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农离奇死案” 城管为何被轻判

湖南瓜农与城管冲突时死亡一案有了一审结果。四名城管被判处3年6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的官方新闻稿也表示这个量刑是减轻、从轻处罚的结果。上万条评论中,网友都在问“为什么”。 …[详细]

轻判——主要在于尸检结论,次要是认为有自首情节

尸检报告显示直接死因在于瓜农自身疾病,而伤害行为是发病诱因

今年7月底,郴州市公安局法医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组织学检验结论综合分析认为:7月17日在与城管人员冲突中身亡的瓜农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脑部血管畸形是一种先天性的发育异常,在外力、情绪、血压等诱因下,就可能会发生破裂出血。以这份报告为基础,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邓正加本身有“暗疾”;2.这种疾病在城管的外力作用下发作了,结果导致死亡,外力非死亡直接原因。

法院的量刑也主要参考了这份尸检报告。…[详细]

法院还认定了四名被告都有自首情节,所以集体给程度不一的轻判

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官网上,瓜农新闻稿中也提到了,判刑还综合考虑了自首情节。

本案主犯廖卫昌的工作证本案主犯廖卫昌的工作证

而四名被告被轻判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廖卫昌、袁城都被认定为主犯,但是一个被“从轻”处罚判了11年,一个被“减轻”处罚,只判处了6年。其他两名从犯也是被减轻处罚,分别是4年和3年6个月。不难看出,从轻和减轻是不一样的。根据刑法,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可以看作故意伤害罪量刑的最高区间档。在湖南高院的量刑指导实施细则中,本案这样一人死亡的情形,幅度是十二年至十五年。廖卫昌在从轻后获刑11年,但是量刑还是在10年以上这个区间内。另外三人的减轻处罚,就是“降档处理”了,降到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个量刑区间中。

可见,廖以外的三名城管被减轻量刑的幅度不小。

这两个理由的确可以支持轻判

被告人的伤害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量刑不用为其它因素“买全单”

《刑事审判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在2006年第2集中有一篇名为《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如何量刑》的案例参考。此案发生在厦门,概括起来就是两个茶摊小贩发生争执,有人好心过来拉架,却被其中一个红了眼的摊贩殴打,后来倒地死亡。经鉴定,拉架人本来就有冠心病,在此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犯事摊贩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二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而这个判决显然也是“降档处罚”了。其实,一审、二审所适用的罪名、认定的事实都是一样的,区别就是量刑。那么,理由是什么呢?撰写此文的最高法法官是这么解释的,根据刑法的一般原理,被告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其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或一定自然现象竞合时,由他人或自然现象造成的结果就不能归责于被告人。刑法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以故意伤害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甚至唯一原因作为标准配置的。所以一审量刑过重。

当然,如果被告人明知道被害人有疾病,而故意导致他病发,那又是另一回事了,性质就截然不同。

实践中许多类似案例也都轻判,犯案人是不是城管都有

被告人使用外力诱发被害人死亡的案例不少,导致死亡的疾病是本案中提到的脑部血管畸形的也有好几起。2009年,重庆一名赵姓男子被王姓男子拳打脚踢,倒地后死亡。根据鉴定,赵姓男子系动—静脉血管畸形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本案一审判十年,二审改判四年,理由就是一审量刑过重。此外,2003年山东东营农民刘某故意伤害案、2010年四川合江青年钟某网吧门口被打后死亡案中,死者也都是患有同样的疾病,最后都得到了轻判。(案例都来自中国法院网)

而在以往的城管故意伤害案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辽宁辽阳和湖北天门的两起案子在司法鉴定中,都是城管的伤害行为诱发死者病发死亡,而这也都成为轻判的理由之一。

至于自首和量刑的关系,以往专题已经详尽分析过,大家也对此比较熟悉,在此就不赘言。(延伸阅读:《自首能救下杀婴犯的命吗》)…[详细]

但是在本案中,两个轻判理由都存在疑问

可是问题在于本案的司法鉴定结果存在疑问,让看过“秤砣砸头”报道的众人疑惑不已

法院官网上500多字的通稿哪里能解释人们的众多疑问法院官网上500多字的通稿哪里能解释人们的众多疑问

如以前专题分析的那样,这份鉴定报告有很多人不明白的地方:比如,这个外力的打击程度,对头部皮肤、皮下、颅骨和大脑的打击后果,脑组织是否有挫裂伤,前述种种损伤的面积多大,程度如何。此外,根据一些医学报道,这种病症是先天的,一生不发病的几率很小,而发病的绝大部分都是青年人,因为到了青春期,随着活动范围、运动量的增加,加上熬夜等因素而发病。而到了老年,活动量下降反而安全了。这也让人疑惑,邓正加带着这个病症活了五十多年都没事,现在才发病。概率比较小的事件当然存在,其合理性就需要更为清楚明白地解释。

而邓正加的家人也并不认可这份报告,根据媒体今年8月3日的报道,他们想要一份报告复印件但是被拒绝。

许多报道中都提到,一些目击证人看到城管用秤砣砸人。对于这些细节,目前一审判决的官方新闻稿中也没有任何的解答。…[详细]

此外,以前也没有提到过自首的说法,相反城管打人后并未积极救治,而是离开现场

自首这个说法,以前并未出现过。7月17日事发,18日下午,临武县召开新闻通报会公布最新进展。措辞是“警方已经控制涉事城管人员”,并未提到自首。

媒体曾经报道,超过3名目击者描述,城管队员在邓倒地后还踢了他两脚,并在他的妻子黄细细提出拨打120求救后予以拒绝,“以为他是装的”。后来的“抢尸”大战就更不用说了。总之,四名城管并未在人倒下后积极救治,也未留在现场。

所以,这个自首的认定就十分奇怪了,也没有过多的说明。…[详细]

疑问不解,不清不楚下,就难怪很多人甚至发问,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

四名城管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在以往举国轰动的夏俊峰、崔英杰等小贩致城管死亡中,大家更熟悉都是后者。尽管每个案子案情不一样,可还是容易让人有落差感。

其实,在当前的司法鉴定结果下,故意伤害罪这个罪名是合适的。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非剥夺他人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引起。像是邓加农有脑内血管畸形这样的先天病症,几个城管也不可能事先知道。不过,尽管官方在事发后作出了一个没有用秤砣砸头的初步调查结果,人们还是非常不信服。而媒体去旁听发现,检方和被告陈述中均未提及使用“秤砣”。有报道称,那个秤砣有3.5斤,用这样一个东西砸头、砸脸,是真的话,性质当然很恶劣。此外,邓倒地后被踢两脚的说法也没弄清楚。

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家林在谈尸检结果的时候就说,如果是以这个方向进行侦查,那么涉事人的罪名可能是故意伤害罪(致死),不过不排除其他情况,还要看侦查结果中的其他证据,比如根据嫌疑人的打击力度、倒地后有无停止继续殴打及嫌疑人供述等来判断他们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详细]

这些疑问放在城管致人死亡案大背景下看,更别有意味

类似事件处理结果很多很含糊,而这也可能让人觉得是变相纵容

事实上,瓜农案中的主犯获刑十一年,已经是类似的案件中刑期较高的了。而很多事件确实都很含糊。《南方周末》做过一个统计,自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的16起公民在城管执法中死亡的案例,5起追究刑责,5起未予追究刑责,个别刑罚情况不明。5起追究刑责的案件,4起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没有案例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就以比较近的一起很出名的辽阳城管案为例,鉴定结果是,被害人死前情绪激动,与他人发生冲突,厮打等,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有一个事实是,被害人撩开上衣给3名被告人看自己身上的手术刀口。不过检察机关依然以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罪起诉。这一点让被害人家请的律师非常不满。而该名律师说,去当地法院查看卷宗的时候也遭遇了阻力,那份笔录也一度不见。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都不满意审讯结果,该案在去年2月20日进行了二审,可是快两年过去了,再没有公开的宣判结果。

邓正加出殡时的情景邓正加出殡时的情景

瓜农案是在郴州市的另一个县审理的,都算好的了。邓正加的家属却说,他们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亲戚也被县领导谈过话,让亲属做他们的工作。审理的永兴县人民法院的一个庭长也找过他们,希望他们签署谅解协议。更多案件都是在案发地基层法院进行审理,所以当地基层法院难免压力重重。然而很多东西都含糊不清的话,又怎么不让大家对此类案件惯性生疑呢?

有时候含糊似乎又是一种变相“默许”和“纵容”。比如辽阳城管,前述案件二审结果至今未有公开。而今年7月,辽宁《华商晨报》记者采访辽阳市一起居民与商业楼盘开发企业的纠纷,称自己被当地城管局行政执法人员打伤住院。而当地的回应是,记者是自己绊倒的。后来组成了调查组,调查结果至今不详。…[详细]

结语

举国关注的“瓜农案”审判结果当然不是法院网站上一篇500多字的新闻稿能说清的。越是语焉不详,越是让人猜疑和不满,起码请对疑问有个详尽的回应,例如有没有秤砣?自首是怎么回事?四名城管打人的力度到底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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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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