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凭什么奖励李娜80万

澳网夺冠后,李娜昨日凯旋。候在机场的,有湖北官方人物。在随后的会见中,湖北省委、省政府宣布奖励李娜80万元。这让李娜和当地政府,都受到了批评。 …[详细]

为了奖励李娜,湖北有专门的法规政策

湖北省政府奖励李娜,已经不是第一次

这已经不是李娜第一次从湖北省政府拿到六位数的奖金了。两年多以前的2011年,李娜获法网冠军,拿到人生第一个大满贯,湖北省政府奖了她60万,在表彰大会上,李娜一反常态地感谢国家。今年,李娜获澳网冠军,同样是来自湖北省政府,奖金的数额变成了80万。同样水涨船高的还有人们的质疑。

李娜11年法网夺冠后,湖北省政府奖励60万李娜11年法网夺冠后,湖北省政府奖励60万

也许就在五年多前(北京奥运会),体育冠军们获得来自政府的高额奖励,还会被视作美谈,至少还没有铺天盖地的质疑。现在,情况完全不一样了。诸如“李娜这么有钱,不需要这80万”、“还有这么多困难的人需要帮助,为什么不给他们?”的质疑满天飞。

还有人质疑,地方政府如此献殷勤,实乃借李娜名气为自己贴金。2011年李娜夺得法网女单冠军后,表彰会上领导致辞说:李娜勇夺法网女单冠军,打破了此项赛事一直由欧美运动员占据绝对优势的格局,意义非常重大,充分展示了李娜同志个人的竞技实力、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创先争优的不懈追求和中国新一代运动员的良好风貌,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综合国力日益增强的一个体现,也是向党的90华诞敬献的一份厚礼。

不过相对以上种种质疑,更锐利的批评来自法律的视角:纳税人的钱可以这么用吗?

80万奖励的性质是“行政给付”,需要有法可依

国家并不是不能奖励“先进人物”,比如大家很熟悉的国家科学技术奖。为了发这个奖,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并且对“奖励谁,奖多少”都有严格的制度要求。

在行政法理论上,给李娜的80万奖励,叫“行政给付”,属于授益性的行政行为。按行政法治的原则,任何政府机关作出的行为,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也就是俗称的“(政府的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

奖励世界冠军,也是行政机关在运用自己的权力,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必须遵守以上原则。因此,奖李娜80万有没有法律依据非常重要。如果没有依据的话,湖北省政府就根本没有权力拨款奖励,奖励行为就是非法的。

然而我国相关奖励运动员的法律法规基本是针对“体制内”

1995年出台的《体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然而考虑到《体育法》出台时的背景——即体育是完全的举国体制,法律中所言的奖励应该是针对体制内组织或个人。随后出台的、作为《体育法》实施细则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也证明了这一点。

1996年由当时的国家体委、人事部发布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奖励的对象是:“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类体校的教练员”,也就是我们说的体制内的运动员、教练员。

不仅如此,第一条还明确规定,该《办法》的制定依据了《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这都明确说明,应该是给代表国家比赛的、享受事业编制的、定期拿工资的运动员的成绩奖励。

不仅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针对的是“体制内运动员”,地方的相关法规政策也基本如此。

那么,李娜作为脱离举国体制、著名的“单飞”运动员,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要靠自己去挣奖金、拉赞助。她和团队里的外籍教练、体能师、丈夫等肯定不是我国体育系统里的事业编。

不过湖北在“省领导指示”下,有专门针对李娜这类运动员的奖励政策

前面说到针对运动员的奖励政策主要限于“体制内”,但湖北对体制外的运动员有特别的规定。

湖北省政府在2012年制定了《湖北省激励和保障竞技体育拔尖人才的政策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竞技体育拔尖人才专指自本办法实施后,在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的湖北省队运动员,比赛成绩认定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其他特别优秀且作出突出贡献的湖北省运动员经省体育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可纳入拔尖人才范围。”

也就是说李娜这样的运动员如果被纳入“拔尖人才范围”,仍可获得奖励。而且湖北体育局还配套出台了《湖北省优秀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比赛关怀激励工作实施细则》,为具体如何奖励李娜这类运动员提供路径。

那么湖北为何要出台这些“规定”、“细则”呢?湖北体育局的文件中指出是为了“认真落实李鸿忠书记关于‘建立李娜等知名运动员关怀激励长效机制’的指示精神”。

然而按国际惯例, 代表个人参赛的职业运动员只会获得名誉奖励

政府用金钱奖励代表国家参赛的优秀运动员,并非中国独有

2012年伦敦奥运会,东道主英国,运动员夺得一枚金牌是没有任何金钱奖励的。但是,并没有几个参赛国家像英国这样,只有精神激励没有物质奖励。以伦敦奥运会为例,夺得冠军,新加坡奖励100万新元(时值500万元人民币),格鲁吉亚奖励50万欧元(时值400万元人民币),菲律宾奖励1500万比索(时值225万元人民币),马来西亚奖励100万林吉特(时值200万元人民币),意大利奖励11.6万英镑(时值115万元人民币),南非奖励40万兰特(时值30万元人民币)。

伦敦奥运会,俄罗斯运动员阿森·加斯蒂安获得10万欧元奖励伦敦奥运会,俄罗斯运动员阿森·加斯蒂安获得10万欧元奖励

从统计数据来看,体育小国为寻求突破,慷纳税人之慨,而一些体育大国则相对抠门(中国除外)。总之,大的区别在于奖励现金的多寡,而不是有无。这很容易理解,毕竟是代表国家参赛,赢了是要升国旗唱国歌的,最后的奖牌榜也是按国家来排名,可以说是一种国家荣誉。

但对于代表个人,参加高度市场化的职业赛事运动员,各国政府没有用金钱奖励的惯例

受雇于某个俱乐部(或就是个体),把参加比赛作为职业,以取得个人收入的运动员,叫职业运动员。李娜就是职业运动员,这个“职业”,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队专业运动员,而是依靠自己赚得的收入,来养活经济人、团队。与国家队的“专业”运动员最大区别是,她不靠财政拨款过活。

目前职业化较高的运动项目有:高尔夫球、足球、橄榄球、网球、篮球、台球、拳击、板球、壁球等。高度职业化和国际化的个人项目,如果有实力超群的常胜选手,其个人财富的积累是惊人的。因为受众对整个赛事的关注度,更集中在顶尖明星身上,从而促使其比赛奖金超高,代言广告等营销收入一路攀升。对于职业赛事运动员,你来自哪里并不重要,因为你代表的是个人。

国际上,各国政府没有用现金奖励职业赛事运动员的惯例,往往是给予荣誉称号。以当今足坛著名运动员C罗为例,今年1月13日,C罗获得个人职业生涯第二个金球奖,在此之前的1月7日,C罗先得到了葡萄牙的国家最高荣誉。葡萄牙政府决定,向C罗颁发大十字勋章,但并没有现金奖励。

不仅没有金钱奖励,别的国家还存在着双重扣税的现象

李娜这次夺冠澳网,奖金约合人民币1400万。但这笔钱李娜没法全部带走,因为她必须要先在澳洲上税。虽然税率根据主办国所在地的不同有所区别,但一般的WTA和ATP巡回赛,奖金税率通常在30%左右,网球大满贯由于奖金额更高,冠军奖金在250万美元左右,所以税率也更高,法网就是40%,而温网则达到了50%。如果以法网作为参照,李娜虽然这次税前奖金高达1400万,但是她实际能得到的仅有60%,即840万人民币。

李娜回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体育奖金,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李娜回国后只要出示澳洲的缴税证明,这笔钱在中国国内就是免税的了。

而其他国家职业运动员,则没这么幸运。在比赛举办地交税后,回国后要“再被痛宰一次”,国外对高收入运动员税收力度大,回国交税税率也不一样,比如英国税率为50%,法国为40%、比利时为30%,波兰只需要缴纳19%。换句话说,如果拉德万斯卡和穆雷都在今年澳网夺冠,穆雷最后到手的只有不到80万澳元,而波兰美女最终到手的会有130万澳元。

所以应该问问人大对奖励李娜这笔资金有没有把好关

人大是“行政给付”的把关者

对于“行政给付”,人大有两次把关的权力。第一次把关,是对相关行政法规能否出台的把关;第二次把关,是对具体的财政资金支出使用的把关。也就是说,政府想奖励李娜,可以制订法规,但法规能不能通过要由人大说了算。而政府在动用资金时,其预算决算也都需要经过人大审查。

目前湖北政府对李娜的奖励和人民群众的呼声严重背离,所以代表人民群众行使权力的人大,应该解释下自己是如何把关的。

结语

质疑奖励李娜,说明民众对财政资金如何使用更加敏感,说明民众的意识在进步。那么相关政府部门的观念是不是也该与时俱进了?

新闻立场

登录后投票将分享到:

本期评价

查看所有评论 人参与评论

网友评论

张德笔
+收听
提问

同步:

还能输入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