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国务院法制办终于在5月8日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简称“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对条例草案发表意见的截止日期为5月20日。
广州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专家昨日表示,“草案”针对《劳动合同法》部分易出现歧义或费解的条款,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和完善,使《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更具操作性。 更可喜的是,此前不良企业用以规避法律规定的“邪路”也被“草案”封死。专家最后表示,草案正在征求意见阶段,难免存在不明晰的措辞,希望可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网友疑“草案”偏向资方
纷争数月的“无固定期限”之争是否能在“草案”出台后停止?“草案”消息无疑是昨日各大网站的火热议题,截至下午3点,腾讯网上已有近5000名网友热议“允许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14种情形”。记者发现,多数网友对“草案”中规定的解除情形心存不满,甚至有网友认为“草案”砝码已明显偏移至资方。
有网友提议,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允许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废除,认为该种情形极不人道,“工作生病多年,就被一脚踢走,哪里还有钱治病?”还有网友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条款提出异议,认为资方有绝对发言权,“是否胜任谁说了算?没有量化怎么裁定?”
对此,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谢迎建处长表示,“草案”并未扩大或缩窄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几乎是原文复述,这14种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全有,现在只是转换了一种表述的方式,把能够解除合同的情形列在一起。”谢迎建说,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是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此前企业存在误读,现在改变一下表述方式,劳动者的质疑也反映出劳方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解。
“犯错也不能炒?那不是以前的固定工?所以劳动者也要好好学习法律,细则里出现的14种情形,没有哪一种是新规定的。”谢迎建解释说,对非因公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其他工作的人员,不仅《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能够解除合同,在《劳动法》中也同样如此规定。而工作是否能胜任、以什么为标准,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理等等问题,谢迎建再次强调劳动者重读《劳动合同法》,“怎样制订企业规章制度是要劳动者参与并获准的,这些规定不是‘草案’才有的。”
劳务派遣封死规避邪路
被不良企业用于规避法律的“置换”招数能否在“草案”出台后得以杜绝?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法规处处长李程表示,“草案”对劳务派遣的解释意义重大,基本封死了规避漏洞。他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在具体执行中,因“三性”规定不够清晰,劳务派遣成为不少企业变换用工主体,撇开与员工劳动关系从而规避相关责任的“法宝”,衍生出各种通过劳务派遣规避法律的阴损招数。
“草案”对此作出一系列明确的解释,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公司设在花都,派遣工人却在广州市区工作,利用发达与不发达地区的社保差距节省用人单位开支。这样的伎俩也被“草案”彻底粉碎。“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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