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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网《劳动合同法》沙龙:嘉宾发言实录
http://view.QQ.com  2008年01月29日16:39   腾讯专稿    评论0

腾讯《劳动合同法》沙龙:嘉宾发言实录

劳动法专家,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 左祥琦

左祥琦:刚才王老师说的有些问题我是比较赞同的,我现在想说的是关于劳动关系里面的一些相对微观层面的东西。

华为事件出来以后,很多媒体采访我,问华为这个事违法吗?我说看不出来,媒体说是不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这个事情为什么那么大的影响?最起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就是华为做这件事太超常规了,一个企业让七千人同时辞职这是大新闻,不要说中国没有过,世界都没有过。一个企业做超常规事情的时候,就应该考虑正面和负面的社会效益。第二,华为反复强调不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但是实际上,不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可是做这件事的时间点和实施是《劳动合同法》机缘巧合,老百姓猜测你这种意图也很自然。第三个就是特别有意思的一个问题,一个记者采访我的时候,他说那些辞职的员工高兴坏了,拿着钱了还可以接着干。有一些没有资格辞职的人非常羡慕,说为什么我没资格?可是外面的老百姓全骂华为,说你够狠的,把员工整成这样。

我说很简单,因为我们现在的劳资关系,本没有太大的问题,结果被被有些媒体,也包括一些其他机构,最后调拔的,好像劳资关系冲突很大,好像劳资关系已经变成了我国主要敏感事情之一。华为这件事外面的老百姓不明白怎么回事,让七千人辞职,但没有一个人告华为。问题在什么地方呢?老百姓认为,辞职本来是员工自己的意愿,但是现在是员工必须选择辞职,还没有一个人敢告,这就是害怕。《劳动合同法》定的再好也没用。

其实《劳动合同法》,包括我们刚才说的这件事是有关联的。因为我们现在立法总的原则是要保护劳动者,这个我没有意见,但是保护劳动者有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一个比较好的方式,如果你用一个东西整治某一方当事人,或者你去定一个规则就坏了。因为这种东西企业可能就不接受,而且确实伤及了很多无辜。

从立法上来说,《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定的比较严格,我们现在所谓的连签两次之后就应该与员工签固定期的劳动合同,我个人觉得没有问题。但是问题就是解雇员工制度,我们的解雇制度我觉得有点过于严厉了,媒体上有很多的所谓专家学者,包括官员也出来说,说不要把这个无固定期限合同视为终身合同,但是这句话有意义吗?没意义,凡是仔细看过《劳动合同法》的,我们现在拿第39、40、41这个条款去衡量每一个员工,90%的员工都是不符合条件的,也就是解雇不了的,说这个话有意义吗?只有极少部分的人可以解雇,大部分人如果不想走,那就是终身制。

我个人的建议就是,我们的《劳动合同法》应该让企业跟员工有一个长期的稳定关系,而不应该让大家都有心结。比如说我跟你签一年合同,就不会做十年打算,因为我不知道一年之后怎么着。其实我们仔细分析,企业不是不愿意给员工福利,他愿意给那些优秀的,为贡献大的,水平高,能力强的人,但是我们现在导致水平越低的,年龄越老的,能力越差的,越不容易找到工作的人越容易获得,这样的人获得,企业当然不愿意给福利。华为是比较笨的,但是有些企业很聪明,有一个企业跟我说,上面说了,员工如果提出来要签固定期的,就不用签无固定期。所以企业招员工时,让员工先写一个书面申请,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就不录用。这也是一种选择呀。

所以,我们的劳动合同我觉得可以这样,第一、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问题,固定期限的解雇很难,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雇相对变通,这样就会好些。现在很多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合同有抵触,我们不能说没有道理,有一定的合理性。

另外也有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我们的《劳动合同法》条款里面说,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他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续了,这也是很有意思的。一些专家学者的解读,都说企业连终止的权利都没有了。如果真是这样就太有意思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订完了,企业不想续订了,那不行,必须续订,我就给员工一份合同,我们续订吧,因为员工要续订。员工看到合同以后就说,行,但是你这工资不对,你凭什么写五千?应该是五万才对,我得要五万,否则我不签。这个事很麻烦,你不能终止合同,可是又协调不一致,我觉得这就太滑稽了,怎么能这样呢?合同的基本原理是协调一致。你说一方要求续,对方就不能不续,这就有意思了,这相对于包办婚姻,根本就不是合同概念。我觉得可能将来在执行过程当中会有问题。

还有一个比较麻烦的事,就是我们加入企业违法成本的原则是对的,但是这种加入方式我有点不赞成。企业对员工不签劳动合同,就要付两个月的工资给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要给两倍的工资。前几天出了一个事,企业不想用一个员工了,就跟他谈,口头达成了协议,但是员工说你得给我一个书面通知。第二天企业给了他一个书面通知,说得很简单,公司决定跟你解除合同,某年某月某日,给你补偿金三个月工资,这个员工说你得给我盖上章,企业就盖了章他拿走了。过两天跟企业说,这个补偿金不对,因为我在你这个企业里面有相应的工作年限,加起来我应该有11个月的补偿金。企业研究来研究去,说行,同意给员工11个月的补偿金,又给了这位员工一个补充的通知,员工又把这个书面通知拿走了。但是,这位员工又跟企业说,11个月还不对,应该是22个月,为什么呢?《劳动合同法》说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22个月,企业说我跟你商量,你同意了。员工说我没同意,有书面的吗?没有,你是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有理由。企业就傻了,跟老板商量,老板也不同意,说不可能那么高。员工说我给你一个星期期限,如果你不给我答复,我下个星期告你。企业正在研究,员工又来了一个说法,说22个月都不行了,要36个月,因为《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企业就傻了,其实加重企业违法成本我没有意见,但是不签劳动合同不一定就要付给员工两倍的工资,这就没有道理,因为员工跟别人干的工作是一样的,他拿的福利待遇也都一样。

还有一个例子,一家企业三号入职一位员工,企业跟他谈好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我们这个月有80名员工入职,陆陆续续等入职齐了我们再签合同,这是很善意的做法。结果到了20号,部门经理跟这位员工说,经过这段时间的试用,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并给他列举了一些原因。但是员工不走,他说谁跟我说过有试用期?他不承认,企业就很难办,企业说那行,等过两天马上把合同签了。结果到了22号,所有入职员工入齐了,一起签正式的书面合同时,这个员工不干,拿到合同后说,事先没说好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三年的合同不对,你当时跟我说的是六个月。结果企业说我们这些人都是这个期限,你怎么能特殊?他说那我不管,反正我不承认,结果最后企业没办法,这企业问我,不签赖谁?我说赖谁?一个月以后你给人家两个月工资,人家员工就想,我干吗跟你配合,我在没有找到新的工作之前我就先拿两个月的工资。加入企业违法成本没有问题,但是我们大家都知道,一个人多拿钱是要有原因的,可是你少了一个纸面合同受了什么损失?什么损失也没有。

张东生:谢谢左老师。谈了很多有意思的案例,接下来有请郭老师谈一下立法的初衷,还有刚才提到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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