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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公法时代论坛—宪法视野下的劳动合同法
http://view.QQ.com  2008年03月26日09:53   腾讯专稿    评论0

左起:吴革   姜俊禄

姜俊禄:我是一个执业律师,来自京都律师事务所。在座的研究生可能很快就要进入劳动力市场。不知道你们在将来的就业过程当中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你们希望有怎样的一部劳动合同法来对你们初级阶段----你们没有成为老板之前------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我又想提一点,在座的各位又如何考虑在两千七百万各种不同的工作单位的劳动者的权利需要谁来保护?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对95年的劳动法的实施情况作了一次调研。这次调研反映了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个是员工对于“饭碗”的稳定性颇为担忧。最典型的是有一个员工工作了20年,签了20次合同,我不知道在座的各位有何评价?作为劳动法方面的律师,我认为一年的合同对企业是最有利的,因为一年合同到期的时候我可以毫不失体面的跟他(劳动者)讲“对不起,我不用你了。”员工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理由来继续留在公司进行工作,并且不能得到任何的补偿。那么第二个问题就出来了,这种情况下要不要补偿。其实这两个问题在98年的时候就开始讨论了,但因为这部法不适合当时经济发展的理论,所以在2000年国务院的会议上被毙了。当时我们的经济发展要考虑GDP,要考虑投资优先论。对于任何影响老板情绪的措施,中央和地方政府都会给与关照。到了2005年,劳动部重新组织这部法律,和我们国家的理论发生一定的变化是有关系的。改革开放30年,我们的改革开放取得怎么样的境界?政策的起承转合又是什么样的?将来的走势又是什么样的?有一个大致的理论轨迹,就是从GDP优先,到关注社会,然后开始关注环保及一些社会问题,体现了整个国家视野的改变。劳动合同法在05年重新开始启动以后,国务院就委托了包括政法大学的金英杰教授、人民大学的常凯教授还有我,我们三个人带三个课题组。我们律师是个特殊的行业,会从不同的角度关注劳动问题。所以我们提交的报告和大学提交的报告是不同的,我们把各种不同的观点都提交给国务院。进入人大常委会以后,从2006年的3月20日到2006年的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法律草案刊登到网站上、报纸上以征询意见。当然我们在两会的时候也听到著名的某某教授说:“为什么不征求我的意见”,(笑声)我也看到有这样的一些笑话。所有的立法过程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在这次立法过程当中才真正体现的像一个立法的过程。

在征求意见的一个月里,我们收到了十九万一千八百四十九条意见,这是一个什么概念?这是自54年宪法以来除54年宪法以外获得最多的意见的草案,百分之七十的意见来自员工和工人。来自企业的意见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美国和欧盟的商会为代表的具有跨国利益的公司。这些公司在四月二十号这个截至日提交了四十几页的意见,逐条反对这部法律的每一个条款(笑声)。(他们)认为这部法律将极大的挫伤中国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很多低端的产业将从中国转向越南、柬埔寨。截至4月2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拿到这些意见,尤其是美国和欧盟商会的意见的时候是十分头疼的。经过四次审议,最终出来了。出来以后我认为在平衡双方关系的利益方面还是可以的,但立法技术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连续在同一用人工作单位工作十年”,其中没有写“累计”,不写“累计”就变成了法律的一个空子。因为企业可能就签九年零九个月的合同,在最后一个月的时候说合同到期了,让员工在外面溜达溜达一个月,一个月之后再回来重新签合同。这不就是华为的做法么?那么立法者怎么办呢?立法者发现这个漏洞,应该在修改的时候将它完善。拿什么原则和理论在支撑这样针锋相对的劳资双方的利益?这样的一个问题直接涉及到中国的劳动类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法我们是采取什么样的一个模式?刚才教授提到了瑞典,瑞典的同行也是批评过劳动法的。对于95年的劳动法,瑞典的劳动法的专家说“你们还号称社会主义国家,我觉得你们对老板真是太恩赐了,我觉得我们才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国和德国的人也是这样来讲的。我们还碰到了来自美国的专家。反对最激烈的应该还是香港的一些学者,他们说你那个法律太苛刻了,在我们香港炒一个人还不容易?老板告诉一个员工你明天不要来了,那个人卷起铺盖就走了,这叫“炒鱿鱼”。但是,在德国和法国解雇一个人比登天还难。最近我也看到一些专家说法国、德国这几年的经济发展差如人意,都是严格的解雇制度导致的。那么我们看看美国最近的经济又如何?担忧哇,次贷危机。我觉得在这整个的经济状况当中,劳动类的法律仅仅是一个指标而已。有全国政协委员也反对劳动合同法,我非常喜欢她的言论自由,但我不同意她的观点。这部法律的确增加了一些成本,直接的成本应该是在百分之八,这还是一个或然性的,我们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测算。但是为什么企业感觉一百块钱的成本要变成一百五十了呢?这里有多种因素,因为我们现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美元贬值,两税合一,这些都影响产品的定价。劳动合同法仅仅是这些因素之一。对于很多管理规范的企业来说这样的压力不是特别的大。

在整个的过程当中发生了各种各样的声音,一点都不奇怪。劳动法是1802年首先在英国产生的。在产生的时候,就遭到了自由经济学派的学者的批评,这部法律不是按照法学家所设计的法律分类来走的,而是按照社会矛盾的解决机制来走的。是社会矛盾导致工会的发展,导致社会类立法,这句话是马克思讲的。这样的话就导致了一些大家很难理解制度,比如老板决定一个事情还要问问工会的意见。我还想告诉大家的是,所谓的劳动合同法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不占主要的地位。我们国家劳动关系的调节制度和世界其他国家是不相同的。以美国为例,他主要是靠工会和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这样一种制度来调整整个企业中的劳动关系。个人因为没有跟老板谈判的技能、谈判的实力,在老板那里可能就是“YES OR NO”,要么就签,要么就不干。但是现在有工会把企业中的合理的劳动条件都已经确立下来。我们可以同样看看共产党的发家史,25年的劳动组合书记部,也就是全国总工会的前身,告诉员工千万不要签个人合同,一定要通过劳动组合书记部及下属的分支机构谈判才能获得最好利益。但我们走的是个人劳动合同的路线。在我们劳动法学界,对个人劳动合同有一种批评的力量。其实我本人也对劳动合同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有所怀疑,我更希望有两个机构在平衡劳动关系方面互相交流信息然后确定总体的劳动条件。我们从86年开始施行劳动合同。我们会发现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以削弱劳动者的权利为开始的。过去企业员工都是固定工,是躺在企业的身上的。我们是在经济优先理论的基础上来改革劳动制度的,就是叫“打破三铁”。这在当时导致了很多的劳动纠纷,但由于强大的宣传,这个问题一直被压下了。现在我们采取的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手段主要就是劳动合同,其实最大的法律工具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才是劳动法的核心。之所以有这么大的争议,有其一定的大背景,今天有,明天还会有。所以大家要好好学习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方面的法律问题好好思考思考,这对将来的中国至关重要。如果中国将来有什么样的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一定是在劳资关系领域。谢谢大家。(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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