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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辩护人坚持为其作无罪辩护
http://view.QQ.com  2008年02月23日15:21   新华网  赖雨晨 等  评论0

新华网广州2月22日电(记者赖雨晨、孔博)在22日开庭重审的许霆涉嫌盗窃一案中,公诉机关仍然以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提起公诉。而被告许霆的两名辩护律师也坚持为其作无罪辩护,他们认为,许霆从存在故障的ATM中恶意取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可算为不当得利。

许霆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在法庭上陈述的基本案情没有提出异议,但许霆的辩护人坚持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具备构成盗窃罪的犯罪要件。

许霆的辩护人之一杨振平此前在一次意外中受伤,22日他带着腿伤出席了庭审。在法庭辩论阶段,杨振平首先发言,他坚称许霆的行为不具备构成盗窃罪的条件,理由有三:

首先,许霆并未进入金融机构内部。杨振平说,要形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就必须先进入金融机构内部,而许霆无论是在物理空间的意义上,还是虚拟空间的意义上,都未曾进入金融机构内部,许霆的一切行为都是普通储户的取款行为。

其次,许霆的行为不具有秘密性。杨振平认为,许霆是以其真实的身份、在公开场所取钱,没有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特征。他指出,许霆以自己的电子身份对ATM发出指令,是一种要约,ATM随后对要约做出回应,属于正常合法的交易过程。

第三,杨振平认为,许霆的行为应当是民法意义上的“无效交易”行为,他从ATM中取出的17.5万元是“无效交易”的后果,刑法保护的对象是财产本身,而不是“无效交易”的后果,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应在刑法调整范围内,仅可算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杨振平还特别提到,许霆遇到的情况是一个概率非常小的事件,把此案列为刑事案件处理缺乏现实意义。

许霆的另一名辩护律师吴义春随后补充,在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有一份涉案银行的记账与ATM流水单存在时间上的误差,不应被法院采信,此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

吴义春还认为,“盗窃”指的应当是单方面的行为,而许霆与ATM存在互动,因此不能算盗窃。

相关专题: 许霆案,你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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