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炫富律师”有损职业形象

刘昌松 时评作者

律师的言行出格,有损律师形象,损害律师名誉,就不纯粹是律师个人的事,理应受到行业规范约束。

近日,一名张姓女律师火遍网络,不是因为她办理了什么有影响的案子,而是缘于其在朋友圈和微博上一些奇葩的“炫富”行为,例如称“我实在不想我将来的小孩的爸爸出生于县城”、其“信用卡月账单至少5万元”,还对年薪40万的相亲对象嗤之以鼻,还号称多家上市公司家族企业的股东追过她,等等。广东省律协近日向深圳市律协发送一份《案件转送处理函》,表示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张律师在网上发表的信息涉嫌虚假宣传,根据案件管辖规定,请深圳律协按照规定处理。

律师因网络“炫富”,而面临行业协会调查,张律师应是第一人。可能有人说,律师也是人,炫炫富,满足一下虚荣心理没什么不可以,即使炫过了头,网民们可以“喷”她,律协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吗?

应当说,有这样的疑虑也属正常,不过该律师的行为确有出格违规之嫌,出于行业形象考虑,省律协要求市律协对此进行调查,没有问题。

“律师”虽被称为“自由职业者”,那是因为其时间支配相对灵活,想挣钱可多接点案,否则少接或不接案,甚至一年不接案也关系不大,律师年检考核并没有业务收入一项。但这不意味着,律师的言行,都能像郭美美那样“自由”,而是有着严格的执业规范和职业纪律要求。律师的言行出格,有损律师形象,损害律师名誉,就不纯粹是律师个人的事,理应受到行业规范约束。

这也是有法规依据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先从正面要求,“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又从反面规定,律师不得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张律师的行为显然有违背该规范的嫌疑。

而且我们注意到,这次广东省律协的处理函中也提到,张律师在网上发表的信息“涉嫌虚假宣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有规定,对“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律师执业规范中的“虚假宣传”,主要是指与业务直接相关的内容,例如虚夸胜诉率有多大,办理了多大标的、多有影响的案子等。根据相关报道,张律师的“炫富”行为,不仅仅是涉及日常生活,也曾经公开晒出几百万律师费发票这样的行为。所以,可见其行为也确实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应受到相应追责。

实际上,这位张律师不仅仅在炫耀律师费发票,而且还自称是律所合伙人。但根据《律师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律所合伙人要三年以上执业经验。而在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官网上,张律师是在2015年9月22日取得律师执业证的,至今未满三年。所以,有网友认为,称自己是律所合伙人是故意抬高自己的“欺骗行为”。

作为律师,还是应当有最基本的自律能力,言行不当,损害的不仅是个人甚至也不仅是个人所在律所的声誉,而是整个律师队伍的声誉。“炫富律师”之事,是个警告,也是个不小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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