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新闻自由和名誉权案件时,国内法律学者们经常提及的一个参考案件是1964年发生在美国的《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以下简称《时报》案)1。但是,这一当时只涉及政府官员公职行为的原则,何以会逐渐扩大到“公众人物”?如何确定公众人物?是否在所有涉及公众人物的诽谤案中,大众媒体都可以免责?如何能够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前提下,保护个人的名誉权?对这些问题,国内学者较少论及。本文试图描述《纽约时报》案原则的确定、发展和收缩的过程,探讨其中的原因。这或许对目前国内因民法典的起草而出现的有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讨论有所启示。
《时报》案是美国宪政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其源起与当时美国国内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密切相关。为了扩大黑人民权运动的影响,争取社会支持,1960年3月29日,64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一个整版的篇幅,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这幅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径,其中特别谴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广告还称,这些“南方的违宪者”正在一意孤行,镇压和消灭黑人民权运动及其领袖马丁•路德•金。
后来,这个广告中有个别细节被发现不够真实。于是,蒙哥马利市负责警察局的民选市政专员(elected commissioner)萨利文(L.B.Sullivan),写信给《纽约时报》和部分签名人士,有求撤回广告。2在遭到拒绝后,便控告阿伯纳斯(Ralph D. Abernathy)等4名在广告署名的黑人牧师3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50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萨利文起诉所依据的是阿拉巴马州法:官员可以告指责其职务行为的言论诽谤,但不得请求赔偿,除非事先书面要求对方收回言论并遭到拒绝。在他的带头下,其他一些被批评的官员也纷纷效法,控告北方自由派的新闻媒体,要求巨额赔偿。一时间,《纽约时报》总计被要求索赔达五百万美元之巨。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只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完全属于不同的州,才可以由联邦法院审理。现在,除了《纽约时报》作为附带被告外,原告萨利文和四名被告都是本州人,所以,此案遂由当地法庭审理。而根据阿拉巴马的州法,只要证明出版物的文字是“诽谤”,即使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金钱上的损失,原告也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据此,由清一色白人组成的地方法院陪审团判决被告《纽约时报》应付原告50万美元名誉损失费。《纽约时报》不服,作为自由派的大本营,它决心把官司闹大,争取通过最高法院的直接干预来解决问题。否则,以后类似因报道有误而产生的官司还会接踵而来。
历时两年,这场官司才打到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时报》的立场很明确,裁定报纸诽谤罪违反了美国宪法保护新闻自由的第1条修正案。1962年8月,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并给诽谤罪下了一个很宽的定义:“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损被诽谤者的声誉、职业、贸易或生意,或是指责其犯有可被起诉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众的蔑视,这些文字便构成了诽谤......”。《纽约时报》还是不服,遂聘请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宪法权威维克斯勒教授(Herbert Wechsler)和联邦前司法部长布朗尼尔(Herbert Brownell)为律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官司事关重大,涉及到对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更涉及到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样最根本的公众自由问题,遂接下了这一案子,并在1964年3月以9比0一致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