合充分的当事人救济措施、腐败防止措施,“钓鱼执法”并不是完全不能用,但至少在现在,“钓鱼执法抓站街女”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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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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