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童犯从一心求死到积极上诉有何玄机

这两天,摔童案和王书金案都异常引人关注。前者,曾经一心求死的韩磊表示要上诉并求和解;后者,王书金上诉被驳回。其实,他们的行为很大程度上目的都是一样的——求生。其中有何玄机? …[详细]

主观,从心理动因讲,求生欲压过包括悔罪感在内的一切并不奇怪

曾经一心求死的韩磊转变态度并不奇怪,在死刑案件中绝不少见

“孩子的死是我造成的,我自己心理每天承受的压力特别大,我就是恳请法院吧,判处我死刑吧。” 这是一个月前曝光的一段视频中,韩磊所说的话。许多媒体都以“韩磊哭求死刑”为题做了报道。所以,韩磊在法庭上的当庭翻供,称自己摔的是购物车才让人觉得很诧异。而近日,在韩磊方面表示要上诉之余,他的女友、父母也给受害者家属和法官写了求情信。尽管后来韩磊说,“我接受死刑,替孩子偿命。但给我定故意杀人的罪名不符合事实”。不过行动说明一切,如果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那么,他也不会被判死。事实上,不管是当庭翻供,还是在一审后表示要上诉,积极寻求原谅,他所做的一切还是为了求生。…[详细]

韩磊曾经表示一心求死

韩磊的行为,一点也不奇怪。在死亡真切的来到眼前的时候,人往往求生的欲望大过一切,也覆盖了先前的悔罪感。在国外有一个很经典的案例。加拿大人史密斯三十多年前在美国蒙大拿州杀害了两名好心让他搭顺风车的原住民。史密斯被捕后一心求死,并且拒绝了一个“终身监禁”的辩诉交易。(辩诉交易是美国一项司法制度,控辩双方协商一致,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最后,他也“如愿”被判处了死刑。但是,马上,他又不想死了,所以找了各种各样的理由来逃脱死刑,甚至让加拿大政府都出面为他求特赦。

可见,在求生的本能之下,在死亡迫在眉睫的时候,人的确会发生转变。而这在死刑案件中非常常见。在韩磊之前,一个典型的中国案例是被称为杀人狂魔的熊振林,他在15小时之内连杀了8人。落网后的他一心求死,并称在作案前他就准备轻生。可没过多久,他态度就转变了,见到辩护律师开口就问,“能不能做精神鉴定?能不能只判死缓?”…[详细]

加拿大人史密斯因为杀人而求死,但很快又后悔,三十年来竭力求生加拿大人史密斯因为杀人而求死,但很快又后悔,三十年来竭力求生

客观原因一,原来的求死也未必是真心,强烈翻盘求生就不稀奇

一些侦查过程中的缺陷等因素所致,让翻盘的可能性更大

尽管许多媒体在报道韩磊的一心求死时,用了“哭求”这样的字眼,不过从曝光的视频来看,韩磊的语气平静,情绪并不激动。乃至,一档新闻节目的主持人在看完视频后说,他在谈到这件事情的时候,居然是如此轻慢和随意的口吻(视频见第一部分)。的确,此前到底悔罪求死有几分真心并不好判断。如果是假意的话,推翻口供就更好理解,可为什么之前可能是假意呢?

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提到过一个数据,据有关调查显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认罪率(即供述率)高达近99%,几乎每案必有供述。而即使在有诉辩交易制度的英国,根据英国学者的研究,在刑事法院,作有罪答辩者中大约70%从刑事诉讼一开始就向警察承认有罪。究其原因,许多人都会思考他们是不是受到了外力的左右,被迫的。的确,在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没有被完全确立。尽管新刑诉法第50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通常被解读为赋予了被讯问人沉默权,但是有关专家认为这并不够,不足以遏制“刑讯逼供”。不过,一般越是在大城市,办案程序越规范。摔童案从一开始就万众瞩目,处于舆论中心,所以韩磊几乎没有可能遭受物理因素的压力。

但是,也存在另外的可能性。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唐兢在《死刑犯一般心理分析与监管对策要略》这篇论文中提到,“死刑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情节、手段往往也十分恶劣,死刑判决基本符合死刑犯对判决结果的‘心理预期’。但是,由于判决前有关办案单位在讯问中为了缓解其畏罪心理,突破其口供,往往强化了说服教育和劝导工作,或多或少都留下了不一定被判处死刑的‘心理空间’;同时,看守所在羁押管理中,为了稳定在押人员的思想情绪,在日常监管和心理疏导中也会使在押人员在判决前对不判处死刑‘心存侥幸’。死刑判决结果使死刑犯‘生’的梦想基本破灭,死亡的压力和紧迫感越来越临近。”当然,这也和人的抗压能力有关。国外的研究表明,在长时间的高压询问之下,被审问者会精神疲惫,继而顺从询问者的要求,以求尽快摆脱审问,脱离高压环境。而人的抗压能力差别很大,有的人一会儿就受不了了。而在我国,律师在审讯过程中的参与度有受限性,由于对法律的不理解或者畏惧,犯罪嫌疑人可能在审讯中说出一些不利于自己的言论,而后又后悔。

此外,当然还有罪犯内在的原因。比如为了亲情、友情、爱情乃至金钱,而“自愿”承担所有的罪责。可是如前文所述,真正到了死亡就在眼前的时候,往往出于本能的求生欲望而后悔,想办法求生。…[详细]

客观原因二,还有很多死刑犯受到另外“捷径”的“鼓舞”

翻供是被告人的权利,如果真有罪,也不能助被告逃脱,确实不能由此苛责被告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翻供,是被告人的权利。而如果之前的办案中存在程序上的不规范或者瑕疵,翻供也正好是对此的修正和遏制。即使被告翻供,只要有一条完整、客观、公正的证据链一样可以定案。韩磊的案子恰恰说明了这一点。不管是录像还是他人的证词都是有力证明。韩磊案发前后曾给李明指路;韩磊清楚记得案发过程;韩磊从正面摔死孩子;韩磊摔童动作连贯……这些都能够用证据来证明,串起了一条非常完整的证据链。所以,翻供的确也没有什么好诟病和担心的。它并不能助真正的罪犯逃脱惩罚。…[详细]

更多人像王书金那样求生,先来看一个堪称荒唐的案例

在东莞发生过这样一起案子。2003年11月,周某、马某、黄某、刘某等人犯下抢劫杀人案(第一起抢劫杀人案)。结果一审,主犯周某、马某被判处死刑,其余二人被判处了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接下来的顺序如下:

第一次,马某上诉检举,案件被发回重审。理由是,还遗漏了周某、马某和另外一人此前犯下的一起抢劫杀人案(第二起抢劫杀人案)。最后,法院依然判处周某、马某死刑,而新被揭发的另外一人也被判处了相应的有期徒刑;

第二次,周某上诉检举,案件被发回重审。理由是,还遗漏了马某、黄某此前犯下的一起抢劫杀人案(第三起抢劫杀人案)。最后,周某因为被认定有重大立功行为,被改判了死缓,此次被检举的马某依然被维持了死刑立即执行判罚。

第三次,马某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定马某也存在立功行为。从而马某被改判了死缓。

总结一下,本案诉讼从2003年到2011年,经历了三次上诉,两次发回重审、两次改判,罪行从三宗增加到了五宗,致死的人数也从一人增加到了三人,但是主犯的刑罚却都从死刑立即执行改成了死缓。可谓诡异、荒唐。(本案例来自《中国检察官》刊发的《从死刑犯久判不决现象反思我国立功制度》)相比而言,王书金争取“立功”也就好理解了——如果玉米地案被认定是他干下的,那么,他的自首行为帮助纠正了一起社会影响巨大的冤案错案,有可能被认定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所以,不管王书金是不是真的良心发现,他希望借此立功并不假。(具体参见:《检方为“聂树斌案真凶”辩护是天下奇闻吗》…[详细]

不管是否有良心上的不安,王书金希望借“重大立功”而求活不管是否有良心上的不安,王书金希望借“重大立功”而求活

此案例背后,是许多死刑犯疯狂“立功”求免死的境况

《死刑案件中的立功查证问题》透露,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为了求得从轻处罚,对检举揭发趋之若鹜。特别是死刑案件,死刑犯为了求得一线生机,更是将立功作为挽留生命的唯一机会“乐此不疲”。据不完全统计,在二审死刑案件中,死刑被告人提出检举揭发所占的比例超过20%,其中有的被告人是多次举报;多次举报又占举报人数的50%以上。

此前的唐慧上访事件其实就与“假立功”有关,而轰动一时的广西杀妻碎尸案中,凶手在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三年后被改判死缓,理由也是“立功”。广西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表示,凶手在关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杨万里故意伤害犯罪”的线索,举报事实得到了警方确认,法院因此认为他立功。

可见,用“立功”来求生绝不是什么稀罕事。而这也变成了许多死刑犯最后的“救命稻草”。因为这个制度的客观存在,也让死刑犯得到“求生”上的希望,以至于受到一种变相的“鼓舞”。如果韩磊二审被维持原判,他再寻求立功免死也并非不可能。…[详细]

“立功”本身引发不少乱象,饱受诟病

立功减刑其实只在我国和越南的刑法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后者比我国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第七条都有较为详细的相关规定,而“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这样的说法无疑非常笼统。

死刑犯面临着死亡就在眼前的时候,往往就会疯狂的“立功”,寻求减刑。比如前述荒唐案中的马某,他一个人在押期间就检举了多达27宗案件,最后只有3宗被查实。尽管立功由来已久,但是相关的程序、审查、监督都存在许多空白。也就不奇怪一再被当作“救命稻草”来滥用了。

现行的“立功”制度本身是功利主义的产物。“功利主义说”认为,立功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和国家社会都有利的,对犯罪分子而言,要避免遭受较重刑罚——“苦”,而求早日自由——“乐”,自然离不开各种于他有利的手段,其中就可利用立功来达到其目的;对国家而言,通过利用已被捕获的犯罪分子去捉拿更多的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自然于国家于社会是有利的。犯罪分子只要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查证属实的、提供的线索得以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对社会有益的行为的,就可以认定为立功。这样一来,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就这么被忽视了。而有政策,少程序和监督,则容易出现问题。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异化现象,如用金钱去收买其他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线索;在押犯罪嫌疑人通过体罚、殴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让其将自己未交代的罪行和所知悉的他人犯罪事实告诉自己,从而使自己获得立功线。虽然2010年对最高法的意见对立功的信息来源有所规定,但是可操作性仍然是个疑问,还是比较空泛。

自然,不能证明主观悔意的“立功”大行其道,客观上也为死刑犯提供了“求生”的希望。甚至,许多在死刑复核期间依然做着努力。少杀慎杀是大趋势,不过如前面所提的那起案例,实在有悖于公平正义。…[详细]

结语

韩磊翻供不认故意杀人,是为了求生;王书金自认奸杀案,也是为了求生。这两个备受瞩目的案子也代表了许多死刑案中,罪犯求生的特点。求生是人的本能,无可厚非。关键是制度是否是公平正义的,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让人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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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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