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建议我看一篇文章,看完后大吃一惊。辽宁营口司机杨友刚撞死劫匪被判11年(后改判为4年 编者注)赔偿劫匪15万元人民币。人间真的有鬼在猖狂啊!这个法官不是疯了就是个贪赃枉法的败类。
营口警方介绍:2月11日晚11时30分,蔺战强怀揣尖刀,在营口市阳光酒店附近打了一辆出租车而该车司机正是杨友刚,当行至一个胡同时,歹徒掏出尖刀威胁杨友刚交出身上所有的财物,随后下车离开。杨友刚觉得窝囊,于是决定开车撞伤劫匪后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杨友刚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后果的情况下,故意驾车撞击被害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杨友刚应赔偿相应附带民事诉讼,包括医疗费、丧葬费、子女抚养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5万元。
首先我们要明白劫匪怀揣尖刀威胁守法公民杨友刚交出身上所有的财物。这个行为是什么?是见义勇为?是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英雄?都不是。将他人财物强行据为己有,这种行为被刑法第14条、263条规定为抢劫是故意犯罪,是要受到判刑处罚的。
杨友刚何罪之有?利用汽车拉客挣钱养家糊口安分守己,同时还要上缴税金,养活站前法院的贪官污吏们!无辜受到劫匪抢劫攻击后觉得窝囊,于是决定开车撞伤劫匪后报警。这是很正常的行为。就像日本鬼子侵略中国后,整个中华民族都投入到伟大的抗日战争中,用鲜血和生命保卫自己的祖国。如果大家都等待联合国出面解决,那日本鬼子永远都不会停止杀光、烧光、抢光的行为。所以中华民族必须起来反抗,消灭敌人。投降的可以宽大处理,顽抗的必须坚决彻底干净全部歼灭之。为了彻底打乱敌人的大后方,美国还在日本国土扔两颗原子弹让穷凶极恶的日本侵略者立刻失去反抗能力。这是国际反法西斯的胜利,是正义战胜邪恶的胜利。
如果按照营口站前法院的理论认为,中华民族和美国人民以及苏联红军,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后果的情况下,故意对日本鬼子的身体实施伤害,造成80万关东军的灭亡,长崎、广岛两座城市居民的毁灭,造成许多妇女、儿童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为什么中华民族、美国人民、以及苏联红军没有受到审判?没有赔偿日本鬼子的损失?
因为他们的行为是正义的反法西斯行为,就像杨友刚一样是正当的防卫行为。假如你日本鬼子不首先侵略中国,不首先挑起事端,哪会有后来的灭亡?你劫匪不首先挑起事端实施抢劫杨友刚又怎么会开车撞伤你?两个道理是一样的,反动法院只是断章取义故意徇私枉法,打击正当守法,保护抢劫犯罪。最后还要给歹徒赔偿15万元,其行为如同八国联军打进中国,火烧圆明园后中国还要赔偿其侵略损失费一样,不知羞耻!你法官得到了多少好处?
杨友刚受到非法抢劫后,决定开车撞伤劫匪后再报警,完全是正当合法的行为。我们任何人都无权要求杨友刚去赤手空拳与持刀歹徒搏斗,那样对杨友刚非常不公平。宪法33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歹徒可以持刀抢劫充分自我保护。杨友刚就可以开车撞你,不用下车冒生命危险去抓你。这是符合宪法和刑法的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杨友刚开车撞伤劫匪,他也不知道能撞死劫匪。这不是杨友刚所能控制的局面。如果不撞劫匪,他逃跑后还会继续作案,实施抢劫,稍有反抗他还会行凶杀人。因为尖刀是可以杀死人的凶器。中国公民杨友刚受宪法和刑法保护,凭什么要把自己的钱、物被逼交给劫匪呢?没有道理啊!这没有法律依据这是宪法和刑法所不允许的,对杨友刚的英勇行为,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抢劫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所以美国在日本国土扔原子弹和苏联红军出国消灭日本关东军都不是犯罪,是正当防卫,更不用赔偿侵略者损失。同样杨友刚被抢劫后用汽车做武器进行自卫反击和美国、苏联红军一样都不是犯罪,而是正当防卫。对劫匪造成的损失更不用赔偿。
法院认为:逃跑后便是停止犯罪,这是错误理解法律,故意歪曲宪法和刑法的立法精神。普通老百姓由于法学水平不够觉得不对,但又说不出理由。所以你们法院和所谓的刑法专家故意混淆是非。我在《长沙司机黄中权撞死劫匪应该无罪释放》一文中已说过,抢劫犯罪就像日本鬼子侵略中国只要你踏进中国领土一步,侵略行为就已构成。只要你敢触犯刑法,强行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犯罪就已构成。在日本鬼子没有交出武器投降之前,在中国领土上行走,不管你是在杀人放火,还是回城睡觉或是逃跑途中,中国军民都可以不择手段消灭你。因为你没有放下屠刀,还会杀人放火。杨友刚的情况也是一样,劫匪抢劫完后逃跑,目的是:1继续危害社会,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有机会还会实施抢劫,稍有反抗,还会杀人。2逃避刑法的处罚。而杨友刚撞他的目的:1将劫匪撞伤,避免其逃跑后继续犯罪。2将其抓住接受法律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有什么不对吗,反动法官?
本案和广州司机,成都司机以及长沙司机撞死劫匪案情况大致相同,都是在受到抢劫后实施反击撞死劫匪的。可喜的是广州和成都司机都被法院宣布无罪受到万民的欢呼。在那里,正义战胜了邪恶。现在,长沙司机黄中权和营口司机杨友刚还在蒙冤入狱服刑并且要赔偿损失。这是国家的耻辱,是法律在蒙羞。
并未形成且不足以行成不法侵害的理论在中国历史上将会成为臭名昭著的笑谈。杨友刚和黄中权的家人,你们都不要拿出钱给劫匪,法律没有规定由家人赔偿。杨友刚和黄中权是成年人,自己的行为自己负责承担,哪怕牢底坐穿你们终究还是无罪的中国公民,正义的力量迟早会战胜邪恶,要坚信人间正道是沧桑。
杨友刚的父亲领着一个孩子,黄中权的妻子领着1个3岁的孩子日子过的一定十分艰难,劫匪给你们两个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反动法院只知道保护劫匪的合法权益却不保护你们的合法权益,这种违法判决必须纠正。
黄中权和杨友刚终究会无罪释放的,让我们共同拭目以待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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