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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三疑
http://view.QQ.com  2008年02月18日21:02   东方网  黄一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王志平在办公室被他的下属、一个公安分局长枪杀。十天后,呼和浩特市官方发表公告,称他“牺牲在工作岗位上”,“永垂不朽”。本来,据媒体报道,此案发生以后,“在民间传得沸沸扬扬,”并已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公安部调查组且已进驻呼市。“调查”结果还未公开,地方当局却匆忙地为王志平亦即为本案定性,已有舆论指出“案情未白前不宜盖棺定论”(2月17日《春城晚报》)。可是,就在上述公告发布的当天,内蒙当局还正式追认他为“烈士”。这该说明,案情已白,可以昭告于天下了。

但是即使如此,死者要晋升为“烈士”,恐怕还得有些条件,才站得住脚。

查内蒙当局封赠他为烈士的理由是: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可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规定,追认王志平同志为烈士。

那么第一,王副书记死难时应该是在“执行革命任务”。查案发地点为副书记办公室,时间为下午四点左右的上班时间,时间地点都属“执行革命任务”的必要条件,如果再加一个当时他正在办公,这个命题就成立了。那么根据报道,当时在他的办公室内的,还有一位至今姓名不详的“女税务官”,可以设想的情形是该女官正在向书记汇报工作。我不大敢肯定的是,一个税务小官有什么工作须要越过本局局长(据报道,她的局长向记者说他并不知情)直接向主管政法(而不是财贸)的市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汇报,除非她有重大举报案件须要向高层告发。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这个“案中案”是否也在也在查案的视野之中,并且究竟是何内容,恐怕尚待“大白”;此外,自然也不排除他们不过是私人接触,那就只是“办私”了。究竟属何情形,靠推测是不行的。

第二,杀他的人须为“敌人”。杀人凶手自然不是好东西,可是此人在杀人以前并非“敌人”,而是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长关六如,四个月以前还因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荣立个人二等功,是功臣。当他举枪杀人以后,是否成了“敌人”,也很值得推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无惩罚“敌人”的规定,惩罚只及战时为敌人效劳的人。至于和平时期谁是“敌人”,目前也只有毛泽东的解释可供参考:“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关某举枪杀人又杀自己,原因可能多多,经济纠纷,感情纠葛,都有可能,未必就是“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此理至明。有消息说,这个关某是因买官不成而报复行凶的,甚至说他“曾留下遗书及买官的送礼列表,涉及当地多名高层官员”,这就更悬了。对于关某的作案动机,靠推测也是不行的。

第三,假使上述两项条件都已满足,副书记确在“执行革命任务”,分局长已被确证当了敌人,那么副书记的烈士身份应该无疑。可是当时在场执行革命任务且被杀害的还有一人,就是那位至今不知其姓名的女税官,她也该是“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怎么烈士名单里就没有她了呢?当烈士不是哪一级干部的专利吧?或者她在那个办公室并未执行革命任务?或者执行的是非革命的任务?对此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王书记的烈士帽子是难免受到怀疑的。

以上三项条件,看来都待落实。此外还有一条消息,与本案或者无关,可是对“永垂不朽”的烈士令誉却非无关的,如下:

案发前,王志平是从离市委市政府大楼不远的小区家中步行到办公室的。王在呼和浩特市“交警花园”小区还有一套房子,为复式结构,至少有300多平方米。但该房子一直没有装修,也没有人居住。2月16日晚,在该小区里,王志平所属的这栋房子,没有开灯,门前还可看见贴着的春联。(广州日报)

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两处以上占房,中纪委十多年前就有明令,考虑到王副书记同时又是市纪委书记,假使他的两套房子都属禁令范围,那就涉嫌顶风违纪了。即使当了烈士,也只算得个“违纪烈士”吧。

相关专题: 不“壮烈”的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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