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肾结石患儿达1253名 三鹿发表公开信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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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奶农通过向牛奶中掺加三聚氰胺化工原料来蒙混过关,这种行为着实可恶。河北警方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加大打击力度是大快人心。不过,正如许多人质问的那样,“问责”仅仅是追究奶农的刑事责任吗?
据说,警方已经排除了在销售流通、产品储存、生产加工环节掺入三聚氰胺的可能性,我们姑且相信这一事实,但并不能消除我们对三鹿集团相关人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质疑。如果本应该检测出三聚氰胺却未能检测出来,那么相关人员是不是需要负有刑事责任?如果实际上检测出三聚氰胺却向公众隐瞒,那么相关人员是不是同样要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问责”更应剑指监管的行政机关。无数次的经验证明,不合格的产品长期存在, 并且能一路畅通,其背后必然有行政监管机关的包庇或者渎职。甚至,质检部门也应当好好反省。此次栽跟头的“三鹿奶粉”,它是国内第一批获得“免检”的奶粉(尽管到2006年免检到期),但由于有了“免检”的光环,它的市场信誉度一直很高。因此,有关产品免检的制度是否应当继续推行还是一个疑问。
有关三鹿事件的政府方面表态是:“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后,不放过任何不法分子和责任人,决不姑息袒护”,笔者的理解是,问责绝对不能止于奶农,否则我们就不能说做到了“不放过任何不法分子和责任人”。(证券时报)
另三篇:
毕诗成:不法奶农能掺出全部罪恶吗?
三鹿集团终于承认婴幼儿奶粉有污染并决定召回了,但好像他们竟是一点过错也没有的!?
按照他们的说法,罪魁祸首是“不法奶农为多获利润向鲜牛奶中掺入三聚氰胺”;按照他们的说法,他们在8月1日已经检测出“不法奶农掺三聚氰胺是婴儿患肾结石真凶”的结论;按照他们的说法,在得出此结论后就立即上报了;还是按照他们的说法,公安机关已开始抓捕不法奶农,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就是全部的真相?不对呀,你这时间逻辑不对呀!如果8月1日就发现了“不法奶农”这个真凶,你三鹿集团9月11日为什么还声明“目前尚无证据显示婴儿是因为吃了三鹿奶粉而致病”,为什么还敢拍胸脯说 “我们所有的产品都是没有问题的”?如果8月份就将“真相”上报了,为什么到9月11日舆论汹汹之时,卫生部也只是说“高度怀疑”而不是“已经查实”了呢?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如果真的只是“不法奶农”污染奶源,受污染的应该是所有批次的三鹿奶粉,为什么现在受污染的都是最便宜的18、19块钱一袋的婴幼儿奶粉,稍高档次的却没有呢?
事发之初,为了避免无端伤害,很多媒体非但没有用“不法企业”的字眼,甚至连名字都没有提,用的是“某品牌”;现在倒好,面对弱势的奶农群体,在真相尚未查明之时,不是法院而是你奶粉企业,公然地用上了“不法奶农”的字眼,这是否合适呢?按照“不惮以最坏的恶意猜测中国人”的逻辑,早早地甩出“不法奶农”这个“真凶”并声称公安机关已在抓捕,这很像是一个转嫁矛盾的 “阳谋”——— 试图在众目睽睽之下,将汹汹民意转嫁到最弱势、最没有话语权的奶农那里去,从而为自己减少被追责的空间!但这年头把谁当傻子不成,一句“不法奶农”真的就能写完所有的罪恶吗?
“不法奶农”是不是罪魁祸首,自有公安部门的调查结论给大家一个答复。但需要警惕的是,“不法奶农”绝对不能成为替罪羊,如果真有“不法”这样一顶帽子,需要戴的人可能太多了,绝对不能让最弱势、最没有话语权的奶农独自享用,因为,光是一群“不法奶农”,是掺不出全部的罪恶的!
产奶企业“法”了吗?即便是奶源的问题,但奶厂总要有一系列的检验来把关吧?三聚氰胺在奶粉企业是个敏感东西,此前就有企业在此问题上栽过跟头;并且三聚氰胺即便能微溶入鲜奶,其营养比也会发生较大变化——— 对于这样的东西,焉有不警惕之理?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几天前还在节目里说,三鹿奶粉要经过1100道检测关呢!1100道检测关,就这么个水平?况且,出事后三鹿集团通过自检就发现了700多吨问题奶粉,说明你还是有这个自检水平的嘛,焉能让“不法奶农”蒙了眼?除非……国家在奶粉生产上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果都严格遵循的话,如果能处处依“法”的话,怎么可能被如此大面积“毒”倒?
质监部门“法”了吗?按照三鹿的说法,3月份就接到投诉,但请地方和国家有关部门检测的结果,却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最终“真相”不是质监部门查出来的,而是人家自己“咨询有关专家”得出来的。如果这些说法属实的话,质监部门难道不尴尬万分吗?职能部门对这些大企业究竟有没有日常监督?700吨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奶粉又是怎么获得“合格证”的?有专家说,添加三聚氰胺已经成为一个食品领域的“潜规则”,他们利用的正是蛋白质等标准的漏洞,如果真是行业性漏洞的话,质监部门对于长期存在的漏洞又该怎么说呢?“生产环节的监控不严导致了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流通环节的监管滞后导致了假冒伪劣泛滥”,貌似严格的食品监管法律,被一次次丑闻戳得千疮百孔;面对“中国奶粉不能买不能食”之类的告诫,监管部门能不以羞愧与断腕之志反思自己的监管之“法”吗?
作为有责任感的大型企业,就应该主动承担自己的全部责任,不推诿,不扯皮,用最配合的方式尽快查明真相,给公众一个说法,继而寻求公众的谅解。如果在卸责的路上越走越远,把事情搞得扑朔迷离,无异于自掘坟墓,以后还能奢望回到人民中间吗?时至今日,坦诚面对所有的罪与罚,才是最好的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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