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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下的劳资关系与经济发展沙龙讨论实录
http://view.QQ.com  2008年01月29日17:05   腾讯专稿    评论0
 

网友:我想问一个问题,我自己做一家软件公司,规模不是很大,不算软件外包的话,虽然是公司制,但是有点像合伙人制的,而且主要以复杂劳动为主。刚才你们反复提到,这部法的一个背景是资强劳弱,但是某种意义上对复杂劳动的这种软件公司也好,还有设计师事务所也好,某种程度上是劳强资弱,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郭军:首先我坦率来说,靠一部法律去解决所有的问题肯定是不现实的。对于个别的一些企业的个别问题,能不能处理好,这个确实对企业是一种考验。比如刚才你讲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作为合伙人制度没有劳动关系,其实合伙人这种关系就是一个劳动关系问题了。比如说,有些企业职工持股了,持股以后他仍然有双重身份,一是股东,二是劳动者。刚才你强调IT行业最强的劳动者是员工,当然我告诉你他依然是弱者,如果所有的投资机构不给他投资,不用他,他还强吗?劳动者之所以弱不在于技能和市场,关键在于劳动者这个劳动力价值可能极其高,但是还有一个不得不接受的前提,必须有人使用,或者你自己当老板自己用,没有这个前提永远是劳动者。

至于刚才谈到的问题怎么解决,其实《劳动合同法》给你无限的选择和想像的空间。刚才我们已经讲到,具体的用工方式上可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可以综合计算工时制也可以是不定时工作制,这个里面确实需要企业做大量的工作了。而过去简单,过去完全是一种粗放经营,你来了按我的规矩办,我给你工资就完了,现在确实给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那些技术能力强的,对企业贡献比较大的,而且很难量化的问题,怎么去采取一种适合于他的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和用工的方式。我不能,我也不敢说你这个哪种方式最好,但是选择的余地和空间依然是有。

《劳动合同法》下的劳资关系与经济发展沙龙讨论实录

北京商报记者提问

北京商报记者:各位老师大家好,我是北京商报的,我有一个问题,这次《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劳务派遣类的用工方式,最主要的影响在什么方面?因为我知道的将来可能在国内最有资本的法人企业,不能再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包括麦当劳和肯德基。

左祥琦:草稿都没有,你怎么会知道。

北京商报记者:有没有可能我也不太清楚,如果这种劳务派遣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能够适用的话,对国内很多企业可能牵扯到几百万的员工这种合同的换签,一些利益上的纠纷会很大,我不知道就目前而言,这个劳动合同法如何规定的?

郭军:这件事确实证明,咱们这个活动搞的非常及时。第一,从来没有说,只要法人资格的企业才有用人的权利,只要你是合法存在的一个用人单位就可以了。因此劳务派遣也从来没有这个思路,也没有这个建议。劳动部门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意,在协商的过程当中从来没有看到这个;国务院在考虑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办法,似乎也没有这种建议。所以这个担心是多余的。

但是你要说对劳务派遣有什么影响,我觉得影响非常大。原来的劳务派遣简单来说,就是劳务中介换了一个包装,也就是说实际上做的是中介的事,但是拿的是劳务派遣的钱。你用人的时候我才给你招,你用50个我给你招51个,一年期满了我绝对不给你用,所以这次对其做了规范。立法机关对这个问题态度明确,劳务派遣的方式用人符合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这个市场空间很大,女职工休产假怎么办?这个岗位怎么做,派遣,你总不能说招一个员工三个月,女职工产假回来你走人。还有带薪休假的问题,你找一个人,只用五天,劳务派遣最合适,所以国际劳务派遣公司做到了三十万一年,利润相当高,劳务派遣可以做大做强。我们现在对劳务派遣要采取一种规范,明确准入门槛,明确责任和应该履行的义务,按照这个做大做强。这可能有一个重新洗牌的问题,让它真正起到调剂余缺,拾遗补缺的作用,而不是替代正常的劳动关系,逃避责任,降低成本。

在《劳动合同法》里面,大家注意凡是刚性规定的,几乎都有一些漏洞,因为刚性规定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情况,所以就可能会产生这个问题。因此,说6个月就叫临时性的,真的很难去做这个判断,我不知道会不会,至少目前我所了解的没有这个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各位老师好,我是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刚才那位记者也说了,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我也想问一下,这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有关劳务派遣的一些问题,从立法者的角度,你们更想去规范,或者限制劳务派遣的市场,因为我们现在可能还存在很多不太规范的问题,但是事实上我们看到,就是现在的情况是这个劳务派遣的市场更加繁盛了,这个问题你们怎么解释?是不是因为这部法律可能会对外界造成一些误解?反而不是从良性的角度去推动这个劳务派遣市场的完善?可能会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

郭军:甚至国务院在起草过程当中也有人提议不允许搞,原因就在于这不是真正的劳务派遣,这个劳务派遣实际上是劳务中介的一种变种,或者是一种异化。但是后来经过讨论,大家还是形成了共识,就是劳务派遣这种制度,企业和劳动力市场确实是需要,在法律上来讲就不应该去禁止它,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准备的就是规范,让它在应有的范围内去发挥应有的作用。它的主要作用就是一个临时性,可替代和辅助性,因为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确实需要,它的作用就是刚才我谈到的,就是拾遗补缺,调剂余缺。但是,不要把它变成一种主流用工方式,比如说有些银行,所有的一线营业员都劳务派遣,这显然是不合适的,那么这样的话,我们对它的准入门槛,对它的一些适用的范围做一定的限定,我觉得这是合理的。实际上对《劳动合同法》争议最大的是代理组织和劳务派遣机构,但是起码目前来看,劳务派遣公司并没有说我们就是灭顶之灾。

张东生:好的,现在请侯登华老师为我们今天的沙龙做一个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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