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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祥琦:《劳动合同法》某些条款过于刚性
http://view.QQ.com  2008年02月14日19:05   腾讯专稿  左祥琦  评论0

劳动法专家,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 左祥琦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引发各界人士的激烈争论。劳动法专家,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左祥琦在腾讯网思想沙龙上讲述了新法实施后的一些案例。左祥琦认为《劳动合同法》在某些方面的规定过于刚性,对企业规定过于严格。

劳资关系之间的矛盾被夸大

左祥琦谈到:“其实,我们现在的劳资关系本没有太大的问题,但被有些媒体,也包括一些机构,渲染的似乎劳资关系矛盾很大,已经变成了我国主要敏感区域之一。 ”

“比如华为事件,七千员工必须选择辞职,而且没有一个人敢起诉华为。人们可能认为,员工很害怕所以不敢起诉。其实,据了解很多辞职的员工都很高兴,拿着钱了还可以接着干。有一些没有资格辞职的人非常羡慕,说为什么我没资格?但外面的老百姓都在指责华为,说你够狠的,把员工整成这样。华为事件违法吗?看不出来。但是媒体都在说,华为是不是规避《劳动合同法》?这个事情之所以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第一,规模大。一个企业让七千人同时辞职这是大新闻,不要说中国没有过,世界都没有过。一个企业做超常规事情的时候,就应该考虑正面和负面的社会效益。第二,华为反复强调不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但是做这件事的时间点和实施正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前,这是机缘巧合吗?所以别人猜测规避法律也是自然的。”

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包办婚姻之嫌

“我们现在立法总的原则是要保护劳动者,这个我也赞同。但是保护劳动者需要一个比较好的方式,如果用一个东西整治某一方当事人,或者去定一个规则,就坏了。因为这种东西企业可能就不接受,而且确实伤及了很多无辜。”

“从立法上来说,《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定的比较严格。企业与员工连续签定两次合同之后就应该与员工签固定期的劳动合同,我个人觉得没有问题。但是问题是《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雇员工的规定,我觉得有点过于严厉。很多专家说不要把这个无固定期限合同视为终身合同,但是我们现在拿第39、40、41条款去衡量每一个员工,90%的员工都是解雇不了的。大部分人如果不想走,那就是终身制。”

“例如,我们的《劳动合同法》条款里面说,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他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续合同。这也是很有意思的,一些专家解读,企业连终止的权利都没有了。但是员工如果提出一些企业难以满足的要求呢。例如,企业与员工续订合同,员工说行,但是工资我要求涨到五万,否则我不签。这个事很麻烦,不能终止合同,可是又协调不一致。合同的基本原理是协调一致。合同一方要求续,对方就不能不续,这相当于包办婚姻,根本就不是合同概念。我觉得在将来的执行过程当中可能会有问题。”

“我个人的建议是,《劳动合同法》应该让企业跟员工有一个长期的稳定关系,而不应该让大家有心结。一个长期稳定的关系对于企业、员工都有利。比如,企业总是和员工签一年合同,就不会为企业做十年打算,因为我不知道一年之后自己在哪里工作。而企业也不是不愿意给员工福利,他愿意给那些优秀的,为企业贡献大的,水平高,能力强的人,但是我们现在导致水平越低的,年龄越老的,能力越差的,越不容易找到工作的人越容易获得福利,企业自然不愿意给。很多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合同有抵触,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我觉得可以这样,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问题,但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雇相对变通,固定期限的解雇很难,这样就会好些。”

《劳动合同法》增加企业违法成本的方式还需改进

“《劳动合同法》加入企业违法成本的原则是对的,但是这种加入方式我有点不赞成。例如,企业不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要付两倍的工资。 ”

“例如,一家企业跟一个员工谈好了,与其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三个月的试用期。因为这个月有80名员工入职,等人到齐了,一起签订合同入职,这是很善意的做法。过了几天,部门经理跟这位员工说,经过这段时间的试用,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并列举了一些原因。但是员工不同意,他不承认企业说过有试用期。企业很难办,说那好吧,等过两天把合同签了。结果一起签正式的书面合同时,这个员工不干,拿到合同后说,事先没说好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三年的合同也不对。企业说,其它员工都是这个期限,你怎么能特殊?员工说反正我不承认,结果最后企业没办法。向我咨询,不签赖谁?我说赖谁?一个月以后你需要付给人家两个月工资,员工在没有找到新的工作之前,就不与你签合同,可以先拿两个月的工资。加入企业违法成本没有问题,但是我们大家都知道,一个人多拿钱是要有原因的。可是少了一个纸面合同受了什么损失?什么损失也没有。”

“还有前几天我听说的一件事,企业不想雇用一个员工了,就跟他谈,口头达成了协议。员工要求企业给他一个书面通知。企业给了,说公司决定跟你解除合同,给你的补偿金是三个月工资,员工要求盖章,企业盖了章他拿走了。过两天员工跟企业说,这个补偿金不对,因为我在企业里面有相应的工作年限,加起来应该有11个月的补偿金。企业研究来研究去,说行,同意给员工11个月的补偿金,又给了这位员工一个补充的通知,员工又把这个书面通知拿走了。但是,这位员工又跟企业说,11个月还不对,应该是22个月,为什么呢?《劳动合同法》说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22个月。企业说我和你谈,你也同意解职了。员工说我没同意,有书面的吗?没有,你是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有理由。企业就傻了,跟老板商量,老板也不同意,说不可能那么高。员工说我给你一个星期期限,如果你不给我答复,我下个星期告你。企业正在研究,员工又来了一个说法,说22个月都不行了,要36个月,因为《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其实加重企业违法成本我没有意见,但是不签劳动合同不一定就要付给员工两倍的工资,这没有道理,因为员工跟别人干的工作是一样的,他拿的福利待遇也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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