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介意把“因公殉职”作为评定烈士的标准,但里面的“公”应该指公共利益,即烈士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做出超过职责范围的牺牲。而在实际中却变成了“公家”——因为你是公家的人,死了就叫烈士。
早在大年初一上午,就有某新闻报道断定“‘为什么呢’(春晚小品台词)成流行语”,当初网友还认为这是言之过早,但现在我们不得不佩服该新闻未卜先知:“为什么呢”已经在另一条新闻的跟贴里流行起来。——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王志平不幸遇害,坊间尚“沸沸扬扬”,“烈士”称号已被授予。既是先进,理应公布事迹供大家学习,可实际上该案真相未清,死者事迹不明,网友云:“烈士好!可是,为什么呢……”
在大家的质疑里,有聚焦案件的,认为应该先把案件查清,再授予称号不迟。联系诸多疑点,相关部门行事如此草率,似有“欲盖弥彰”之嫌。也有网友拿出条文对照,认为“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授予理由站不住脚,且如果依此评书记为烈士的话,当时在案发现场——办公室里的另一位女同事亦遇害,理应也被评为烈士才对。
在我看来,这两种质疑虽有关联,但若分开来辨析,更容易认清问题实质。
首先我们假定王志平确有这个资格,那也应该等案件水落石出,群众充分知情后再授予才符合常理;其次这认定程序也运转得太快了吧,2月5号案发,2月15号就授予,中间还夹了个春节长假,不得不佩服有关政府部门的效率之高。合理推测,这样做大概是为了消除负面影响、尽快平息事态的操作手段吧。如果是这样,我们拿着放大镜般的去一条条对照《革命烈士褒奖条例》,讨论王志平的资格问题,也就太较真了,因为本来不过就是个“公关策略”嘛。
下面我们就来较真一下,谈谈第二种质疑。我详细看了《革命烈士褒奖条例》,感受是四个字——“不伦不类”。
首先我们要明白“烈士”的全称应该是“革命烈士”,所以被小贩刺死、后被授予“烈士”的城管,虽然事迹怎么看也没有革命的影子,但其实得到的称号是“革命烈士”。滑稽就在这里:我们追根溯源,“烈士”本是从革命战争年代承袭来的,它真正的适用在哪里呢?从时间上讲,应是建国前后;从环境态势讲,应是革命和战争年代;从针对对象讲,主要是军人。而我们现在已经是什么时代了?那《条例》里的措辞用语,没觉得有什么现实感,倒是能让你联想起不少小说电影来。
在和平年代,一部实际效用主要是针对非军人的条例,却满篇都基本是为军人、战争、革命量身定做的,无怪近年关于烈士的评定要出现那么多争论,而这些争论又怎么看怎么别扭。根子就在依据本身的落后。
其实解决办法是有的,我们为何不专门为军人制定一部烈士条例,而另外再制订个“英雄褒奖条例”什么的,适用见义勇为等事迹呢?即便非要延用烈士这个称呼,也早有人给出了简单明晰的判断方式:1为保家卫国、抵御外敌入侵而牺牲的;2为追求自由民主而牺牲的;3见义勇为牺牲的。短短三句话,是不是比《条例》里那些绕来绕去条款更明了,读者自己去对比。
更本质的来看,“烈士”称号的尴尬在于旧日的宣传方式与民众日益提高的认识水平间的矛盾。
以前我们把一切工作都叫做“为人民服务”,比如警察的就叫“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你要说警察的工作是不是这样,当然是,但这种职责被叫做“奉献”,至于他也领着工资,至于那工资是纳税人出的钱,则几乎不被提起。比如公务员被叫做“公仆”,似乎他工作就像一头驴给你拉磨,你甚至连把草料都不用给喂,那他做点什么还不都是“白送”你的。
既然是“奉献”,既然是“白送的”,那他工作时得了病受了伤或者“牺牲”,当然都是“事迹”,用我们的说法就是“因公殉职”,这里面的逻辑是无敌的:只要这人的工作单位是公家的、国有的、集体的,那他非自然死亡理论上肯定可以评为“烈士”。
我不介意把“因公殉职”作为评定烈士的标准,但里面的“公”应该指公共利益,即烈士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做出超过职责范围的牺牲。而在实际中却变成了“公家”——因为你是公家的人,死了就叫烈士。在改革开放前,一切归公,所以认识上的矛盾还未显露(其实也不是,单位的人病死那叫因工作积劳成疾,这和农民就不一样。有兴趣的读者可以为不同人群获得烈士称号的难易程度排个序,看看规律)。改革开放后,有了私营、个体经济,不在“公家”里的人当然嘀咕了,同样混口饭吃,凭什么你死了就是烈士,我死了就叫过劳死。
因此归根结底,烈士的称号本就有着一定的“工具性”,而呼和浩特这次只是搞得太赤裸裸了,以前“因公殉职”的烈士辅以事迹,至少还有壮烈的影子,从死者为大的角度看,我们尚能接受。但这次,我只能说:有关部门,拜托你们,至少不要侮辱群众的智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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