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如果让企业担负公平的责任,会有什么后果?
王一江:企业最关键的问题是效率,企业要是没有效率,就会从根本上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企业的效益就是对劳动者利益的最好保护。只有效益好了,它才能存在,才能发展,才能创造就业。效益不好,关门倒闭,很多劳动者因此失业;其次,企业效益好了,不断发展成长,才能有更多的资源给员工创造提升的机会,提供更好的福利;第三,效益好了才能交税,政府才能用这些资源解决社会公平的问题。如果企业不创造税收,政府手上没资源,不能搞收入调节,谈何公平。总之,企业创造了好的效益,这本身就是在解决公平问题。
如果把公平问题作为企业解决的首要问题,就会损害效益,经济就会非常不振作,这方面教训也是很多的。比如中国在计划经济下的很多做法,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了,搞成铁饭碗、终身就业、低工资高福利,扼杀了职工的学习工作的积极性,工作时以休息为主,下班后搞副业很有劲头,改革前的农村生产队就是这样的,出工时无精打采,一回到家里,两分自留地,会种出很多东西来。
如果通过立法要求企业保护员工的利益,追求公平,追求保护劳动者利益,目的就错了。
经济观察报:哪些国家有这方面的教训?
王一江:德国和印度。德国五十年代出台一部共同决策法,叫做co-de-termination,要求企业从企业层面到班组层面上都成立工人委员会,企业的决策和工作中的安排、工作条件,都要由雇主和工人委员会双方决定,所以叫“双方共同决策”。有了这个法律条文后,解雇工人就要通过双方来认同,工人在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同意雇主解雇自己人的。所以德国企业对员工利益保护得非常好。一般来说,员工在一个企业工作了十几年以上,或者年龄到了四十几岁以上,企业基本上没办法解雇他了。因为要经过一套非常严格控制的程序,一定要劳资双方同意,相持不下的话拿到法院,有解雇一个人需要打好多年官司的案例。如此一来,德国劳动力市场变得非常没有竞争力,没有活力,德国经济产生了很多问题。
印度劳资关系,最重要的是1947年通过的 《产业争议法》(IndustrialDisputesAct,IDA),规定了劳资争议的解决方式。这个法律规定,100人以上的企业如要解雇员工须经政府批准,而印度又是民主制国家,迎合一个雇主的解雇请求,只能得到一票,而迎合劳工的利益,票数就会成千上万,所以企业要解雇员工,政府基本上不会批准。员工只要找到了工作,要解雇也是非常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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