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70码”主角只能无可奈何?

近日,5年前杭州“70码”肇事者胡斌再酿车祸。事故虽未造成伤亡,但胡斌所驾宝马涉嫌改装和超速,出事理由更是“为了体验过弯的感觉”。种种迹象让不少人对胡斌这样的马路杀手能再次上路十分担忧。 …[详细]

现行法规下,胡斌再获驾照虽不合理,但并不违法

虽然当初胡斌案的判决存在不少争议,但眼下其获得驾照并不违法

在胡斌案判决时,最新修订的《道路安全法》还未出台,也还没有危险驾驶罪,再加之其“富二代”的身份,当时的三年期判决的确引发了不少争议。

但撇开当年判决的争议不谈,胡斌此次减刑出狱以及获得驾照至少并不违法。根据杭州中院的回应,他们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依法裁定对胡斌准予减刑9个月的。

杭州交警部门也证实,胡斌因减刑出狱后在2011年8月29日再次提出学驾申请。而根据公安部第123号令第12条第7项的规定,对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被依法吊销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不能申请驾驶证。而胡斌申请重考驾驶证是已过处罚时限2天,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最终他也于同年12月5日重新取得驾照。所以,胡斌目前的驾驶证、行驶证都是合法有效的。

即便根据最新修订规定,胡斌也不符合“终身禁驾”的条件

即便根据2013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最新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只有满足以下两项其中之一,才会被“终身禁驾”。“一是需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者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且还要在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而胡斌案宣判时,该条例并未实施。即使比照这个法条,胡斌当时并未饮酒,不符合第二项。因为他并未肇事逃逸,也不满足第一项的全部条款,所以仍然不能处以“终身禁驾”的处罚。

而对比胡斌的违章肇事纪录,让其如此快速获得驾照的现行规定无疑不完备

胡斌曾经在2008年12月1日和7日分别因为在公路上漂移和超速50%以上被记录在案,还在2009年5月引发“70码”事件并造成浙大毕业生谭卓死亡。

此次事故胡斌驾驶的宝马轿车有多处被改装此次事故胡斌驾驶的宝马轿车有多处被改装

而此事故,根据现场照片和杭州当地媒体浙江卫视《新闻深一度》制片人的消息,事故车辆涉嫌多处非法改装,而事故路段更是限速仅有30公里/小时。在如此低的限速下,如果不超速,很难想象胡斌为何会发生翻车事故。此外,当地媒体人还发现,在此次事故发生前胡斌所驾驶车辆也已存在至少3次违章。

所以,审阅胡斌驾驶的违章记录不难发现,其驾驶历史可谓劣迹斑斑。再加之此次翻车的理由,不由得让人重新审视能让胡斌如此快再取得驾照的现行法条。

可见,管控胡斌这类有危险驾驶习惯的马路杀手还存在盲区

的确存在惯于危险驾驶的马路杀手,而且这批人对道路安全的危害很大

胡斌案并不孤立,实际上,的确存在一批惯于违法,屡次危险驾驶的“马路杀手”。这方面,钟爱改装汽车的李天一也是个例子。而正是这最危险的“一小撮人”,却创造了很多交通事故,危害极大。

根据新加坡交通部门的统计:在新加坡,过去三年中,屡次严重违例的驾驶者逐年增加 (屡犯者是指那些在1年内,两次或更多次违反严重交通规则,包括超速驾驶、闯红灯,以及危险和鲁莽驾驶),屡犯者人数从2011年的8246人增至去年的1万2279人。屡犯者占所有持驾照者的比率,从0.5%上升至0.7%。而根据台北交通部门的数据,在2013年7月到2014年1月这半年中查处的酒驾和严重交通违例中,其中有28.5%的酒驾者为累犯,严重交通违例的累犯也有相当比例。在大陆地区,情况也不乐观。一组来自深圳的数据显示,在过去两年中,有超过2万台车辆有5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其中也不乏严重违法并造成事故的案例。

更为严重的是,根据荷兰SWOV道路安全研究机构的2013年统计,约有0.1%的惯于采用危险驾驶的驾驶者实际上导致了6%的严重交通事故。而来自新加坡交通警局局长郑敬强助理警察总监也认可这一结论,在他看来,这些屡次严重违法的驾驶者引发的交通事故,特别是伤亡事故的数量远高于普通驾驶者,是重大的安全隐忧。

根据荷兰的研究,约0.1%的惯于采用危险驾驶方式的驾驶者实际上导致了6%的严重交通事故根据荷兰的研究,约0.1%的惯于采用危险驾驶方式的驾驶者实际上导致了6%的严重交通事故

而如何应对这样的“马路杀手”不但是中国现行法律的盲区,也是世界难题

可以说,对胡斌这类惯于危险驾驶的“马路杀手”的管控是中国现行法律的盲区。在检察官黄磊看来,这次的事件也是如此。他认为:“即便胡斌考取驾照合法,这次事故也提出一个问题,对这样屡屡在公共道路飙车、动辄将自己和他人安全置于险境的人,考取驾照的门槛能否提高?”

当然,这类问题困扰的并不仅仅是中国。因为对于这类有“更高风险”的人群来说,以规避风险为由,一味的使用“重刑主义”和无视风险,放任其驾车的自由都不甚合理。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如何合适的管控这类人群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那么对于这一小撮最危险的“马路杀手”就无可奈何?

继续放任这种类惯于危险驾驶的“马路杀手”无疑是后患无穷。而解决之道也并非没有,修改法条建立危险驾驶累犯制度和使用借助一些新的科学设备就是不错的选择:

细化现行法条中的“危险驾驶罪”,建立更完备的“危险驾驶累犯制”

学习新加坡和美国等国的法条,针对道路交通安全,建立更完备的“累犯制度”,将案底和违章记录作为更重要的考量因素,加大“马路杀手”的犯罪成本。在美国,以酒驾为例,一般都是初犯以惩戒为主,只需交纳罚金和短期吊销驾照。一旦成为累犯,就会罚金加倍并面临半年以上的拘役。而这些记录也是以7年为周期保存的。对于严重超速等其它危险驾驶行为,也会依据初犯和累犯调整刑罚。

而在中国则缺乏类似机制,对危险驾驶的行为要么因为未有严重后果处罚过轻,要么一刀切处罚过重,缺乏“递进”和累积的弹性机制。这样的法条反倒容易使得这些“累犯”滋生侥幸心理,摊薄了其犯罪成本。

借助一些科技手段,管控这些“马路杀手”的驾驶

当然,针对这些马路杀手除了“严刑峻法”外,也还有其它管控措施。比如在新加坡,政府就会为一些有“案底”的和重型车辆加装限速检测器,这些检测器不但会限制车辆的最高速,还会在检测到车辆接近超速时发出警告。当然,这类检测器也不是终身安装,如果车主表现良好,在连续两年保持无超速记录下,就不必再为车辆安装限速检测器。类似的设备在香港也有,特别是公共小巴上。

在新加坡和香港,会在一些汽车上安装限速检测器(左上为限速器显示屏),以此限制车速在新加坡和香港,会在一些汽车上安装限速检测器(左上为限速器显示屏),以此限制车速

在美国,则会对有酒驾等危险驾驶纪录的车主强制安装“黄底红字”的特殊车牌,提醒其它车主注意该车主的行为。部分汽车还会加装酒精气敏点火自锁装置,让酒驾惯犯无法在喝酒的情况下启动汽车。而且这些限制装置都有防卸设计,司机不能随意拆卸,一旦拆卸还会有信号通知警局,拆卸的司机也会因此受到惩罚。

结语

面对某些屡错屡犯的“马路杀手”,需要调整法条,创设更明确严厉的针对累犯的处罚机制,还需辅以一些技术手段加强预警。只有这样,在不久的将来,才能少一些对胡斌这样“马路杀手”的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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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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