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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若“暂缓执行”就是改革的倒退
http://view.QQ.com  2009年01月08日07:46   文新传媒  乔新生  我要评论(0)

相关新闻一:劳动合同法满周年 专家吁引入小企业豁免机制

就业形势严峻 《劳动合同法》处境尴尬

相关新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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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蒋立冬 绘

2009年的春天特别寒冷。世界金融危机波及中国的许多地区,东南沿海地区外贸出口企业关门倒闭,不少外出务工人员不得不提前返回家乡。针对这种情况,东南沿海地区一些政府官员公开提出,希望暂缓执行《劳动合同法》,减轻企业的压力,确保当地经济增长速度不会降低。与此相对应的是,一些党政部门出台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企业和企业家违法犯罪案件时,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经营需要,尽量不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从而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从表面上来看,这些地区的党政官员为了刺激经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视同仁,要求当地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放宽执法的尺度。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些党政官员在劳动者身上使用的是“减法”,减少他们法定的权利;而对企业和企业家使用的则是“加法”,在查处违法犯罪案件时,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企业家逃避法律的制裁。

法律是社会各界反复博弈的产物。我们不能否认,在现存的法律体系中,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如果立法机关没有启动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废除法律,那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要求暂停执行或者变通执行现行的法律。否则,法律就会成为橡皮泥团,任人随意揉搓。

衡量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不能仅仅考察这个国家是否颁布了法律文件,而应该考虑这个国家的执政者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法律不被遵守,那么,即使有非常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个国家也不能称其为法治国家。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困难时期,不同群体应当共赴时艰。假如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了发展经济,对资本的拥有者网开一面,限制或者剥夺劳动者行使法律上规定的权利,那么,法律的尊严就会荡然无存,在经济的发展中就会不断产生尖锐矛盾。

中国的改革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增加,中国的改革是一种发端于生产关系,影响到生产力和上层建筑的全面性改革。在改革的初期阶段,落后的社会生产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为了创造更多的财富,决策者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希望在很短的时间里,极大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当改革进入第二个阶段,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成为整个国家面临的突出问题。完善我国分配体制,让每一个中国居民都能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是摆在决策者面前的首要课题。近年来,我国在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劳动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整分配机制的作用。尽管这些法律还存在深层次的问题,但是,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毕竟为中国未来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如果为了发展经济,而擅自修改、变通或者暂停使用这些法律,那么,整个社会利益分配失衡的现象将会更加严重。

劳动者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法定权利得不到保护,不是因为他们缺乏权利意识,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参与决策的资格。假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有足够多的劳动者代表;假如法律规定地方党政机关决策之前,必须征求劳动者的意见,那么,一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不会如此放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就会有所减少。

所以,在社会利益调整的大变革时期,必须加快民主政治体制改革,逐步限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敦促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普遍形成这样一个轨迹: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贫富差距会不断拉大;在调整利益分配格局的时候,弱势群体的利益总是受到损害;在经济发展困难时期,最先牺牲的都是弱势群体。中国的改革能否走出自己的道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在经济面临困难的时候,优先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这已经不仅仅是衡量中国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也是判断中国是否真正成为宪政国家的重要尺度。假如我国的改革不能实现主权在民的原则,不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切实保护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那么,改革必然会带来越来越多的矛盾,改革的结果必然会导致社会动荡。

笔者希望各级行政机关能真正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希望各级司法机关能够秉公办案,不要为了发展经济,而随意修改法律。如果没有公正的执法和司法环境,那么,资本的拥有者就会不得安宁,劳动者就会走向极端。

参考阅读一

王琳:应对经济危机不能践踏新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生不逢时”?

参考阅读二

孙立平:中国经济如何越过跟大萧条一样的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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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企业“十条意见”是危险信号

参考阅读四

“保八”时代如何保护劳工权益?

第一财经日报

  《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

  程延园(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劳动合同法》这一年来的实施效果可以用喜忧参半来形容。企业为了减少和规避新法,大量用承揽合同关系来取代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比比皆是,致使劳动争议案件这一年大幅提升。

  去年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冲裁法》的实行,与前年同期相比,劳动争议案件平均增幅高达50%~300%,个别地区高达500%。新法带来了新的利益诉求,一些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求企业支付三五年前,甚至10多年前的加班费,绝大多数数额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之间,劳资关系的矛盾更加的复杂化。

  华生(燕京华侨大学校长):从《劳动合同法》本身来说,并没有提升企业成本。因为这个法律并没有硬性规定企业应该按多少比例来交社保费用。现在的关键是,《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对这个问题说清楚,各地是按当地劳动部门的标准来缴纳的。事实上,企业缴费及其负担是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来研究制定的。

  从《劳动合同法》制定到现在的争议重点都放在了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分歧上。我认为,《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工权益的原则是没有错的,因为农民工正在成为就业主体,由于对于农民工存在着歧视,因而在市场无法保护他们的情况下,劳工权益必须有国家出面来保护。

  可否豁免部分企业?

  王一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劳动合同法》最根本的问题是没有区别对待不同企业,在经济下行、就业成为突出问题的当前,应该对中小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法》的免除。人大应通过补充立法明确中小企业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世界上很多国家劳动立法对中小企业都有一些特定的豁免条款。

  常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劳动合同法》的核心是将劳资关系由法外运行变为法内运行,各界对于这部法律具体条款的争议是正常的。既然全国人大已经通过了这项法律,并在最近一次的执法检查中对这一年的执行效果给予了基本肯定,短期内不可能对法律进行修改,企业还是应该遵照执行。

  可以考虑对小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做出一个特殊的规定,但这并不是对所有的中小企业。这个范围应该限定于微小企业,比如10人以下以及初创企业等等。

  华生:现在不是对《劳动合同法》修改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要改变态度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引起了强烈的反弹,是因为它触及了这些年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基本问题——中国大量使用廉价劳工作为经济支撑的主要来源。

  无论是说《劳动合同法》的暂缓执行还是豁免部分企业,我都是不同意的。因为法律的松紧度不能根据经济情况来进行调整。在经济困难的时期可以讨论是国家多保护一点还是企业多保护一点,而不是经济一困难就放弃对于劳工的保护。

  国家对于中小企业应该有另外的扶持政策,而不能通过法律来对它们进行豁免。中小企业是就业的主战场,如果对这些企业进行豁免,那么在这些企业就业的劳动者就成为了国家的“二等公民”,法律怎么会允许这种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保八”时代如何保护劳工权益?

  姚先国(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劳动合同法》在执行中存在三个不对称,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动机与劳动者的意愿不相吻合,二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和劳动者权益实现状态不对称,三是劳动者保护的要求与现在就业态势之间的不对称。在目前经济下行阶段,与其通过《劳动合同法》来保护劳动者权益,还不如通过加强社保来让工人有更强的谈判筹码,从而通过市场来进行调节。

  《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同时出台,但基层反映这两个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是矛盾的,要促进就业,必须广开门路,鼓励创业,支持灵活就业,但创业初始的小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很难满足。当前金融危机,找工作难,一些大学生甚至打出了“零工资”的旗号,还何谈社保和加班工资?

  在当前来说,要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最核心的还是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如果农村医疗、教育这些都由政府提供了基本保障,外出打工的农民就有了谈判的筹码。

  华生:经济下滑更要保护弱势群体。目前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困难会比较多,国家要多给予扶持政策,比如符合一定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中央或是地方财政拨款进行社保缴费,只要通过削减会议费、招待费这部分钱就出来了,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家电下乡已经这么做了。事实上,如果能够通过这种措施来保住就业岗位,对于内需的拉动作用不容小觑。

  常凯:在经济下行时期,执行《劳动合同法》的重点不再是强调具体的劳工标准,比如最低工资可以缓调,社保可以缓交和少交。但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必须执行,比如裁员方案要通过职代会审议,裁员要提前三十天告知等,这些将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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