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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院长:法官断案不应受民愤影响(图)
http://view.QQ.com  2008年02月19日17:11   广州日报  张强 等  评论0

广州中院院长:法官断案不应受民愤影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树坚

许霆案审判引发争议,未必不是好事

这个案子,不仅民间有争议,法学界内部也发生了观点的碰撞,刑法学界与民法学界的意见相差较远……很多立法实践都是在一个个新案例的基础上得以完善的。所以,这类案件的审判引发争议,未必不是好事。”

昨日上午,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树坚在会议间隙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她以人民代表的身份,就几个近期热门案件的审判工作向记者发表了见解。吴树坚认为,个别审判有争议很正常,法官断案不应受“民愤”影响。

个别审判有争议很正常

“南方医科大学卿三华教授被杀案”以及“许霆ATM取款案”的审判结果引得满城风雨。吴树坚以人民代表的身份对该两起案件的审判工作发表了评论:“我们很愿意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个别审判有争议也很正常。先说‘卿三华案’:法官断案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认为,法官的判决遵循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谓的‘民愤’,往往带有很强的情绪性,而法律是一个理性的、专业性很强的领域,法律的判断与社会公众的感性认识未必吻合。法官断案必须时刻保持理性,不应该受‘民愤’的影响。法官是在综合控辩双方的举证之后才依法作出裁判的,不能偏听偏信其中的任何一方,公诉人认为有罪的未必就有罪,必须在走完整个法律程序后才能得出司法结论。

吴树坚认为,“许霆ATM取款案”这类引起社会争议的新型案件有利于法制的完善:“这个案子,不仅民间有争议,法学界内部也发生了观点的碰撞,刑法学界与民法学界的意见相差较远。我认为,任何法学家都只是某个领域的专家,他们的意见未必就是正确的。这个案子之所以引起争议,主要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奇特性’。换个角度看,这类新型案件的审判工作对推动我国的法制完善具有积极的作用。立法的前瞻性是有限的,任何法律都有滞后性,司法实践中往往‘先有案件,后有法律’,很多立法实践都是在一个个新案例的基础上得以完善的。所以,这类案件的审判引发争议,未必不是好事。”

吴树坚向记者透露,通过本次大会,她建议广州中院与政府、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居委会等建立并推广联合调解机制。她说:“近年来,广州中院尤其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老百姓到法院,先调解,调解成功的就不走司法程序了。这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轻老百姓的经济负担,于公于私都有利。去年,广州市中院的民事案件及执行案件都有所下降,这主要得益于调解。” (记者张强、刘旦、陈穗华、文远竹、任珊珊、刘文亮、赖伟行、潘勤毅、胡利)

相关专题: 许霆案,你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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