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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媒体中的诽谤诉讼

2009年08月30日04:55环球网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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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是著名的开明派大法官威廉• 布伦南(William J. Brennan,Jr.) 的杰作。在判决书中,布伦南首先指出了问题的重要性:如果阿拉巴马的作法“适用于公职人员起诉哪些评判其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者的话,那么,由第1和第14条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大法官们看来,美国宪政史上没有任何判决“赞成以诽谤罪压制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4他们裁定,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导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判决还进一步引用以前的有关判例,指出“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即使它的各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然应该得到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保护,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5

虽然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高高在上,但在1950-60年代,他们对平头百姓的宪法权利却极为敏感,能够设身处地地了解他们批评政府官员时的难处。很显然,民众无权又无势,在揭发批评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时怎么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呢?“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方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讼诉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 ‘远离非法禁区’。这种法规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

为此,针对公职官员对新闻媒体提出的诽谤案,布伦南第一次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当公职官员(public officials)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致使其个人名誉受到可能的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确实恶意”(actual malice )。什么是“确实恶意”呢?最高法院解释说,那就是“明知其言虚假,或贸然不顾(reckless disregard)它是否虚假”。8

虽然9位大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纽约时报》胜诉,但理由却不尽相同。9布莱克(Hugo L. Black)大法官特别提出了他的补充意见,因为他是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最坚定的支持者,主张尽可能宽泛地解释第1条修正案所保证的各项公众自由,倡导并实践了“第1修正案绝对论”。10他的意见得到了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和戈德堡(Arthur J. Goldberg)两位大法官的赞同。在补充意见中,布莱克再次表达了他出对言论自由的坚定信念,指出即使按最高法院的定义,“恶意也是一个难以确定、抽象的概念,证明其有,证明其无也难”。他认为有必要对新闻界进行绝对的保护,诽谤罪成立的前提是言论者有‘恶意’,但这一要求对言论自由所提供的保护太弱。“因此,我投票推翻原判的唯一理由是几位被告有绝对和无条件的宪法权利在《纽约时报》的广告中批评蒙哥马利市各级政府机构及其官员”。 “我认为,一项随心所欲言说公共事务的无条件权利,是第一项修正案的最低保证。”11言下之意,即便能够举证批评者有“恶意”,其言论自由也应当得到保护。

尽管有这种不同意见,布莱克仍高度赞扬布伦南大法官的工作,他在庭辩期间给布伦南写了一个如下的便条:“你当然知道,尽管我的立场和我写的意见〖与你不同〗,但是,我认为你在时报案上的工作实在出色。这一刻终于来到了,它注定是通向保护思想交流权利的一大步”。12就在判决公布后几个小时,《纽约时报》发表声明,称“法庭的意见使得新闻自由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有保证”。13应该说,最高法院的判决反映了美国主流精英的两项基本的价值判断:一是相信真理是在辩论中获得和发展,所以不能压制公共辩论;二是认定政府乃“必要之恶”,“自由之天敌”,故必须防备、限制官员干涉和操纵舆论。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以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对新闻和言论自由的保障为由,不但免除了被告举证其言论真实性的负担,取消了惩罚性赔偿,而且反过来要求原告去承担证明被告“确实恶意”的责任,而这一举证是如此困难,几乎使美国各地诽谤法中对执行公务而招致批评官员的保护难以执行。同样重要的是,这一判决使第1条修正案的涵盖范围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将原属于侵权法范畴的诽谤责任也纳入到它的保护范围。这不能不归功于《纽约时报》律师维克斯勒教授的远见卓识。在上诉过程中,这位宪法权威放弃了处理这类案件的传统作法,跳出侵权法的范畴,不再纠缠于诽谤是“受保护的”还是“不受保护”的言论,转而牢牢抓住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这一点,强调诽谤罪成立的巨大危险,即它可能会妨碍美国人最为珍视的言论自由的表达权。由于突出了限制言论自由的可怕后果,他促使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保护条款采取了更敏感、更少程式化的理解和解释,这一全新的解释方式成为宪法第1条修正案司法管辖的里程碑。因为最高法院不仅仅是重申了第一修正案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它实际上是把传统上由各州用普通法管辖的诽谤罪也纳入到了宪法的保护范围,“确实恶意”几乎成为以后衡量所有类似诽谤案的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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