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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网《劳动合同法》沙龙:嘉宾发言实录
http://view.QQ.com  2008年01月29日16:39   腾讯专稿    评论0

刚才左先生谈到了解雇的问题,这个解雇的问题,对于企业来讲,我们可以做一个客观分析,企业不想用员工,无非三种情况。第一他有过错。第二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说企业有一些问题,比如说《劳动合同法》里面第40条规定的,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比如企业自身经营不善。我们把这三种情况做一个梳理,劳动者有过错的前提下,企业有权利解雇他,这是我们完全同意的。这次还增加了只要你在外面兼职也算,刚才左先生说90%的不够解雇的条件,我不知道这个依据是什么,因为《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法定的具体的标准,迟到一次算严重,还是迟到十次算严重?这是企业的规章制度,我们真的是赞成,我从工会的角度也赞成应该由企业自主决定。迟到一次还是十次算严重?发射嫦娥一号的可能迟到一次就是不得了的事情,作为一个广告创意人员迟到十次问题不大,你说哪个算是重大的?但是这个问题怎么办?由企业决定,谁定?老板决定,就是迟到一次罚三百。请各位回答,如果说不行怎么办?所以这些问题应该由企业制定一些规则,所有的利益主体大家来讨论,大多数员工认为迟到三次就算严重违纪,迟到两次算一般,迟到一次算轻微,OK了,法律给了你这个企业自主的权利。

所以我们现在把这个《劳动合同法》真是妖魔化了。第一,《劳动合同法》给了企业绝对的自由,这种自由之大超过了世界发达国家的任何一个国家,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要解决短期化怎么办?所以采取了假如企业用满十年了,假如已经连续签了两次合同,你肯定认为他合适你才会续签,要长期一点,稳定一点。我们最近看到,美国有一个68岁的老太太退休了,什么岗位?空姐,那叫空姐吗?那是空奶奶,为什么航空公司愿意用她,是因为人老珠黄能代表企业形象?我看不像。她反映慢,倒起咖啡来是真哆嗦,但是因为有制度,有法律,就不能解雇她。所以说要有一个规范。各位去研究,这个社会要稳定,不能说到了三十、四十岁的人都没工作了。但是如果我们任其发展的话,我如果当老板,我一定用三十岁的,不用四十岁的,请各位相信,我说的是实话,当然需要有经验,有特殊经验的他能讲。

所以短期化的问题,我们希望得到一定的改善,第14条根本就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现在担心的是没有多少员工能签上这个劳动合同。因为在我们很聪明的企业家的运筹帷幄下,在很聪明的一些经济学家帮助企业去说话,去出谋划策的背景下,没有多少劳动者能够侥幸的签满十年,能够侥幸的连续签上两次,怎么解决?于是大家就谈到成本,什么成本?到期得给钱,对,为什么呢?合同到期你不想继续用的时候要给经济补偿,目的就是以成本来刺激企业,你想一想长好还是短好,短给钱,如果继续用到退休,一分钱可以不付,这就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你要求继续用,甚至提高待遇,这个员工还是不想干了,他想拿经济补偿金,说咱们先终止了,再续,《劳动合同法》也为老板想到这地方了,这种情况你可以不给。所以说连续十年,连续两次,签无固定的,具体得很简单,就是一个实际操作问题。我们在司法解释上,和实施办法里面很明确的,十年就是这个条件,十年才发展到这个阶段,经济在发展,工资应该不断的随着经济发展提升的,不提就维持原合同,解决的办法有的是,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有什么导向和理念。

第四个问题我们讲短期化。我记得在最近这一期读者文摘上有一个劳资经纪谈的,坐飞机,上来之后,让大家关手机大家都照办,让大家系好安全带,请到飞机一落地,请大家等着信号灯熄灭以后再解开安全带,打开手机,没有人听了,为什么?大家目标不一致了。一年一签,我评什么去规划我的人生,劳动技能的提高?我还不知道下一年我在哪里。

第五个问题就是空心化,劳务派遣的空心化就在于用人的不签协议,签协议的不用人,也有的专家讲,有关系的没劳动,有劳动的没关系,最典型的,我们很鲜活的例子就是北京的肯德基和时代桥经纪公司,用了十年发生争议,说跟我无关,你跟我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你凭什么找我?你出了问题凭什么找我?有道理,劳务派遣机构时代桥也说了,跟我有什么关系?你在那里怎么回事我真的不知道。再有一个,11年我就派了2年,前面的9年不是我派的,那劳动者怎么办?所以我们这个《劳动合同法》,都是针对突出的问题,采取了一些相对的,对企业有一些约束的规则,这些规则我们认为解决这些问题是远远不够的。但是确实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现在对企业的要求过高了肯定也做不到,而且确实可能会物极必反。

因此,低工资,低成本,低利润,低技术含量,是不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如果是的话,我什么都不讲了。如果不是,我们就应该看看《劳动合同法》到底发挥了一个什么作用,到底是一个什么法。不客气的讲,《劳动合同法》一分钱成本都没有直接增加,因为不是一个劳动基准法,没有什么《劳动合同法》生效了必须涨工资,没有这个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730元还是730元,没有直接增加,北京市的企业给职工发730元就是合法,当时双方商量好了,就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你也别说低,低了是你自愿的,你写了合同了。工资730元,劳动者别打这个官司,我们工会也会支持别打官司,打官司也赢不了,合法。但是我们说,《劳动合同法》只确定法律最低标准,合理的标准在哪儿?在国际歌里面,只有自己去救自己,自己找老板去谈,给我什么工资。谈好了,赶紧写在合同上,回头怕老板不认帐,不就是这点事吗?

因此我们说,这个《劳动合同法》,它解决的是怎么签订,怎么去按照签订好的这个履行。当你做了一定的选择之后,可能对企业有一定的影响。如果企业刻意短期化,对不起,一定增加你成本,《劳动合同法》没有增加企业的成本,增加的是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这个违法成本,有人认为高,我认为本来工资太低了,按工资标准的两倍有多少钱?我们老总的年薪可能上千万。我不赞成刚才左先生的观点,这次《劳动合同法》就是刻意的少罚多赔多补。什么意思?罚了半天,我们的钱装到政府采购兜里去了,给我们这些行政机构的人员和老板建立密切联系的机会,黑砖窑不就是存在这个问题吗?我们现在就是给劳动者索赔的权利,每个劳动者都是一个监察员,这是法律给他的权利,第二是企业选择的后果,你不依照《劳动合同法》,不依照规定给人家提供待遇,你不按照这个解除协议,凭什么劳动者不具备这个权利?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这个高还是不高,恐怕我们还要看一看,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了一段时间以后。

关于华为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确实是一个非典型性的典型,华为我们不能说它笨,我相信华为一定有自己的考虑和一些利益在里面,之所以这么做,目前起码我所了解的情况,华为真的是没有违法,那么为什么这么讲?因为《劳动法》就规定了,双方协商就可以解除,不给钱劳动者要同意都行,都可以。所以华为跟七千人一个个谈,七千个员工都高高兴兴的愿意,没有协商解除的还有点后悔,我怎么没抓到机会,员工同意,这就是法律维系的一个权益,你就可以用。所以我从来不认为华为违法了,但是它确实是一个非典型性的典型。为什么?它发生在特定的时间,这种异动带来一个非常坏的后果,就是后面的大华为,小华为,国有华为,民营华为照着跑,是以一种强制的方式,你就得解除,你就得下岗,你就得到劳务派遣机构去报到,没商量,没补偿,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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