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中国劳工在国内起诉日企有用吗

昨日,媒体纷纷报道了一则“二战中国劳工国内首诉日企”的消息。二战时被强掳至日本的中国劳工这么多年来在日本国内没赢过官司,那么,把官司放到中国境内打可行吗? …[详细]

首先,中国法院受理与否是个大问题

14年前开始,陆续有中国劳工向国内法院递诉状,但是一直未果

尽管这次新闻,媒体纷纷用了“首次”的字眼,不过,这确实不是首次。早在2000年12月27日,有14位中国劳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日本熊谷建设等五家企业,要求赔偿的诉状。这被认为拉开了我国公民在自己祖国展开对日民间索赔的序幕。(参考:李旺、谢晴川《我国法院对日劳工索赔诉讼的管辖权问题研究》)

而2003年9月,在上海,有7名中国劳工也提出过诉讼,对象是三菱矿业。

此后,陆陆续续有一些中国劳工在国内起诉日本企业的报道见诸报道。几乎都用了“首次”的名义。不过毫无例外的没有了下文。按照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童增的说法,“这些年也有一些在国内司法机关起诉的尝试,但是法院不是不受理,就是受理了又退回。”…[详细]

中国劳工一直没有放弃维权的努力中国劳工一直没有放弃维权的努力

其实,理论上中国法院是有管辖权的,不过受理与否还是个难题

那么,中国法院到底有没有案件的管辖权呢?其实是有的。这些首先要明确的是,目前的报道,劳工都起诉的是日本相关涉事企业,而非日本政府。因为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所以中国劳工要在中国境内起诉日本政府的话,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特殊的法律问题。但是涉事日本企业就不同了。

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是在中国和日本两地,劳工是在中国被强行掳走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还有时效性的问题,在日本国内,过了时效是日本法院判决中国劳工输官司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过,依据联合国《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鉴于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是国际法上情节最严重之犯罪,在规定对其实行追诉权和执行权的所有正式宣言、条约或公约中,均不设定法定时效期限。”而在我国民法中,尽管有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的规定,不过同时也规定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一些学术研究指出,直至1995年3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再一次表明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中日联合声明》并没有放弃中国人民以个人名义行使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权利。”至此,中国受害者才知道自己有权利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原则上,中国法院有劳工对日企索偿的管辖权。然而,要受理这样的案件,恐怕还有诸多考量,审判难度也很大,很考业务水平,甚至会受到中日关系晴雨表的影响。所以在以往的14年中,许多报道都认为当时向中国法院提出起诉的劳工群体是“首次”了。而尽管这次诉状已递,但是法院会不会受理仍然未知。只不过,在目前中日关系的语境下,此次的诉讼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因此受理的机会较以往更大。

其次,就算中国劳工胜诉,判决能不能执行更是个大困难

理论上可以执行企业在华资产,可依韩国经验看,很容易受到激烈阻挠,矛盾重重

这次如果判决日企败诉,那么该企业在中国国内的资产是可能被强行执行的。可是这样做难度非常大。

在去年,韩国法院也作出了判决,判罚几家日企赔偿韩国劳工的损失。判决一出,立即引发轰动。而当时被判败诉的新日铁住金公司向韩国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不过该公司也表示如果被最高法院裁定败诉,作为一个在全球开展业务的国际企业,他们将“不得不同意赔偿”。

但是很快风向标发生了变化。因为韩国与日本在1965年的时候,曾经签署过一个《韩日请求权协定》,日本政府认为根据该协定,韩国国民个人的请求权已经被抹杀,因此没有进行补偿的义务。韩国政府也持类似的主张,认为“强征受害者的赔偿金”包括在1965年这个协定从日本获得的3亿美元之中。据悉,在1974年,韩国政府曾经通过人均30万韩元的标准进行过赔偿金分配。很快,日本外相作出了反应,表示日本企业不可个别赔偿强征的劳工。并说,相关民间企业应该以日本政府一贯的立场为基础来处理这个问题。韩国媒体将此番言论解读为,日本政府会出面阻止个别企业进行赔偿。而日本的工商界的三大经济团体则在去年11月6日联合发表声明,表示“韩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的个人请求权问题可能会对韩投资和商业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导致两国贸易、投资热情降温。”其实,日本企业本身并不惧怕个别赔偿,却怕“一开先河”引发连锁反应,甚至火烧到中国和东南亚各国。而如果哪个企业进行了个别赔偿,受到的压力也很大。于是,这个赔偿问题,还是悬而未解。而一旦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往来,日本对韩投资,赔偿阻力就更大了。…[详细]

另一方面,如果索赔对象在中国国内没有资产或者资产不够的话,跨国执行基本无望

如果该企业在中国根本就没有或者没多少资产的话,当然怎么强行也执行不了的。而按照日本国内的法律体系和实践,几乎可以肯定日本方面不会帮助中国来执行判决。比如“互惠说”被认为是承认并且执行外国判决的基础。在1995年的时候,日本公民五味晃向中国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该法院承认并且执行日本法院作出的一项债权方面的判决。最终请示到了最高院,最高院的回复是“经研究认为,我国与日本国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亦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我国法院对该日本法院的判决应不予承认和执行”。在7年后,日本大阪高等法院针对山东高院的一项判决也拒绝承认和执行,理由就是在“五味晃案”中,中国法院表明了中日不存在条约和互惠关系的态度。

总之,日企即使败诉,在日本国内的财产也不可能被执行。得不到执行的判决对于被害者的物质弥补是有限的。

既然这么难,中国劳工为何还寻求在国内起诉?

法律解决之门:在日本已经差不多被堵死

1995年,中国劳工开始在日本打官司,却从来没有胜诉过。诸如诉讼时效、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等都是理由。“关门标志”出现在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判决“西松建设强制劳工”案终审败诉。日本最高院给出的理由是,根据《中日共同声明》,中国人的个人索赔权已放弃,原告没有理由提出诉讼请求。受此案的影响,后来的多起上诉都被日本最高院给驳回。这预示着,起码在短时期内,这道在日本寻求司法解决的大门是给封死了。…[详细]

和解协议:不是“真赔偿与谢罪”,同时所谓的“赔偿款”也有管理混乱之虞

在一些案件中,日本企业和中国劳工进行了“和解”,并做出了一些金钱上的“补偿”。是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也就是说,钱是被当作“善款”而不是“谢罪”的表示。接不接受这样的“和解”甚至在中国劳工内部就起了分歧。

此外,款项的管理也很混乱。媒体就曾经报道过,日本鹿岛建设公司支付的“和解款”是以信托的方式交给中国红十字会在管理发放。然而,到底发了多少,还剩多少,一度是个谜团。

当然,最大的问题还是,以这样的“和解”,中国劳工得不到真正的道歉。…[详细]

政治解决:需要各方力量推动,且旷日持久

2007年德国完成对劳工赔偿工作,总统与总理出席纪念活动2007年德国完成对劳工赔偿工作,总统与总理出席纪念活动

在日本的法律道路走不通了。许多人寄希望于德国向二战时劳工赔偿的政治解决之路。在德国,2000年的时候成立了“记忆、责任和未来”基金会,专门负责赔偿二战纳粹时期的强制劳工。德国最先对二战集中营的死难者进行了赔偿,但是劳工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在上个世纪末引发了多桩诉讼赔偿。这个基金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政府和企业各出一半的钱成立的。

中国许多推动对日索赔的民间人士也在寻求走这样一条政治解决之路,然而,德国的赔偿基金设立其实也是经过了诸多的努力,有各方面的推动。如果直接去和一个个的企业谈赔偿,也很困难。例如有报道曾经提到过,相关人士与三菱等企业的交涉很顺利,对方的态度很干脆:愿意拿钱来解决劳工问题,但有个条件——日本政府和其他企业也要这么做。

政治解决的确是个好办法,也有成功的德国先例在,不过,目前看来,也暂时看不到希望之路的尽头。…[详细]

但是受害劳工正在一个个地离去,他们等不起

在日本打了十多年的官司,无一胜利者。而过去了这么多年,曾经受害的劳工们正在一个个地离开。尽管,他们的家人后代可以继续讨个公道,但是作为当年暴行的见证者和亲历者,一个公道对于他们自己来说异常重要,且讨要这个公道的过程也非常需要他们。

正在老去乃至离去的中国劳工等不起正在老去乃至离去的中国劳工等不起

所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童增把搬回国内起诉,作为努力的新阶段,因为等不起了。而如果在国内胜诉,即使在执行上有很大的问题,对于许多劳工来说也是一个安慰,因为,某种程度上,他们被忽视太久了。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代表人物王选就曾经问过,“如果中国人连刘连仁(刘曾被强掳到日本矿山,后来逃进山中,过了十三年的野人生活。1996年,刘对日本政府提起诉讼)这样的事件都不知道,谈何解决问题?”尽管中日之间的问题总是能够激起网络上的嘴仗,不过落实到具体的对日索赔上来,缺少相应的机构,从事的人也很少。相比之下,韩国社会就积极多了,比如韩国政府虽然认可劳工赔偿包含在1965年的《韩日请求权协定》中。但是前两年,韩国国务总理属下的“调查抗日时期强征劳役损失及牺牲者支援委员会”对所有参加强征朝鲜人的1493家日本企业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现存299家,并分两次公布了企业名单。…[详细]

结语

尽管受理与否都还说不清楚,不过这第N个“首次在国内起诉”的新闻也许能够引发更多人来关心越来越少的二战劳工幸存者群体。全社会的关心,才有可能推动解决之路,而不能让一切随着死亡消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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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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